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兆榮
香港房屋委員會
CACV 99A/2014
CACV 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4 年第 99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3 年第2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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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5年4月22及26日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5年6月11日
判決書日期: 2015年8月19日
判 決 書
1. 原告人就本庭2015年2月16日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反對申請,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有關申請。
2. 本庭的判決是剔除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及頒發「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3.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必須證明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原告人所提交的16頁書面陳述(其中五頁已經修改)未能顯示本申請符合有關條件,故本庭拒絕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訟費。本庭評核訟費為$8,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李郭羅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