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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2023
[2024] HKDC 14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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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楊澄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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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珞珩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胡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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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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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干犯日期為2022年10月18日,牽涉的危險藥物為內含9.57克可卡因的10.5克固體。
2. 經修訂案情撮要顯示,在案發當日的0200時左右,被告人乘坐之的士在警方路障被截停。被告人左右張望,表現慌張。警員因此感到可疑,於是指示被告人下車,把被告人帶到案發地點接受調查。被告人在查問下向警員表示自己的左邊鞋內有毒品。
3. 於搜身期間,發現被告人的左邊鞋內有控罪提及的可卡因,即1個可再封膠袋內有38個可再封膠袋,載有白色固體狀的可卡因。此外被告人身上有港幣214元,人民幣2元及3個手提電話。涉案可卡因的估計市值為港幣13,198.50元。
4. 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他因欠債而替他人帶該些危險藥物到尖沙咀,以獲取港幣1,000元報酬。
辯方求情及被告人的認證經歷口供
5. 被告人現時27歲,未婚。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在被拘押前任職寬頻安裝技術員,每月收入大約港幣25,000元。被告人的父母離異,各有家庭。被告人有一名不同住的祖母,與被告人感情相當親密,被告人每星期探望祖母最少一次。被告人在還押期間積極進修,承諾不會再次干犯罪行,希望盡早出獄照顧祖母。
6. 被告人的僱主在求情信中對被告人的工作表現作出正面評價,亦願意在被告人服刑完畢後重新聘用。親友的求情信亦提及被告人樂觀積極,與家人關係良好,熱心助人,並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真誠悔改,可以早日獲釋,得到改過自新的機會。
7. 辯方亦陳述,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有正當職業,本案為單一事件,故此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下盡量輕判。
判刑理由
8. 根據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一案,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適用於可卡因的販運。根據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的量刑指引,就控罪牽涉的9.57克可卡因,以數學方式計算,量刑基準應為約58.45個月監禁。法庭認為並沒有其他的理據可以把量刑基準進一步調低。
9. 本席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以及所有求情理據後,決定採納57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被告人坦白認罪,獲扣減刑期三份一,故被告人被判處3年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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