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A 2700B/2006
HCA 270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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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0年6月22日
判決日期: 2010年6月22日
判決書(第三號)
1. 本席之前判決原告人與羅躍偉爲粉嶺昌盛苑A座38樓6 室 (“粉嶺物業”) 的的實益擁有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為粉嶺物業的信託人。
2. 原告人現申請修改判令,聲明粉嶺物業為她與羅躍偉聯權共有的(joint tenancy)。
3. 原告人早前與羅躍偉辦理離婚,由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審理。家事法庭已頒下暫准離婚令,但於處理財務安排時,羅躍偉去世,離婚程序減除。因此,原告人作出現有申請。
4. 然而,原告人審訊時聲稱粉嶺物業為她全權擁有,並無提出任何聯權共有甚至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的理據或證據。
5. 因此,原告人的申請被拒,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由羅踴勤代表應訊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