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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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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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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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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柏盛GUAN Bai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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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許顯祖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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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林麥律師行律師林國文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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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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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被控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15年6月18日晚上約十一時許,34歲姓李的控方第一證人(受害人)身在觀塘康寧道一處遊戲機中心內。該遊戲機中心有兩層,下層可由康寧道進入,上層則可由通明街進入。
3. 劉世南(區域法院案件771/2015的被告)、曾志華(區域法院案件979/2015的被告)和本案被告以及另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從遊戲機中心下層進入。那不知名男子在進口處從一個袋取出三把大刀,分發給被告、劉和曾。當時受害人和劉的妻子在中心內上層玩遊戲機。被告、劉和曾持刀和受害人對峙。這時候劉的妻子站在他們中間,但劉推開其妻,並且用刀斬向受害人的頭一次。受害人立刻用櫈自衛,曾和被告再用刀向受害人揮舞。其他客人各自拿著櫈自衛。兇徒各自逃離現場。
4. 警方在中心內找到兩把分別長48公分和50公分的開山刀,而其中一把刀的刀柄甚至脫落。另外,警方亦找到三把刀套。
5. 中心內的閉路電視錄得襲擊事件,這包括被告、劉、曾和那不知名男子的錄像。
6. 受害人在6月19日凌晨時份被送到聯合醫院。他的右邊頭皮有深層裂傷和頭顱骨折,那裂傷長達10公分。被告需要接受七針縫線。受害人後來轉介到伊利沙伯醫院,在6月20日出院。
7. 受害人在2016年2月初知道被告在上牛頭角邨的住址,並且在2月8日找到被告,受害人於是報警。
8. 警員抵達被告的住所,受害人指認被告便是其中一名兇徒。被告在警誡下說他涉及在涉案中心的襲擊。被告當時手持一把刀。他說他沒有襲擊任何人,只是從旁協助。
9. 被告稍後在錄影會面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 2015年6月18日,劉叫被告幫忙威嚇受害人,因為劉懷疑受害人對其妻有興趣;
(2) 被告、劉、曾和另一名男子在當日晚上11時步行到涉案的中心;
(3) 劉從那宜安街的單位帶了一個袋,內有三把開山刀,那些刀屬於劉;
(4) 到達中心後,劉首先入內,曾隨後,被告跟著,另一名男子在門口把風;
(5) 被告站在中心下層的入口地方;
(6) 被告沒有襲擊受害人,但他曾經用刀砍向一張櫈;
(7) 被告帶同刀離開中心,後來被告棄掉那把刀;
(8) 被告指認出那兩把在現場找到的開山刀,亦從閉路電視片段指認劉、曾和自己的錄像。
求情理由
10. 被告現年37歲,在內地出生,2007年來港定居。被告是裝修工人,他坦白認罪,亦和警方合作。被告曾經聲稱他以為自己只是威嚇受害人。辯方亦說被告自己覺得非常幸運,受害人並沒有因傷致死,或受到嚴重的傷殘。辯方亦呈上被告家姐在5月4日的求情信,說被告誤交損友,引致吸毒。被告答應改過自新,亦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亦呈上另外兩名共犯的合併案件案情。他們二人(劉世南和曾志華)在區域法院在2016年1月18日被判入獄,法官以4年為起點,他們兩人被判入獄32個月。
判刑
11. 被告在2007年來港定居,和家人團聚,但被告並沒有珍惜在香港發展的機會,在2009年便開始有兩項定罪。被告因為藏毒而被判入戒毒所。
12. 本案的行兇動機明顯是劉的感情問題,但這是有計劃、有目標、有預謀,而類似黑幫的斬人事件。從相片冊中可見,其中一把開山刀(相片冊第四張相片)既長且鋒利,刀柄亦有斷裂脫落,可見落刀力度之狠。另一把不同形狀的大刀(第十張相片)足可置人於死地。其中一把兇刀甚至有白布包著刀柄(第二十五張相片),明顯地這是防止指模留下痕跡的措施。
13. 受害人並沒有永久創傷,甚至死亡,對受害人、對被告都是萬幸,否則被告大有可能因為幫助劉而得到長時間的監禁,並且要對受害人的創傷甚至死亡終生悔疚。
14. 本席認為本案的始作俑者是劉,但在夥同效應下,被告聯同二人手持大刀去案發現場襲擊目標人物。被告是知道行動的目的,被告自然亦需要承擔其他共犯作為所產生的後果。
15.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亦因應共犯的原則,認為各人判刑理應一致。事實上,被告理應知道他已經被通緝,特別是在劉和曾紛紛被捕後,不過本席仍然給予被告最高的三分一刑期扣減。綜觀各項原因,本席同樣地以4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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