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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35/2023
[2026] HKCFI 8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3年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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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傅昶生大律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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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健強大律師及戴志強大律師(以義助服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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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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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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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本案第二被告人在審訊之後,被陪審員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海關在2021年9月7日截獲一個由荷蘭寄出經意大利及阿塞拜疆到港的包裹,包裹標示貨物是掛牆鐘,在包裹裡面載有三個裡面有分別有每一個紙箱裡面有一個掛牆鐘的三個紙盒,在紙盒的夾層裡面起出一些毒品氯胺酮。經化驗之後,證實是2,873克的粉末內含2,386克的氯胺酮。
海關之後進行監控遞送行動,最後在貨運公司Buy & Ship的自取點拘捕了同案的第一被告人。經第一被告人指引之下,在公司的樓下地面拘捕了第二被告人。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說法是第二被告人問他拿取了第一被告人的住址給送貨人將包裹寄到第一被告人的住址,以及第二被告人指示第一被告人,要求將包裹最後送到自取點自行領取。之後兩人一同在9月24日在自取點的地方被海關拘捕。
警誡之下,第二被告人說他是收取500元酬勞作為取貨的酬勞。
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證供,第二被告人在兩人被拘捕之後,曾經勸喻第一被告人認罪以及領取安家費或者考慮潛逃。
被告人現時是32歲,單身,教育至中學畢業,有兩次刑事罪行紀錄,分別是2018年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18個月的感化令,另外是2022年11月30日因為店舖盜竊被判兩星期監禁、緩刑3年以及罰款300元。
被告人母親現年66歲,有甲狀腺癌,康復之後現時患有末期的淋巴癌;父親69歲,患有肝病;有三位兄長和姐姐,分別是大家姐、大哥及三家姐。在因為本案被還押之前是同母親及兩名姐姐同住。被告人指,他在被捕之後,因為案件的壓力和困擾患上了焦慮症。
被告人的姐姐和媽媽都分別親筆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呈交法庭,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姐姐在信中指被告人說如果可以從頭再來,他一定不會再犯錯誤,被告人姐姐希望法庭給予第二被告悔改的機會,全家人都會陪他重新尋找他的人生方向。媽媽說,媽媽現在正接受癌症的治療,狀況一日比一日壞,她最牽掛的就是被告人的情況,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被告人可以有一個從頭再來的機會。
正如代表第二被告人的陳大律師陳詞所指,法庭在考慮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的時候,是應該考慮上訴庭的案件,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在考慮判刑的時候是根據該案進行六個步驟的考慮。首先法庭應該因應本案涉案的毒品和其份量,找出相關的判刑指引。陳大律師提出,就氯胺酮,法庭應該考慮單松健一案[2013] 1 HKLRD 622,案中引用許守城一案,把販運氯胺酮份量2,000克至3,000克的份量定為18至20年的判刑起點。根據陳大律師的計算,本案的氯胺酮份量以算術計算應該是18.77年的監禁,亦即大概是十八年零九個月。
有關被告的角色,在本案裡面,被告是利用第一被告人犯案,第一被告人在證供上面是聽第二被告人的指示。在案情而言,第二被告人並不算是最低層。但是證據都顯示,在第二被告人的上面亦都有其他的上層,法庭認為在本案的案情來說,第二被告人並不可以說是核心人物,亦不算是販毒的高層人士,所以法庭亦會是用一般的低層運毒的角色來考慮判刑起點。在考慮角色的時候,亦是考慮刑責的同時,法庭亦會考慮本案是否涉及一個國際的因素,因為相關的包裹是在荷蘭經不同的地點再運來香港,在過程裡面是牽涉一個國際的因素。
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雖然上訴庭在最近的案件黃瑞芳案裡面把其他的毒品的判刑指引更改,但是並沒有涉及氯胺酮。法庭有考慮過黃瑞芳一案[2025] 2 HKLRD 138裡面的判刑指引的更改,認為在本案氯胺酮的份量裡面,單松健的案件的考慮仍然適用,所以都是採納單松健一案的判刑指引。法庭認為在考慮被告人和相關的刑責之後,接納陳大律師的陳詞,故此定判刑起點是十八年零九個月的監禁。
雖然被告人有兩次的刑事紀錄,但是相對而言該些刑事罪行屬於輕微的刑事罪行,法庭不認為這個是一個加刑的因素。除此之外,雖然被告人在之後也做過一些剛才所說對第一被告的一些行為,但是法庭都認為在這個情況之下亦不能算是一些加刑原因。在這情況之下,法庭亦考慮到本案並無甚麼減刑的因素。所以在考慮判刑的步驟裡面,十八年零九個月的監禁是一個適當的監禁刑罰。不過最後,法庭考慮到被告人有屋企人的支持、他媽媽的情況,在這個情況考慮之下,再加上是整體案件的刑罰考慮和與相關判刑的比例,法庭認為應該是把判刑調低6個月至到十八年零三個月的監禁。
就本案判處被告人十八年零三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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