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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09/2025, [2026] HKCA 206
原案件:[2025] HKDC 7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30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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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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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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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周玉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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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W YUK F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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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1月14日 |
| 判案日期: |
2026年1月14日 |
判 案 書
1. 2025年11月7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及支持誓詞,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通知書及。
2. 申請人被控九項俗稱洗黑錢罪(「控罪一」至「控罪九」),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席前,申請人承認控罪二至六及八;控罪一、七及九則存檔法庭。控罪二至六及八牽涉分屬四所銀行的五個帳戶及一個香港賽馬會帳戶,共六筆款項,總金額HK$4,610,278。2025年4月30日,申請人就該六項控罪被判監禁共30個月。
3. 申請人親自行事,於2025年8月8日存檔表格XI,欲逾期就刑罰申請上訴許可。在夾附的陳述書中,申請人說「上訴原因程序錯誤及金額不對,因原告4佰多萬,實則有周玉芬百多萬是本人薪金,及賠償金額」。相關申請已排期於2026年3月17日聆訊。
4. 2025年11月7日,申請人存檔傳票申請保釋。申請保釋的理據為「用這段時間呈上有關法律文件作上訴用」及「另用這段時間代找律師幫忙」。申請人說她獨居,希望能保釋以尋找資料,就上訴向法庭提供。
5. 申請人的最早獲釋日期為2026年12月29日。
6. 有關保釋等候上訴的法律原則,朱芬齡法官(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張國良(CACC 287/2013,2013年11月5日)䅁中解釋[1]:
4. 法庭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會批准保釋等候上訴。申請人必須證明他擬提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又或是他被判的刑期很短,在上訴聆訊時,他已服畢全部或很大部份的刑期,以致在上訴期間不批予保釋是不公允的:HKSAR v Lau Man Kin [2010] 1 HKLRD 336。若果保釋申請是基於刑期很短,則申請人須証明他擬提的上訴理由具有合理的成功機會:HKSAR v Lau Man Kin 第338頁第8段。
7. 這是申請人的保釋申請,不是上訴許可申請的正式聆訊,本席不宜在現階段深入分析申請人的上訴理據,但就其強弱,本席有以下的初步評估。
8. 申請人的上訴理據主要爭議控罪二至六及八牽涉的金額。然而,所涉的金額經申請人在有律師代表下確認,爭議的詳情現也欠奉。
9. 另外,本席不認為「呈上有關法律文件作上訴用」及「代找律師幫忙」是支持保釋等候上訴的理由。尋找資料也不是支持保釋的原因。
10. 申請人未能就定罪或刑罰提出具有合理成功機會(遑論極高成功機會)的理由。
11. 本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雋文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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