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J 108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1080號
| -------------------- |
| 原告人 |
CENTREPORT HOLDINGS LIMITED |
|
|
對
|
| 被告人 |
LEE MEE KIU (李美嬌) |
|
| -------------------- |
DCCJ 108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1081號
| -------------------- |
| 原告人 |
CENTREPORT HOLDINGS LIMITED |
|
|
對
|
| 被告人 |
LAI WAI PING LOUISIA (賴惠萍) |
|
| -------------------- |
DCCJ 108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1082號
| -------------------- |
| 原告人 |
CENTREPORT HOLDINGS LIMITED |
|
|
對
|
| 被告人 |
LO CHI SAN (羅志新) |
|
| -------------------- |
DCCJ 108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1083號
| -------------------- |
| 原告人 |
CENTREPORT HOLDINGS LIMITED |
|
|
對
|
| 被告人 |
LO CHI SAN (羅志新) |
|
| --------------------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玲玲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2012年7月13日 |
|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2年7月13日 |
判決書
1. 本聆訊是3名被告人就他們的個別案件共4宗申請逾期上訴,他們同於2012年7月7日發出上訴通知書。雖然3名被告人的案件原本是獨立的,但由於四件案件的背景相同,由同一原告人基於同一訴因向被告人等分別提出訴訟,並於2012年5月31日獲最終非正審裁決,3名被告同於2012年6月22日發出傳票申請暫援執行判令,亦同時被法庭拒絕,今天3名被告又依賴相同理據,同時提出逾期上訴,所以本席會同時處理四宗申請,但本席仍會分別獨立考慮各被告人所提出的申請理據。
申索的訴因
2. 原告人是位於上海街659號一㡖大廈所有物業單位的業權擁有者,原告人根據四份租約向上述三名被告人分別租出四個物業單位,原告人基於三名被告人改變物業單位內部間隔及把物業單位分租,指他們違反租約。原告人曾分別向三名被告人發出律師信,要求他們於十四天內把一切未經原告人同意的間隔復原及終止分租,卻沒有得到三名被告人恰當的回應,原告人視他們的行為為違反合約,於是終止租約並拒絕按租約收取租金,由於被告人等在終止租約後仍然拒絕交回相關物業,原告人分別向他們發出訴訟傳票,要求收回物業及向他們收取佔用費,損害賠償及訟費等。
3. 由於被告人等沒有在訂明期限內存檔及送達認收書及擬抗辯通知書,法庭根據原告人的申請,發出了最終非正審裁決。被告人等沒有提出擱置最終非正審裁決,卻同時提出要求暫緩執行收樓令。他們的要求於2012年6月22日由黃禮榮聆案官聆訊,經聆訊後,所有被告人的申請都被拒絕,並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他們今天申請逾期上訴黃禮榮聆案官的命令。
李美嬌(DCCJ 1080/2012)
4. 李女士沒有解釋逾期的原因,她要求最少半年時間遷出,並要求原告人向她作合理補償,她沒有存擋任何理由支持她的申請,在申請暫緩執行命令時,她曾提出理據指 “由於現今社會環境,樓價高企,住房緊張,不容易找地方搬遷,加之本人租住該單位時花了大筆裝修費”。
5. 本席考慮李女士的理據,本席認為並非合理及足夠理由要求推翻黃禮榮聆案官的裁決,首先原告人於2012年3月30日發出傳訊令狀,亦於2012年5月31日獲最終非正審裁決,從5月底起計至今將近2個月,不能說沒有足夠準備。
6. 就裝修費賠償問題,根據租約第2(r)款,被告人向原告人承諾如果獲得原告人的允許在物業單位內作出改動或優化,原告人有權在被告人遷出時保留這些加建或優化而不向被告人作任何補償,不過,原告人亦有權要求被告因把物業單位恢復原狀,因此本席認為被告人要求賠償的說法是毫無理據的。本席駁回她的逾期上訴申請。
賴惠萍(DCCJ 1081/2012)
7. 賴女士作出申請的背景及所持的理據與李女士的完全相同,經考慮她的案情後,本席仍以相同的理由駁回她的申請。
羅志新(DCCJ 1082/2012,DCCJ 1083/2012)
8. 羅先生作出申請的背景及所持的理據與李女士及賴女士的完全相同,除了他牽渉兩個單位外,但這並不構成任何對他有利的因素,本席不能接受他指不容易找地方搬遷。經考慮他的案情後,本席仍以相同的理由駁回就兩件案件的兩申請。
總結
9. 本席基於上述理由,駁回3名被告人的4宗逾期上訴申請。
訟費
10. 3名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訟費,每宗案件$500。這是暫準命令,如沒有人提出申請更改,於21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由的近律師行關律師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等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