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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2025
[2025] HKCFI 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1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1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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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3月4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3月4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4年8月7日,在香港將軍澳社會保障辦事處大堂襲擊男子石銘倫。
2. 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2024年12月1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3個月醫院令。上訴人於同月23日向法院遞交通知書,就定罪及判處均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審訊前,兩位精神科醫生均判定81歲的上訴人患有妄想症 (delusional disorder),但一致認為上訴人適宜答辯和接受審訊,建議法庭頒下為期3個月的醫院令 (見精神科報告P1及P2)。
4. 審訊時,控方傳召了三名證人,即本案受害人社會福利署高級保障社會助理石銘倫先生 (PW1)、保安員馮先生 (PW2) 和拘捕警員25974 (PW3)。
5. PW1作供指,他負責跟進上訴人的綜援個案,事發前他已見過上訴人最少四、五次,案發時,他在辦公處大堂公眾人士等候區的其中一排座椅上和另一位女士討論個案,上訴人突然從大堂的另一端 (即PW1的背面) 走向PW1,先拍打他的背部一下,繼而再拍打他背部兩下。PW1被拍打第一下後即時轉身查看,認出襲擊者為上訴人。
6. PW2 (即保安員) 指看到上訴人打PW1背部,即時上前制止上訴人,而當時處理其他個案的另一位戴女士亦隨即大叫「打人呀」。控方亦倚賴現場閉路電視片段 (P5),顯示上訴人拍打PW1背部一下後,其他人上前制止,但上訴人未有停手,繼續拍打PW1第二及第三下。
辯方案情
7. 上訴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其他證人,他否認曾經拍打PW1,上訴人説他的綜援金額在過去十五個月被調低,他認為社會福利署人員作出了欺詐行為,所以打算捉PW1去報警。
裁決及判處理由
8. 裁判官考慮了所有證供,包括上述閉路電視片段,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認為上訴人是懷有敵對意圖,並有目的去襲擊PW1,裁定事實符合控罪元素,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上訴人罪成。
9. 裁判官在量刑時考慮過並接納兩位駐診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精神科醫生斷定,上訴人患有妄想症,需接受精神科治療,醫生建議法庭判處為期三個月的醫院令,裁判官最終作出該醫院令。
上訴理據
10. 上訴人除了倚賴其兩份上訴通知書表格上的概括理由外,並無提供實質的書面上訴理由或陳詞。今天在庭上,上訴人如審訊時一樣,投訴有其他人詐騙他,他一直堅持沒有襲擊證人,只是捉著他等等。他亦指醫生陷害他有精神病,要求法庭對醫生判刑,並盡快讓他離開醫院。
答辯人的陳詞
11. 答辯人陳詞指案中證據充分,定罪穩妥,判處亦恰當,認為本上訴應被駁回。
本席的決定及理由
12. 上訴人直到今天只是一直堅持遭人詐騙及被誣告襲擊證人,亦指稱醫生陷害他有精神病,並無實質的上訴理據或其説法有任何證供支持。本席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的要求以「重審」方式重新審視案中所有證據,確信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亦認為判處在原則上並無犯錯,亦非明顯過重。現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判處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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