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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338/2021
[2024] HKDC 4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1年第5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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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WU CHI MAN(胡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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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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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LAI CHUN HUNG(黎震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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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展程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4年3月25日 |
| 判決日期: |
2024年3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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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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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在被告人沒有存檔送達認收書及抗辯書的情況下,於2022年5月25日,在原告人的申請下,法庭登錄最終判決。在被告人的傳票申請下,於2023年12月22日,聽取雙方陳述後,聆案官將上述判決作廢,並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有關申請作廢的訟費,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60,530元。於2024年1月19日,被告人發出傳票,申請上訴延期許可,擬就聆案官的訟費命令作出逾時上訴。
延誤理由
2.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他似乎是說,延誤理由是他不清楚法律程序,以為在聆案官的判決後,整件案件會重新開始,因此他等待原告人重新把提告文件發出給他,以為在收到有關文件後才需要存檔送達認收書及抗辯書及提出上訴。
3. 上訴庭已多次強調,所有訴訟人,不論是否有律師代表,均必須遵守所有的訴訟規則,否則法庭可酌情拒絶不遵從規則的申請:見朱賽金對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2020] HKCA 914,第21段。
4. 經考慮後,本席不接納他這個延誤理由。在聆案官的判決中,聆案官命令:
「2. 被告人須由本命令起計延展的14天內存檔其送達認收書。
3. 被告人須於其後的28天內將其抗辯書存檔及送達給原告人。」
5. 聆案官的命令,清楚指出「由本命令起計」延展的14天內存檔其送達認收書,亦清楚指出被告人須「於其後」的28天內存檔及送達其抗辯書。無論怎樣閱讀這個命令,一般常人均無法如被告人聲稱的理解為整個案件要重新開始,及要等待原告人再把提告文件發出, 14天的期限才開始計算。無論怎樣,上訴期限不是從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的存檔或送達的日期起計,就算被告人真的錯誤理解該命令的意思,也不能構成他延誤上訴的理由。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
6. 本席亦考慮被告人的擬上訴的成功機會。要成功上訴聆案官的訟費命令,上訴人須說服區域法院法官,聆案官的訟費命令是不合理或法律上有錯誤: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4 Vol 1第58/1/6段。
7. 被告人在他的書面陳詞中說,「本人認為此訟費源自於原案件而產生的… 所以本人不認為此訟費合理,更遑論因誣告而成的訟費要本人立即支付,對本人是不公平的」。他要求暫緩聆案官的訟費命令,直至案件完結。更準確來說,這即是“costs in any event”。被告人亦指出他經濟有困難,要養妻活兒,這官司已令他承受很大壓力。但他沒有拿出什麼實質證據證明他經濟有困難。無論怎樣,一般來說,經濟困難並不是訟費命令的一個考慮因素。
8. 在本案中,要決定被告人的擬上訴的成功機會,首先要考慮究竟該登錄判決是否一個合乎規則的判決。原告人的兩份送達誓章,均指出已將傳訊令狀放進被告人住址的信箱裏,並附夾截圖及相片作為證據。被告人的說法是,他收不到傳訊令狀,但他也不得不在他的誓章承認,就派遞而言,「[他]沒有參與其中,根本沒有資料可作什麼回應」。本席考慮了有關證據,認為原告人的派遞合乎規則,因此該登錄判決是一個合乎規則的判決。
9. 撤銷一個合乎規則的判決的申請訟費,一般情況下,均是被告人支付作廢申請的訟費。另外,一般情況下,非正審申請的訟費,均須立即支付。若被告人真的有經濟困難,本席予以同情。但在本案中,於法律上及證據上,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基礎去認為聆案官的這一個一般的訟費命令是不合理或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假設被告人申請暫緩執行
10. 最後,假設被告人真的是申請暫緩執行該訟費命令直至案件完結,而不是要求 “costs in any event”,則本席更看不到有任何理由暫緩執行, 因為如上述,上訴成功機會渺茫。
總結
11. 基於上述,本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延期申請,並命令被告人須立即支付原告人訟費,但由於原告人沒有根據實務指示14.3第8段與陳詞大綱一同呈交訟費陳述書,本席簡易評定訟費後予以折扣,為港幣31,000元。
原告人:由余兆明律師行延聘薜秋隼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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