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活明
關慧敏 (社會福利署深水埗區保護家庭兒童課社工), 聶德權 (社會福利署長)
DCCJ 271A/2012
DCCJ 27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2年第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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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原告人並無提出足以令本庭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撤銷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2. 原告人須給予兩名被告人是次申請上訴許可的訟費。
(法官與雙方繼續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 本庭評估是次訟費為8,0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Mr E Ko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79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