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6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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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的毒品是3.51克混合劑內含2.77克海洛英鹽酸鹽及8碎片內含0.05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2. 案情透露,案發當日(2016年8月9日)黃昏時份,一隊便衣警員在沙田新翠邨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把她截停,在其攜帶的手袋內找到一個煙盒,煙盒內裝著本案的毒品。當時本案的毒品海洛英以22個小包裝著,而8粒咪達唑侖則由6個小包裝著。
3.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他人帶毒,酬勞是$200元。
4. 被告人現年38歲,過往有4項刑事紀錄,兩項與毒品有關。不過在本案發生時,最後兩項(一項藏毒及一項襲警)的案底是未發生。就這最後兩項控罪,被告人在2016年11月1日被法庭判處戒毒所令,目前正在戒毒所服刑。
5. 被告人已婚,育有兩名子女,分別15及17歲。律師指出,被告人以綜援過活,每月領取$11,000元。律師指,被告人干犯本案純粹由於自己的毒癮問題所引致,替人帶毒獲取報酬。被告人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經過今次事件之後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6. 就販運海洛英毒品而言,販運至10克,量刑考慮為2至5年。考慮到本案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海洛英及咪達唑侖),由於咪達唑侖的份量不太多,本席在量刑時會撇除不作考慮。純粹考慮海洛英的份量,本席以3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無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監22個月。由於判監超過9個月,目前的戒毒所令便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