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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6/2019
[2019] HKDC 13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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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顧佩芳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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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美娟女士,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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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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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進入北角一間肯德基餐廳的職員房間,當時沒有員工在內。被告人撬開了一個儲物櫃,取去一個手袋、一個銀包、一張香港身分證、一張八達通卡、三張信用卡、兩張自動櫃員機提款卡、現金港幣700元、一張單程證及兩條鎖匙,其後離開。
3. 約十分鐘之後,被告人折返,再撬開另一個儲物櫃,取走包括一條頸鏈連兩個吊墜、現金港幣1,000元、四張餅卡、一個細袋、一條頸鏈連吊墜及兩個內有現金港幣總額600元的紅封包。
4. 所有被盜物品估計市值約7,300元。
求情
5. 被告人46歲,內地出世,接受教育至小四程度,1986年來港定居,有兩名分別12歲及7歲女兒,現與已經分居的太太同住。他在地盤工作,月入約10,000元。
6. 案發當日,剛剛探訪母親完畢後到肯德基借用洗手間,發現職員房內沒有人,一時貪念下干犯本案。被告人曾有八次出庭紀錄,涉及共九項定罪,包括一次相同的罪行,定罪日期為2019年7月,亦即本案案發後三個月。該案判監18個月,被告人仍在服刑中。鄭律師指出,該案案發日是被告人探望母親時一時貪心之下干犯,而本案干犯時正值該案擔保期間。
判刑
7. 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六個月監禁。案發時,雖然職員房間沒有上鎖,但被告人需要撬開儲物櫃盜取財物,所以本案並不屬於「機會爆竊者」(opportunistic burglary)的情況。
8. 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每項控罪都應該採納兩年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除坦白認罪可得三分之一判刑折扣之外,沒有其他足以減刑的因素。兩項控罪每項判監20個月。被告人於同日同地點干犯本案,前後相差約十分鐘,本席接納是同一事故,因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9. 被告人現正服刑的案件與本案無關,刑期理應與本案分期執行,但考慮到總量刑原則,本席下令本案的20個月監禁中,其中6個月與他現有的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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