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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8/2017
[2018] HKDC 12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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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Mr Ng C W Alex,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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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Alan S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 K Lam & Co律師行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 控罪: |
[1] & [2] 欺詐罪(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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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管有虛假文書 (Possession of false instru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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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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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police officer in execution of du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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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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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 第一被告人在審訊第一天承認第1、2項「欺詐罪」及第8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控罪,第一被告人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的是第3至第7項控罪,後者備存法庭檔案。第一被告方是在審訊前兩天下午4時多通知法庭第一被告方和控方達成認罪協議。
2. 本席先臚列罪行詳情,然後把第一被告人同意的案情以附件一涵蓋。
罪行詳情
第一項控罪
3. 第一被告人於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
(i) 刊登廣告宣傳透過“立成保險有限公司”或“立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統稱“立成”)岀售汽車保險單,而該等保險單來是顯示透過立成購買的保險單會是有效的;及
(ii) 虛假地表示透過立成購買的暫保單及汽車保險單(該等“保險文件”)真的是由該等“保險文件"所述保險人發出的,
並意圖詐騙而誘使350名透過立成購買汽車保險的受害人(該等“受害人”)支付總額港幣1,288,978.00元予周珮褀、林俊傑、林樂揚和梁凱琳的銀行戶口,導致他自己獲得利益,或導致該等受害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第二項控罪
4. 第一被告人於2016年10月29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
(i) 刊登廣告宣傳透過“宏發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宏發”)出售汽車保險單,而該等保險單看來是顯示透過宏發購買的保險單會是有效的;及
(ii) 虛假地表示透過宏發購買的暫保單及汽車保險單(該等“保險文件”)真的是由該等“保險文件”所述保險人發出的,
並意圖詐騙而誘使7名透過宏發購買汽車保險的受害人(該等“受害人”)支付總額港幣32,500.00元予林樂揚和李靜文的銀行戶口,導致他自己獲得利益,或導致該等受害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第八項控罪
5. 第一被告人於或約於2016年11月9日在香港,抗拒一名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何偉略。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6. 第一被告人現年29歲,單身,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2011年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父母早年離異,犯案前母親已患有精神病。辯方大律師稱第一被告既不是主謀,犯案手法也不複雜,但同意從沒有向任何人包括警方提出具體資料描述誰是主謀。辯方大律師沒有援引案例,但同意以下何家強一案適用於本案。辯方大律師要求遲來的認罪能令第一被告獲1/4的刑期扣減及要求輕判。主控官同意1/4的扣減幅度。
判刑
7. 針對第一被告人的證據強而有力,所以第一被告人選擇認罪決定明智,也獲控方撤回另外四項嚴重罪行,為自已爭取最大利益,免得要在審訊中牢記謊話。可是,本席不接納第一被告人稱不是主謀的説法,打從第一被告人被拘捕以至決定認罪接近兩年時間可以提出主謀另有其人的説法,但是他從沒有提出。他同意的案情,遑論他是否主謀,顯示其角色在整個「汽車保險詐騙計劃」極其重要。
8. 根據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家強 (No 2)[1]的判例,對於重大及持續的商業欺詐案,若被告人在當中擔當重要及主動的角色,那麼除非有特殊的情況,否則即使他屬初犯,判處即時監禁仍然是恰當的。至於判刑的長短,則視乎一系列的因素,包括欺詐的性質,時間,複雜程度,被告人擔當的角色,罪行對市塲的影響以及是否涉及國際層面,對受害人的利益造成的風險以及實際損失等等。
9. 根據何家強一案,本席量刑的時候考慮到以下幾點:-
(1) 案情顯示第一被告人精心策劃這項「汽車保險詐騙」,不但擔當重要及主動的角色,而且是有預謀及有組織地執行這項計劃,亦促使詐騙得來的金錢存入不同銀行户口,並迅速地提走金錢,逃避追查。手段也包括在本地汽車買賣網站大賣廣告,以平價招來,導致已尋獲的受害者達357人;
(2) 第一被告人作案為時11個月後因有不成功車保索償個案而被識破;
(3) 「立成」被揭發後隨即以「宏發」名義繼續詐騙,加重刑責;
(4) 對正當營運的最少四間汽車保險公司造成負面影響;
(5) 打擊市民對汽車保險公司信心,影響汽車保險制度及公衆利益;
(6) 最少3名被騙人(投保人)因交通事故得不到有效保障,也直接/間接影響申索人士,其中一位被騙人(投保人)更要自掏腰包達11萬元向申索人賠償。另一被騙人(投保人)也需自行承擔賠償達55,108元。也有一位被騙人(投保人)曾因沒有第三保被控,雖然最後控罪獲撤回,對該等被騙人因得不到有效保障產生的惶恐和焦慮或憤怒及申索人得不到賠償的風險是量刑考慮因素之一;
(7) 涉及受害者最少357人,已知被騙保費達1,288,978元(控罪一)及32,500元(控罪二),合共1,321,478元;
(8) 案情也涉及清洗黑錢達3,758,735.36元[2],可反映未尋獲的受害人有更多。
10. 控罪八的「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一般是以罰款或短期監禁處理,被告有暴力案底,本席以24天監禁作量刑起點。
11. 欺詐罪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雖然詐騙案沒有量刑指引,但本案控罪性質及犯案情節比起監守自盜或清洗黑錢等情況同樣嚴重。除考慮了何家強一案,本席亦考慮了以下欺詐罪案例:—
(1) HKSAR v Ma Bo Yee [2012] HKCU 2576 (CACC 458/2010);
(2) HKSAR v Leung Yiu Fai(梁耀輝)[2016] HKCU 2610 (CACC 100/2014);
(3) HKSAR v Fan Ming Kei, Anthony [2016] HKCU 3120 (CACC 319/2015)。
12. 在梁耀輝一案,上訴庭曾有以下論述:—
“[44段] 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見HKSAR v Liang Yaqiong & others [2009] 1 HKLRD 334、HKSAR v Wu Mudi [2008] 5 HKLRD 17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等案)
[47、48段] 唐大律師強調申請人的行騙手法不算複雜。但利用網上交易詐騙,手法無需太複雜,而因此亦容易仿效。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犯罪手法不太複雜,絕非減輕罪責的因素。申請人在約兩個月期間,36次以相同手法詐騙不同受害人,令他們共損失超過6萬元。雖然申請人的犯罪手法不算複雜,但亦必然經過小心策劃。申請人在網上利用虛擬身份引誘受害人,再以預付費用電話卡和受害人聯繫,更透過第三者取得行騙而來的貨物和金錢,目的明顯是避免其罪行被偵破。如非冼先生機警知會警方及警方有效的監控行動,申請人極可能會成功逃避法網。”
13. 以上論述也適用於本案,綜合上述而言,本席把控罪一量刑起點定在48個月;控罪二量刑起點定在24個月;控罪八量刑起點定在24天,第一被告人遲來的認罪可獲1/4扣減。因此,就控罪一、二及八,第一被告人分别被判監36個月、18個月及18天,考慮到總刑期免於過重,第二及第八項控罪同期執行,但第二項控罪當中的9個月監禁與控罪一分期執行,三項控罪共判監45個月。
《附件一》
按情摘要
1. 這是一宗分兩個階段發生的「汽車保險欺詐案」︰(i) 首階段涉及立成保險有限公司/立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統稱「立成」),和(ii)第二階段涉及宏發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宏發」)。「立成」與「宏發」在本港以銷售表面上看似由四間註冊保險公司發出的汽車保險單來騙取受害人繳付的保費。警方已找到的受害人有357名,而涉及的汽車保險單共有362份(因為某些受害人購買了多份保單),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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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數 |
保單數目 |
階段1–「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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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蘭聯保保險有限公司
(「昆士蘭」) |
272 |
272(76%) |
中國平安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中國平安」) |
8 |
9(2.5%) |
東京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東京保險」) |
13 |
13(3.5%) |
不詳[3] |
57 |
61(16%) |
階段2–「宏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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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財產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日本保險」) |
7 |
7(2%) |
階段1–「立成」[第1項控罪]
2. [「立成」的背景],「立成」是指一間名為「立成保險有限公司」或「立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立成」只是一個於網站上使用的名稱。它並不是一間在公司註冊處登記的公司,而稅務局亦沒有它的紀錄。立成亦非香港的註冊保險代理[經由保險業監理處代表控方證人5証實]。
3. 立成設有網站,網址為www.lsib.hk [證物11]。
4. [28 Creation的背景],據28 Creation Limited的董事譚尚智[「控方證人3」]所講,2016年3月8日,一名叫「Joe Chan」的人代表「立成」利用電郵惠顧28 Creation Limited的服務,在28 Creation Limited的網站www.car28.com [是一個從事汽車買賣的網上平台]刊登「立成」的廣告。在該封電郵中,Joe Chan特別要求宣傳(字句)為「特平汽車保險」和「24小時電話報價服務」。Joe Chan亦有在其電郵中提供載有他的聯絡電話98231254和電郵地址 chantaiman28car02@gmail.com 的名片。廣告首次刊登於2016年3月23日,並連結至「立成」的網站www.lsib.hk。其後,「立成」支付較高的費用,將廣告刊登於www.car28.com更顯眼的位置。[證物2-10]
5. 於2016年10月19日,28 Creation Limited終止向「立成」提供的服務,退回港幣17,507元。按照Joe Chan的指示,該筆退款存入第六被告帳號124-474412-833的匯豐銀行戶口。一直以來都是由同一個人代表「立成」與28 Creation Limited聯絡,而那人就是Joe Chan。
6. [「創意傳媒」],據創意[國際]傳媒有限公司[「創意傳媒」]的負責人翁麗娥[「控方證人4」]所講,「創意傳媒」的銷售顧問陳陳翠文[「控方證人10」]於2016年5月撥號98231254來打出一個促銷電話,並成功聯絡上「Joe」。Joe一直經電話號碼98231254和電郵地址chantaiman28car02@gmail.com與「創意傳媒」聯絡,但卻從未現身。網址www.lsib.hk為創意傳媒的產物。
7. 在起初的促銷電話對話中,Joe以「亞資先鋒集團有限公司」[「亞資先鋒」]的公司名稱惠顧「創意傳媒」,以刊登廣告,其後更與「創意傳媒」簽訂合共20份合約,訂明「創意傳媒」將會為「立成」提供諸如設計廣告網站www.lsib.hk的服務,及把廣告網站上載到不同的網上平台,例如雅虎、谷歌和YouTube等。
8. 「創意傳媒」便依照Joe的指示設計網站及簽下合約。「證物11-216」。《亞資先鋒集團有限公司》是控方證人2擁有的公司,而控方證人2亦是另一宗汽車保險欺詐案的受害人。亦無聘請過名叫「李俊豪」的職員;(李俊豪為其後代表「亞資先鋒」與第五及第六被告簽工作合約時候出現在合約上的名稱)。
9. 「立成」辦事處,「立成」租用深水埗長沙灣道226至242號金華大廈深之都商場312號舖位作為辦事處,聯絡電話及Whatsapp手機通訊應用程式號碼為9823 1254。該舖位以控方證人1的名義租用,而控方證人1亦是另一宗保險欺詐案的受害人 [證物1]。
10. [突擊搜查「立成」的辦事處],警方在初步接報後於2016年9月25日突擊搜查深水埗長沙灣道226至242號金華大廈312號舖的「立成」辦事處。「立成辦事處」於該次突擊搜查後已關閉,但「立成」仍然通過網上廣告來繼續其業務,唯受害人只能以轉帳存款方式來繳付保費。
11. [階段1「立成」– 受害人],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間 [階段1],至少350名受害人向「立成」購買了合共355份保單[其中5名受害人購買超過一份保單,涉案的保單共355份]。大部份受害人[控方證人12至控方證人145(及)控方證人148至控方證人315]在網上偶然見到「立成」的網站www.lsib.hk或收到出售汽車保險單的促銷電話。故此,受害人起初都是通過Whatsapp[電話號碼9823 1254]與一位代表「立成」並名叫Joe/Joe Chan[「Joe」]的人士聯絡的。
12. Joe叫受害人提供他們的個人和車輛的初步資料,以取得有關「立成」收取保費的報價單。一旦有關各方同意保費的報價,Joe便叫受害人提供他們的駕駛執照資料、身份證副本、住址證明、汽車登記資料、車主的電話號碼、舊有其他公司的續保通知書和電郵地址。Joe收到這些資料後,就會通過Whatsapp把臨時汽車保險單及/或汽車保險單的照片傳送給受害人,讓他們向運輸署登記他們的車輛號碼。
13. 之後,受害人便會前往「立成」的長沙灣辦事處繳付現金,或利用自動櫃員機把款項[現金/轉帳]存入Joe所提供的指定銀行戶口[即「創意傳媒」或第二被告至第七被告的數個銀行戶口]。若受害人利用自動櫃員機存入款項,他們便須要通過Whatsapp把他們的繳款通知書[現金存款通知書或轉帳存款通知書]傳送給Joe。其後,受害人便會經郵遞收到臨時保單、保險單,而「立成」就他們存入的款項所發出的收據及/或一張印有「Joe Chan, sale departments of Lip Shing [98231254]」的名片。但是Joe Chan從沒有在任何階段現身。
14. 這些受害人就收到了表面上看似由昆士蘭、中國平安和東京保險發出的汽車保險單。這些「立成」發出的物品及受害人與Joe的Whatsapp對話內容列為證物217-750 [證物688-698除外-為控罪2証物]。
15. 在350名受害人當中,有20人 [控方證人12-31] 曾把保費存入創意[國際]傳媒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個匯豐銀行戶口。
16. 在350名受害人當中,有13人 [控方證人32-38、120、216、345及 377-379] 曾於立成的深水埗辦事處以現金支付保費。
17. 在350名受害人當中,有16人 [控方證人42-45、47-57及373] 曾把保費存入第二被告名下的一個匯豐銀行戶口。
18. 在350名受害人當中,有28人 [控方證人59-67、69-82及84-89] 曾把保費存入第三被告名下的一個匯豐銀行戶口。
19. 在350名受害人當中,有57人 [控方證人60、87、89-94、96-105、108-119、121-145、148及372] 曾把保費存入第五被告名下的一個匯豐銀行戶口。
20. 在350名受害人當中,有165人 [控方證人45、149-187、189-210、212-220、242-256、258-270、272-315及374-376] 曾把保費存入第六被告名下的一個匯豐銀行戶口。
21. 在350名受害人當中,有56人 [控方證人39至41、46、58、68、83、88、95、106、107、188、211、221、241、257、271、321-344、346-359及380] 曾透過第三者 [即朋友或車房] 支付保費,但該第三者並未能提供付款紀錄,或受害人已忘記付款方式。
22. 上述7類受害人總數為357名,多出的五名受害人為重複購買多一份虛假的保單,分別為控方證人45、60、87、89、216。
(1) 控方證人45曾把保費存入第二及六被告名下的一個匯豐銀行戶口。
(2) 控方證人60曾把保費存入第三及五被告名下的一個匯豐銀行戶口。
(3) 控方證人87曾把保費存入第三及五被告名下的一個匯豐銀行戶口。
(4) 控方證人89曾把保費存入第三及五被告名下的一個匯豐銀行戶口。
(5) 控方證人216曾把保費存立成的深水埗辦事處以現金支付及入第六被告名下的一個匯豐銀行戶口。
階段2 – 「宏發」[第2項控罪]
23. [「宏發」的背景],「宏發」即宏發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是一個於網站上使用的名稱。它並不是一間在公司註冊處登記的公司,而稅務局亦沒有它的紀錄。宏發亦非香港的註冊保險代理。
24. [「創意傳媒」],由於「創意傳媒」經警方舉行「立成」的記者招待會及接觸後,「創意傳媒」懷疑「立成」並非已註冊的保險代理人,故此它在2016年10月19日要求Joe把「立成」的網站關閉及停止刊登廣告。Joe向「創意傳媒」解釋說,「立成」是遭人誹謗,並在2016年10月27日要求「創意傳媒」將同一廣告中的(名字)轉為「宏發」,廣告中的網站則改為www.wf-car.com [證物12],但Joe與「創意傳媒」的聯絡方法則維持不變。
25. [「宏發」曾租用辦公室],宏發租用九龍尖沙咀亞士厘道29至39號九龍中心5樓501室一個虛擬辦公室營運。該虛擬辦公室以控方證人378的名義租用,他是另一名受害人控方證人167的父親。控方證人167及378除了父子關係,兩人都有購買立成虛假汽保單。虛擬辦公室的地址在受害人收到的名片上出現。上述事件已由控方證人382証實。
26. 「易網國際有限公司」的背景,「易網」主要工作協助客戶作專業網頁設計,網頁製作系統,及處理文件工作。宏發再以控方證人378的身份僱用「易網國際有限公司」為其註冊互聯網域名 - wfcarinsurance.hk。上述事件已由控方證人381証實。
27. 在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間[階段2],至少7名受害人[控方證人146、控方證人147及控方證人316至控方證人320]向「宏發」購買合共7份保單。根據這些受害人的陳述,警方發現他們被誘騙購買汽車保險單的方式跟階段1的欺詐方式相似,但在階段2中,該些汽車保險單表面上看似由「日本保險」發出的,而受害人則須把保費存入被告5和被告7的銀行戶口。這些受害人向警方提供他們與犯人之間的聯絡紀錄、付款紀錄,以及他們從「宏發」處收到的文件 [虛假臨時保單和虛假保單]。這些物品列為證物424-427及688-698。
發現騙局
28. 當一些保單持有人發生交通意外後不能向真正的保險公司索取保險賠償包括:—
(1) 滲涉及「立成」的控方證人62、101及
(2) 滲涉及「宏發」的控方證人316,便發現了該宗懷疑「汽車保險欺詐案」。警方其後聯絡運輸署取得案發期間登記為昆士蘭、中國平安、東京保險和日本保險受保的車輛及登記車主的資料。調查後揭發有更多的受害人。
29. 警方其後作出調查,並有以下發現︰—
(i) Joe Chan是與通過28 Creation Limited和「創意傳媒」於互聯網上設置的「立成」和「宏發」網站有關,而兩個網站均聲稱出售有效的保險單,以及聲稱該些臨時汽車保單和汽車保單是真正由保險文件內所述的承保人發出的;
(ii) [保險業監理處] 署理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柳維豪[「控方證人7」]證實,「立成」和「宏發」並非本港的註冊保險代理人,因此這些公司是不獲准在本港銷售任何保險單;
(iii) [四間保險公司] 警方向該四間真正的保險公司 [即昆士蘭、中國平安、東京保險和日本保險] 展示所有與「立成」和「宏發」有關的文件,但這些公司卻證實沒有一份涉案的汽車保險文件是由它們發出的;
(iv) [亞資先鋒] 實際上是由麥景詩 [「控方證人2」]擁有的,但Joe在她不知情及沒授權下以「亞資先鋒」名義為「立成」和「宏發」的廣告與「創意傳媒」簽訂合約。她亦證實「亞資先鋒」沒有與任何被告人簽訂合約,亦無聘請過名叫「李俊豪」的職員;(李俊豪為代表「亞資先鋒」與第五及第六被告簽約的名稱)
(v) 汽車保險騙案對於受害人有多種影響︰有些受害人[例如控方證人62、101和控方證人316[4]]牽涉入交通意外或導致損毀的交通意外,但卻沒有受到「立成」或「宏發」出售的保險單的有效保障,並因此須要單獨承擔潛在或實際的損失:
(1) 控方證人62涉及一宗致命交通事故。他曾因“使用沒有第三方保險的車輛”而被警方拘捕。在尋求法律意見後,他只被指控兩項“使用欠妥的車輛”,須向法院支付罰款。關於他的民事責任,雖然死者家屬現在最後因為証據不足無法提起針對控方證人62的民事訴訟,但控方證人62曾因沒有汽車保險而擔心要獨自面對訴訟程序的費用及可能的巨額賠償;(及)
(2) 控方證人101把保費存入「立成」及後發生車禍需要自行賠償他人高達港元11萬;(及)
(3) 控方證人316保費存入「宏發」及後發生車禍需要自行賠償,由於受害人沒有真確的保險公司承接其汽車保險,所以一切交通意外的賠償費由受害人自行承擔,包括兩宗有關兩部電單車的賠償、一宗路政署的賠償及一宗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賠償,賠償金額合共為港元$55,108。
(vi) 保險業監理專員證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不會為任何由「立成」、「宏發」或被告1出售或發出的保險單負責,故此所有受害人基本上在香港駕駛的車輛及所有作為行人的第三者是得不到任何保險保障的。
30. 憑藉受害人提供的資料,警方調查了涉案的銀行戶口︰—
(i) [28 Creation Limited 帳號0013360714的匯豐銀行戶口]在2016年3月至10月期間,28 Creation Limited 就「立成」刊登的廣告收到合共港幣229,500元的現金存款[39宗交易][請參閱銀行證物1967,等值的存款收據於被告1的住所搜出,請參閱證物編號1257-1273及相片集證物1980]。控方證人4保留了7幅由JOE傳遞的有關這些存款的現金存款的部分收據圖像[證物2至10]。
(ii) [「創意傳媒」帳號817736606838的匯豐銀行戶口] 在2016年5月至11月期間,「創意傳媒」帳號817736606838的匯豐銀行戶口就Joe刊登的廣告收到合共港幣1,194,667元的存款[183宗交易]。在這些存款中,有20筆合共港幣93,380元的款項是來自控方證人12至控方證人31。[請參閱銀行證物1968,等值的存款收據於被告1的住所搜出,請參閱現金存款收據︰證物1131[拘捕時]及證物1274至1293,和轉帳存款收據︰證物1232至1250]。控方證人4保留了181幅有關這些存款的存款收據圖像[證物37至217,然而其中兩張遺失了的存款收據是於(警方)拘捕被告1時在他身上搜出,並有一筆港幣40元的存款是由「創意傳媒」的銷售顧問陳陳翠文 [「控方證人10」存入的]。
拘捕和警誡被告1劉兆濤、檢取他的物品及會見他
31. 由於越來越多的受害人個案出現及第2被告 – 第6被告的銀行戶口已被揭發,警方於是分析有關的交易模式,然後發現大部份受害人存入的款項都是在午夜被人於觀塘和九龍灣利用自動櫃員機以現金方式提走。此外,銀行的閉路電視紀錄顯示,每次提款的人都是戴著口罩和身穿西裝外套。於2016年11月9日午夜,警方於觀塘駿業街與鴻圖道交界截獲被告1。
32. [拒捕[被告1] – 第8項控罪] 當警員10059就「立成」汽車保險事件以「欺詐」罪名宣布拘捕被告1時,被告1的情緒變得激動並拒捕。被告1在反抗期間用手肘撞及另一名警務人員,即警員13441[「控方證人11」],導致警員13441腹部出現觸痛。被告1其後被警方制服。
33. 被告1在被捕時身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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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 |
備註 |
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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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個啡色銀包,載有物品[b]至[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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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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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1張帳號469-599203-833的匯豐銀行自動櫃員機卡 |
被告7的匯豐銀行戶口 |
2166 |
與第2項控罪有關 |
c) |
1張匯豐銀行提款收據,顯示一筆港幣7,200元的款項從被告7的匯豐銀行戶口被提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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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
與第2項控罪有關 |
d) |
1張匯豐銀行存款收據,顯示一筆港幣8,000元的款項存入了「創意[國際]傳媒有限公司」的1個匯豐銀行戶口 |
繳付廣告費 |
1131 |
與第1項及第2項控罪有關 |
e) |
現金港幣16,400元 |
|
|
|
f) |
兩套鑰匙 |
被告1住所的鑰匙 |
2242 |
|
i) |
一個口罩[即被告1當時戴著的口罩] |
|
2163 |
|
34. [搜屋 [被告1]] 於同日較後時間,當被告1在醫院時,警方於被告1的母親面前搜查被告1的住所九龍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2520 [令狀編號:12294/2016],並檢取以下物品:
被告1的睡房
| |
物品 |
備註 |
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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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42張日期介乎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11月5日而(金額)合共港幣442,600元的匯豐銀行提款收據 [被告5的匯豐銀行戶口] |
|
1133-1174 |
與第1項控罪及第2項控罪有關 |
| b) |
6張日期介乎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0月15日而(金額)合共港幣49,670元的匯豐銀行轉帳單 [被告5的匯豐銀行戶口] |
從被告5的匯豐銀行戶口轉帳到被告6的匯豐銀行戶口 |
1175-1180 |
與第1項控罪及第2項控罪有關 |
| c) |
51張日期介乎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10月30日而(金額)合共港幣644,600元的匯豐銀行提款收據 [被告6的匯豐銀行戶口] |
|
1181-1231 |
與第1項控罪 |
| d) |
19張日期介乎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12日而(金額)合共港幣211,650元的匯豐銀行轉帳單 [被告6的匯豐銀行戶口] |
從被告6的匯豐銀行戶口轉帳到「創意傳媒」的匯豐銀行戶口 |
1232-1250 |
與第1項控罪 |
| e) |
6張日期介乎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8日而(金額)合共港幣50,900元的匯豐銀行提款收據 [被告7的匯豐銀行戶口] |
|
1251-1256 |
與第1項控罪及第2項控罪有關 |
| f) |
50張匯豐銀行存款收據: - 17筆合共港幣110,700元的款項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間存入給28 Creation Ltd(的戶口) - 30筆合共港幣262,800元的款項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間存入給創意[國際]傳媒有限公司(的戶口) |
繳付廣告費 繳付廣告費 |
1257-1273 1274-1303 |
|
| |
- 1筆港幣200元的款項在2016年9月18日存入被告7的匯豐銀行戶口 - 兩筆合共港幣6,900元的款項在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間存入另外兩個銀行戶口 |
退款予控方證人[48]及控方證人[148] |
1304 1305-1306 |
與第1項控罪及第2項控罪有關 |
g) |
13張中國銀行存款收據:- - 4筆合共港幣8,000元的款項在2016年9月6日及2016年10月28日存入被告5的中國銀行戶口 - 3筆合共港幣6,000元的款項在2016年9月24日及2016年10月30日存入被告6的中國銀行戶口 |
被告5的金錢報酬
被告6的金錢報酬
|
1307-1310
1311-1313
|
與第1項控罪及第2項控罪有關 與第1項控罪 |
| |
- 6筆合共港幣9,800元的款項在2016年8月30日及2016年10月28日存入至被告7的中國銀行戶口 |
被告7的金錢報酬 |
1314-1319 |
第2項控罪有關 |
h) |
5張恒生銀行存款收據:- - 3筆合共港幣4,300元的款項在2016年9月12日及2016年10月1日存入被補人2的恒生銀行戶口[有關支付被捕人2的薪金] - 1筆港幣1,100元的款項在2016年10月7日存入另一個銀行戶口 |
|
|
|
支付被捕人2的薪金 [思疑] |
1320-1322 |
與第1項控罪 |
退款予控方證人[52] |
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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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1張帳號442869921833的匯豐銀行自動櫃員機卡 |
被告5的匯豐銀行戶口 |
2168 |
與第1項控罪及第2項控罪有關 |
j) |
現金港幣4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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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多種不同衣物[恤衫及背心等] |
與閉路電視紀錄內的衣物相似 |
2154-2162 |
|
客廳
| |
物品 |
備註 |
證物 |
r) |
1盒「Joe Chan」名片和另外兩張以彩色打印紙打印出的「Joe」名片[印有「立成保險有限公司」和電話號碼98231254] |
以彩色打印紙打印出的「Joe」名片與某些受害人所收到的名片相同 |
1951 |
s) |
8個信封[連郵票],載有8份偽造保險單: - 7份昆士蘭保單:-
*4份與4名受害人(的資料) 匹配的保單[階段1] 控方證人255、309、313及349 *3份不匹配的保單 - 1份中國平安保單 |
與控方證人匹配
未能尋找證人
未能尋找證人
|
與第1項控罪有關
1324-1327
1328-1330 1331 |
t) |
1個載有[u]至[y]項物品的膠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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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
373套「立成」發票 - 127張與104名受害人(的資料)匹配的發票[階段1] - 246張不匹配的發票 |
|
1332-1704
|
v) |
23張昆士蘭汽車保險單 - 1張與1名受害人(的資料)匹配的(保單)[階段1] - 22張不匹配的(保單) |
|
1705-1727
|
w) |
3張中國平安汽車保險保單 |
不匹配 |
1728-1730 |
x) |
兩張相同的中華電力電費單列印本 |
屬於控方證人[217] |
1731-1732 |
y) |
1封由運輸署發出的函件 |
屬於控方證人[315] |
1733 |
z) |
1部富士通手提電腦 *法理鑑證檢驗結果: 499個檔案內有3086份文件: - 2,226份臨時保單和保險單,表面上看似由保單內列出的承保人發出的,涉及62名「立成」的受害人和1名「宏發」的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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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 列印本 1854-1855 與第1項控罪第2項控罪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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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0張「立成」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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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1盒口罩[與閉路電視(紀錄)的影像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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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 |
35. 於較後時間在被告1面前再次搜屋 [令狀編號:12394/2016],並檢取以下物品:
被告1的睡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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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 |
備註 |
證物 |
a) |
1本帳號為124474412833的匯豐銀行支票簿 |
被告6的匯豐銀行戶口 |
2169 與第1項控罪有關 |
36. 該四間真正的保險公司證實以上檢獲的保險文件 [不論是印文本或電腦數碼影像]全部都不是由它們發出的,並且與它們無關。
[第1被告與「立成」及「宏發」的關係]
37. 搜查被告1的住所時警方撿取的2張屬控方證人217名下的中電帳單之照片列印本 [證物1731-1732];[註︰控方證人217證實曾把名下的中電帳單之照片經由Whatsapp手機通訊應用程式號碼傳送到9823 1254,即立成聯絡號碼]。
38. 搜查被告1的住所時警方撿取的1張由運輸署發給控方證人315的信件之照片列印本 [證物1733];[註︰控方證人315證實曾把名下的中運輸署信件拍照後經由第三者傳送到立成購買汽車保險]。
39. 搜查被告1的住所時警方撿取的兩份向香港寬頻發出的終止寬頻服務通知書,內容為終止立成辦事處地址的寬頻服務 [控方專家證人388證實其中一張通知書上帶有第一被告的指紋] [證物1982-1984]。
40. 警方在第一被告家中發現3筆合共港幣4,300元的付款單據,在2016年9月12日及2016年10月1日存入曾被補人(立成辦事處工作人員的恒生銀行戶口 [有關支付立成辦事處人員的薪金] 「證物1320-1322」。
41. 根據在九龍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2520內檢取的一共243張銀行收據(證物1130-1131, 1133-1323, 1901-1950),由警方拍攝後並製作為兩本相片集(證物1980)。警方跟據收據的日期時間取得部分銀行錄影系統影象,記錄顯示均由一名帶有口罩的的男子處理銀行收據的交易,銀行錄影系統影象的擷取畫面由警方製作為一本相片集(證物1981)。
42. 根據在九龍觀塘翠屏邨翠松樓內檢取的錄影系統影象記錄顯示(擷取畫面由警方製作為一本相片集證物1985),其中有十一日,由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9日,分別攝錄到一名男子於凌晨時份進出九龍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衣著和外型與銀行錄影系統影象中處理上述交易的男子相同。
43. 根據在九龍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2520內檢取的一張銀行收據(證物1923)。警方翻閱銀行錄影系統影象時發現,於2016年10月12日1840時,第一被告於尖沙咀彌敦道82-84號地下尖沙咀商業客戶服務中心處理其個人的滙豐銀行戶口,戶口號碼為634-422950-833(擷取畫面於相片集證物1981的375-379號相片),畫面清楚攝錄第一被告的容貌及全身衣著。其後於同日即2016年10月12日2214時至2223時,有一名與第一被告人外型及衣著相似的男子於九龍牛頭角20號安基苑商場一樓,104號鋪的滙豐銀行自動櫃員機處理四宗涉及第五及第六被告的滙豐銀行戶口交易(擷取畫面於相片集證物1981的380-386號相片),當中包括以下交易:—
(a) 於2214時由第六被告的滙豐銀行戶口現金提款港元$20,000
(b) 於2216時由第六被告的滙豐銀行戶口現金提款港元$10,000
(c) 於2218時由第五被告的滙豐銀行戶口現金提款港元$9,400
(d) 於2223時由第六被告的滙豐銀行戶口轉賬港元$4,800到控方證人4代表的創意[國際]傳媒有公司的匯豐銀行戶口
上述四宗涉及第五及第六被告的銀行交易收據均在九龍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2520內檢取得到(證物1214、1215、1160、1250,而證物的相片為記載在相片集(證物1980)的139-142號相片)。
44. 根據控方證人381(政府化驗所 - 文件鑑辨組化驗師)指出,其中3名控方證人從立成處收到的文件虛假保單連同信封,分別由
(a) 控方證人227提供的文件証物561、
(b) 控方證人230提供的文件証物564及
(c) 控方證人302提供的文件証物664。
上述3件文件証物的信封上的地址字條,証實與由九龍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2520內檢取的3張印有立成字樣的發票(紙張部分被切割)[包括文件証物證物1399、1333及1347]為同一張紙張並剪裁出來貼上信封。
45. 宏發租用九龍尖沙咀亞士厘道29至39號九龍中心5樓501室一個虛擬辦公室營運。警方在第一被告家中即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2520內發現及檢取有關付款單據(證物1939,而證物的相片為記載在相片集(證物1980)的225號相片)。
46. 宏發以控方證人378的身份僱用易網國際有限公司為其註冊互聯網域名 - wfcarinsurance.hk。警方在第一被告家中發現及檢取有關付款單據(證物1926,而證物的相片為記載在相片集(證物1980)的170號相片)。
[第1被告與九龍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2520的關係]
警方在九龍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2520內檢取以下證物
47. 四十四封屬於第一被告的匯豐銀行信件,日期由2012年9月8日至2016年6月22日(證物1987-2030)。
48. 五封屬於第一被告的東亞銀行信件,日期由2011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31日(證物2031-2035)。
49. 四十封屬於第一被告的邦民日本財務信件,日期由2013年1月3日至2016年10月19日(證物2036-2075)。
50. 十九封屬於第一被告的恒生銀行信件,日期由2011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6日(證物2076-2094)。
51. 十三封屬於第一被告的宏利環球精選強積金計劃基金信件,日期由2014年3月28日至2016年5月1日(證物2095-2107)。
52. 八封屬於第一被告的中國移動信件,日期由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17日(證物2108-2115)。
53. 二十六封屬於第一被告的友邦保險信件,日期由2011年7月25日至2016年5月23日(證物2116-2141)。
54. 八十一張狗隻收養廣告單張,顯示聯絡90559764 KING(名稱與證人320提供的宏發保險卡片上名稱相同),日期由2011年7月25日至2016年5月23日(證物2142)。
55. 五封屬於第一被告的銀聯信託有限公司信件,日期由2013年2月15日至2016年3月1日(證物2143-2147)。
56. 五封屬於第一被告的銀聯信託有限公司信件,日期由2013年2月15日至2016年3月1日(證物2143-2147)。
57. 一封屬於第一被告的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信件(證物2148)。
58. 兩封屬於第一被告的勞工處信件(證物2149-2150)。
59. 根據在九龍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2520內檢取的信件(證物1987-2141、2143-2151)均為寄給第一被告及寫有第一被告全名。日期由2011年3月至2016年10月。
60. 根據控方證人394指出第一被告在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有註冊的公共房屋戶籍記錄,其註冊戶籍地址為翠屏南邨翠松樓2520。直至2018年8月20日註冊戶籍記錄亦有效。
61. 根據控方證人395指出第一被告於2007年2月26日在香港入境事務處的記錄,其住址為觀塘翠屏邨翠松樓2520。
[8個信封,載有26頁文件–立成保單]–第一被告[第1項控罪]
62. 8個信封,載有8份保單 [7份昆士蘭聯保保單及1份中國平安保單],合共26頁紙,信封上均已貼有郵票 [證物1324-1331]。
63. [註︰當中4份保單是為控方證人255、309、313及349準備的]
[電腦存有虛假文書的電子文本]–第一被告第1項及第2項控罪
64. 1部Fujitsu手提電腦 [非證物19],內有3086份相關文件 [虛假臨時保單及虛假保單] [證物1854-1855]。
65. [註︰當中有473份文件是為控罪1的62名控方證人及控罪2的1名控方證人[317]準備的]。
概要
66. 這一宗分兩個階段發生的「汽車保險欺詐案」︰—
(i) 首階段涉及「立成」,和
(ii) 第二階段涉及「宏發」。
目前在整個欺詐案中識別出共357名受害人合共損失1,321,478.00港元,涉及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間的362份汽車保險單(因某些受害人購買多份保單)。關於這些已知身分受害人的存款,除
(1) 有89名受害人曾把保費存入創意[國際]傳媒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個匯豐銀行戶口、立成的深水埗辦事處以現金支付保費及第三者 [即朋友或車房]外
其餘識別出的268名受害人分別將保費存入第二至四及第六至七被告人各人名下的匯豐銀行戶口。
67. 案發期間,第二至四及第六至七被告人是各人名下的滙豐帳戶號碼的唯一帳戶持有人及帳戶簽署人。資金流向分析顯示如下:—
被告人 |
滙豐帳戶號碼 |
案發時間 |
戶口清洗黑錢 |
第二被告 |
821-185774-292 |
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 |
378,464.36港元 |
第三被告 |
506-594514-292 |
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 |
561,334港元 |
第四被告 |
協助第三被告 |
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 |
|
第六被告 |
124-474412-833 |
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 |
1,796,847港元 |
第七被告 |
469-599203-833 |
在2016年11月 |
63,800港元 |
上述五名被告人的四個滙豐銀行戶口清洗黑錢合共2,800,445.36港元,連同早前於同一案件中認罪的第五被告滙豐銀行戶口清洗黑錢958,290,第二至第七被告清洗黑錢合共3,758,735.36。
[1] [2009] 1 HKC 88, 92D-F
[2] 同意案情第79段
[3] 受害人記不起保單所屬保險公司的(名稱)或保險公司(名稱)沒見於可用文件者皆被列為「不詳」 。
[4] 等候受害人的影響(評估)報告[如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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