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人)
[2021] HKCFI 216
HCB 7373/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20年第737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 本案是一宗破產呈請。於2019年10月18日,呈請人(下稱「債權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HCA 1159/2018一案,及債務人被駁回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CAMP 276/2019上訴許可申請中,獲得以下訟費命令:
(1) 黃健棠聆案官於2018年10月31日命令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支付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040元; (2) 周慧敏聆案官分別於2019年1月30日和2019年2月19日命令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支付訟費,總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43,650元; (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分別於2019年7月19日和2019年10月18日命令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支付訟費,總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19,310元;及 (4)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20年6月15日命令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支付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35,000元。
(1) 黃健棠聆案官於2018年10月31日命令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支付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040元;
(2) 周慧敏聆案官分別於2019年1月30日和2019年2月19日命令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支付訟費,總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43,650元;
(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分別於2019年7月19日和2019年10月18日命令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支付訟費,總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19,310元;及
(4)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20年6月15日命令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支付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35,000元。
2. 由於債務人沒有支付任何上述訟費,債權人的代表律師在2020年7月3日將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給債務人。直至該日,債務人應付的訟費連同利息總金額為港幣323,060.72元。債務人至今既沒有申請把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也沒有繳付以上款項的任何部份。
3. 債務人聲稱債權人於2010年夥同他人作出欺詐行為,出資低價攫取鄧畧祖在屯門區DD130,1792 號地段。這正是債務人在HCA 1159/2018一案中所提出的案情,但債務人在該案的申索已被剔除,債務人這指稱並不能構成對債權人申索的理由(見 [2019] HKCFI 1806; [2020] HKCA 479)。
4. 債務人在其非宗教式誓章以及口頭證供主張暫委法官廖文健提到債務人可以向與本呈請所涉訟費命令沒有關係的第三方(即鄧居易祖的司理人)追究(見HCA 1159/2018,2019年7月19日的判案書,編號 [2019] HKCFI 1806,第18(2) 段),債務人又提及他確實已經於2020年12月30日向該第三方其中一人(即鄧永康)發出傳票。可是,由於有關本呈請的訟費命令只牽涉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權責,不論上述針對鄧永康的傳票有法律依據與否,債務人都必須按訟費命令向債權人支付相關訟費。再者,債務人並沒有提出任何訟費命令無效的原因。
5. 綜上所述,債務人沒有對破產呈請提出有效抗辯理由。由於債務人並未能提出任何有效的抗辯理由,本席現頒下破產令。債權人的訟費從破產財產中支付。
呈請人: 由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轉聘劉家健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 由破產管理署的雷珮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