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6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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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2015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在港澳碼頭離境大堂往澳門時被海關人員截查,在她身穿的胸圍內發現兩包毒品,一包是可卡因(後知為11.4克固體,內含10. 6克可卡因)及“冰毒”(後知為0.31克結晶固體,內含有0.3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2. 調查期間,她透露毒品是較早前以$10,000購入,打算帶去澳門自用。
求情
3. 被告現年19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中三後停學,父母經營魚檔,家境豐裕,她是家中獨女,在外工作期間仍收到零用錢。她在2012年開始結識損友,導致她養成吸毒習慣,她的男友亦有吸毒習慣,案發當日她的男友到了澳門見客,她作算到澳門找男友,於是攜帶毒品過關打算在澳門逗留期間自用。
4. 代表被告的馬大律師指控方的估價約是$12,200,這與她所稱的購入價差別不大。
量刑指引
5. 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ming [1990]2 HKC 370指出,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者可被判2至5年監禁。上訴法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指出這量刑指引也可套用在販運可卡因的判刑上。
6.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16就一名帶毒品出境自用的被告將量刑基準先調低25%才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馬大律師建議本席判刑時效法該案。
本案判刑
7. 本案中“冰毒”份量很少,無須計算入量刑基準中,本席信納被告攜帶毒品出境是自用,因此以5年之75%作為量刑基準,即3年9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是2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