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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2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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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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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官Mr Winston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SE King-wai Ro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林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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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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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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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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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楊文添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10月19日在香港新界荃灣荃景圍荃威花園惠康超級市場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1.49克氯胺酮的27.51克粉末。
承認事實
2. 於2009年10月19日約22:30時,警務人員在控罪所指的地點截查被告人,及在被告人左前褲袋搜出兩個膠袋,載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21.49克氯胺酮的27.51克粉末。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說這些氯胺酮是他較早前以1,800元,向一名不知名男子購買作自用。在拘捕及警誡之下,被告人再指氯胺酮為自己服用。
3. 警方專家指出,案中氯胺酮的市值是3,328元。
刑事紀錄
4. 被告人並無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5. 被告人今年25歲,曾經接受小學五年級教育,已婚,育有一子。他曾經從事散工、雜工、酒樓侍應、裝修工人及跟車工人工作。他由19歲開始任職貨車司機至今,月入大約7,000至8,000元。被告人曾經與妻子鬧離婚,但現在已經復合,而妻子更在今年1月份替他誕下一名兒子。
6. 在2009年4月份,當被告人妻子懷孕的時候,被告人因為家庭開支增加,精神備受壓力而失眠。在沒有尋求適當的治療及在壞朋友的影響下,被告人開始濫用氯胺酮,導致他觸犯本案。
7.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現在已經沒有再濫用危險藥物,並且已經遠離這些壞朋友。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僱主的求情信,信中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及指出在事件完結後會再聘用被告人,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已經非常後悔,愧對母親、妻子及兒子,並且決心改過。
8. 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認罪及沒有過往刑事紀錄,因此要求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9.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 [2008] 3 HKC 323一案,已經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根據這個判刑指引,如果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是10至5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4至6年監禁。
10. 本案氯胺酮的份量是21.49克,因此判刑起點應該是四年六個月監禁。在販運危險藥物這麼嚴重的罪行中,被告人的過往良好紀錄並不可以作為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在本案之中,沒有任何不追隨上訴法庭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的原因,因此採納四年六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11. 被告人唯一可以獲得減刑的理由就是他肯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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