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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4/2023
[2024] HKCFI 20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24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13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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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7月2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7月23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有律師代表下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2023年6月12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500元。上訴人於6月20日遞交上訴通知書,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控方倚賴一份雙方承認的事實(P1),其中包括控方證人車輛的行車紀錄儀影像紀錄(P2)及上訴人自願錄取的警誡供詞(P4)。
3. 控方只傳召一名證人。
4. 簡單來說,控方指,當控方證人駛近案發的迴旋處左邊讓線外位置時,上訴人的車沒有收慢車速或停車,駛越讓線進入迴旋處,令證人要閃避。
5. 控方證人作供指,他於事發時駕駛私家車WN1077到了事發地點迴旋處,有兩條行車線,他沿左邊線行走,向元朗方向,到了第二個出口位置,有一部車在讓線前停定,等候進入迴旋處,證人繼續向前駛時,上訴人的私家車JN987在未到讓線位置一直向前駛,表現出沒有意識在讓線前停車,駛到證人車身側邊,證人馬上扭右軚閃避,兩車最後沒有碰撞,但證人說因他大力扭軚,自己的頸及腰扭傷。車上有小朋友,也因此受傷。
6. 證人指,他在外圍行走時,時速約30公里。到了現場之範圍內,時速已低於30公里。
7. 證人最後有報警,並交出他的行車紀錄儀片段(P2),內有三個片段,第一及第三段片段是證人的車後鏡頭片段,第二片段為證人的車前鏡頭片段。
8. 辯方盤問證人,證人確認他有望左邊,第一眼看見上訴人的車時,上訴人的車差不多是在現場路口位置,即已駛到證人車身位置,上訴人的車頭防撞欄當時已駛越了讓線虛線,證人有扭右軚閃避並停車。他事發當日未到醫生處求醫前,有找律師朋友商討過本案。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在證人駛到虛線對出位置時,上訴人的車還未駛到虛線。證人也不同意他過份扭軚,也不同意因車頭鏡頭有些片段不利證人,所以沒有交出。
辯方案情及陳詞
9.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10. 辯方在最後陳詞時指,控方行車紀錄儀每三分鐘有間隔,質疑庭上放映片段有些是十七秒,有些是九秒。車尾鏡頭所拍攝到影像的同時,沒有同時的車頭鏡頭片段。另外,辯方亦指證人聲稱受傷,他有為此事與律師商討過,認為證人證供誇大,當時太緊張和心急,辯方質疑證人是否真的需要那麼大幅度扭軚。
裁決理由
11. 裁判官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他證供非常清晰、毫無迴避、直截了當、在盤問下也未受動搖,並接納他的證供。裁判官指雖然P2的影片不能完全拍攝到事發的整個過程,但是最低限度支持了控方證人需要急扭右軚的說法。裁判官也有考慮過如果控方證人有民事索償,會否因為利益關係而作出失實誇大的證供。但經過再三考慮,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沒有不合理之處,認為上訴人的車在未到讓線前沒有停車或慢車跡象,證人的車已貼近上訴人的車頭方向,因此,證人有這樣的反應扭軚是合理的,反應這麼大也是可以理解。
12. 裁判官認為,根據控方證人的說法,他的行車紀錄儀系統是每幾分鐘自動有間隔,車後鏡頭拍攝的影片分了兩段,沒有不合理之處。至於P2的片段有些長一些,有些短一些,是由於控方證人沒有將其他與事發情況無關的影片呈堂,也沒有不合理。裁判官亦有考慮上訴人的招認,即其於P4答題1說「當日就駕駛JN987由博愛迴旋處近YOHO出口想出迴旋處,我離遠見到一架銀灰私家車加速駛近,我即時急剎」。
13. 裁判官認為這幾句話其實是上訴人的招認,其中包含承認上訴人已駛近YOHO出口,並「想出」迴旋處。這表示上訴人已駛近迴旋處出口近讓線位置。既然上訴人「想出」迴旋處,他必須確保讓線外另一方迴旋處內沒有車輛接近,以免阻礙他行車,也要確保沒有車輛阻礙他駛出迴旋處。上訴人亦要謹記,在讓線外迴旋處行走的車輛是有道路優先使用權,因此,如果讓線外迴旋處有車輛行駛,上訴人需要讓其先行,才可駛越讓線進入迴旋處。這表示上訴人在接近讓線前,必須預留足夠時間看清楚讓線外的交通情況,才可駛越讓線進入迴旋處。但是上訴人說要急剎車,這表示上訴人是沒有考慮在未駛越讓線進入迴旋處前看清楚讓線外的交通情況,否則沒有理由「在遠處見到一架銀灰私家車加速駛近」時要「急剎」。上訴人理應在接近讓線前看清楚讓線外是否有車輛行駛或接近,要隨時準備收慢自己的車速,甚至乎要因應交通情況停定車輛,來看清楚讓線外之交通情況。
14. 基於以上種種理由,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5. 上訴人呈交了一份沒有日期,但於2023年7月20日送抵法庭的上訴理據。他倚賴的理據有三:
16. 第一,上訴人指裁判官在判詞說,車頭片段(即P2)顯示上訴人的車頭凸出讓線位置,不合理據,原因是長約十七秒的影片,最後拍攝到上訴人車頭只到讓線(俗稱「砸界」),並未有超出讓線的第二條線,影片到此結束,而上訴人已經在超出讓線的第二條虛線前停下。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忽略這疑點,對他不公。
17. 第二,上訴人指裁判官根據P2中的影片就覺得上訴人的車速過快,非常不合理。他說控方證人指自己當時的車速為30公里,見到上訴人時,車速為30公里以下,而迴避上訴人時並未扭過旁邊線。若上訴人車速過快而超出讓線,控方證人不可能以極慢的速度避開上訴人。而證人在迴避上訴人時並未轉入迴避處內圈,不可能在不轉線的情況下避開凸出車頭的上訴人,也不可能在時速30公里下避開車速過快的上訴人。裁判官不可以單憑P2的車尾片段及控方證人駛過上訴人,就判斷上訴人出界。
18. 第三,控方證人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關係,裁判官不應單憑控方證人的供詞及個人猜測,造成對上訴人的不公。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忽略上訴人的實際車速,只是單憑片段作主觀估計。
19. 今天在庭上,上訴人補充,在當時的情況下,因在該迴旋處位置,控方證人無論如何也需要扭軚,才能經過。
答辯人的回應
20. 答辯人指上訴人的第一及第二項上訴理由都是對原審裁判官就事實裁斷的質疑。就第一項上訴理由中,上訴人的車頭是否凸出讓線位置的事實裁斷,裁判官觀察到P2其中一段車尾盡頭之影像,拍攝到當控方證人駛過了左邊讓線對出位置後,上訴人的車已經超越了他前方的讓線。裁判官清楚知道P2的三段片段「不能完全拍攝得事發的整個過程,但最低限度支持了證人要急扭右軚的說法」。
21. 就第二項上訴理由,裁判官除了指出上訴人「理應在接近讓線前看清楚讓線外是否有車輛行駛或接近,以隨時準備收慢自己的車速」外,並沒有就上訴人當時的車速做出裁決,而該因素亦非案中的關鍵。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上訴人在駛至案發地點時的駕駛態度,是否低於一個小心、專注和謹慎的駕駛者。在達致裁決的過程中,裁判官並非單憑P2中的某個片段或控方證人的某段供詞下定論,而是小心考慮和分析了控方證人的供詞及他的可信性,考慮了P2,包括其中三段片段的連貫性及間隔,及考慮了上訴人上述的招認。答辯人指,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沒有不妥的地方。
22. 至於上訴人的第三項上訴理由,針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答辯人指,裁判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和動靜,亦有考慮過如果證人有計劃作民事索償,他會否因為利益關係,而令其證供失實、誇大。裁判官再三考慮證人證供,認為其證供沒有不合理,而在事件之反應亦屬合理。因此,答辯人陳詞指,上訴人的定罪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懇請法庭駁回上訴人提出的定罪上訴。
本席的分析及裁定
23. 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 [2024] HKCFA 7,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致自己的結論。
24. 有關上訴理由一及二,分別有關上訴人的車頭是否有超出讓線位置及其車速是否過快,均為案中主要的事實爭議,本席認為可一併處理。
25. 首先,有關上訴人的車頭超出或凸出讓線位置只有控方證人的證供,呈堂的影片(P2)不能實質證明。但如裁判官所接納,證人的有關證供非常清晰,而且在盤問下也未受動搖。更重要的是,本席也曾細心觀看P2的影片,特別是第2段從證人車頭拍攝得到的片段。正如裁判官的觀察,雖然不能拍攝得到事發的整個過程,但最低限度支持了證人要急扭右軚的說法。值得留意的是,從影片可見,證人不單是扭右軚,而是在當時環境急扭右軚的情況。而且本席留意到影片中可見,證人之前一直平穩向前駛,但到案發位置前,明顯是突然扭右軚,這和一名正常合理的駕駛者因左邊(即上訴人車輛來自的方向)有機會出現危險的狀況吻合。
26. 至於上訴人的車速,案中並無實際證供證明,控方亦從未指稱上訴人超速。實際上,究竟上訴人是否車速過快,需視乎當時環境而定。但本席明白,亦同意裁判官從上訴人在P4答題1的招認所作出的觀察,上訴人說他「離遠見到」證人的私家車加速駛近,他「即時急剎」。如果上訴人是離遠已經見到上訴人車輛,但需要急剎,這可顯示出他未有在駛往迴旋處前適當距離看清楚讓線外交通情況,或在當時的情況下車速太快,否則不用如他所言要急剎。需知道在讓線外迴旋處行走的車輛有道路優先使用權,上訴人駛出讓線位置前須先讓,並特別留意情況。因此,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一及二均不成立。
27. 至於上訴理由三,針對控方證人因有可能作民事索償,有利益關係,裁判官不應單憑其證供及個人猜測。對此投訴,首先,本席認為,如常理,交通案件中有民事索償並不為奇,就算有利益關係,亦不等同於證人一定會作假,這點辯方已於審訊時陳詞,裁判官亦有考慮,但最終認為可接納證人證供。而且,裁判官不但沒有如上訴人所指憑個人猜測,而是詳細考慮了證人口供、P2影像,及上訴人上述的招認,最終才作出結論。
28. 本席以重審方式重新審視了所有證供,確信有足夠證供支持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方式,即在案發的迴旋處前的讓線位置,未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明顯地是低於一個合理謹慎司機在當時應有的水平。本席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裁定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柏愛莉女士及檢控官王希文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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