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銘揚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1] HKCFI 1356
HCMA 197/2020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9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2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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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 申請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 「管有違禁武器」罪罪名成立。他就定罪和判罰所提出的上訴在2021 年4 月13 日已被本庭駁回。判案理由書已於2021 年5 月 7日頒下。
2. 代表申請人的郭大律師在2021年4 月31 日已隨即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理據
3. 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指出,本案所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如下:
“1. Which alternative set out in Kulemesin Yuriy and another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 shall be applicable in proving the possession element in the offence of possession of a prohibited weapon under s.4 of the Weapons Ordinance, Cap. 217.”
答辯人回應
4. 答辯人認為,Kulemesin 案就着有關的法律觀點已是一錘定音,本案不涉任何 “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裁定
5. 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2)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或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6. 本席須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席在判案理由書第16至28 段己處理上訴人大律師所提出的法律觀點和上訴理據。
7. 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觀點,只涉及在Kulemesin 案已確立的法律論點的運用或應用,而非本身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惟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庭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由張志宇律師行轉聘郭憬憲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