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HKCFI 2503
HCMA 39/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3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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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 申請人原本被控五項控罪:控罪一及二為兩項盜竊罪但後經撤回,剩下三項控罪進行審訊,即經修訂後的控罪三「阻撓警務人員」罪,經修訂後的控罪四即為本上訴牽涉的「襲擊警務人員」罪,及經修訂後的控罪五為另一項盜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三至五,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四罪名成立,其餘兩罪即控罪三及五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3. 上訴人不服,針對控罪四即「襲擊警務人員」罪的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26年2月13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申請人於2026年3月12日向法院遞交動議通知書,連同141頁附頁,作出上述申請。現在申請人及答辯人均同意本申請可以書面形式處理。
5. 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中並無列出他認為本案涉及的「法律觀點」,但在其141頁的「附頁」中,批評原審裁判官及本席的判決「極之主觀偏頗,毫無公道可言」,「事實的裁斷屬『無理』或『明顯出錯』」,「裁決基礎包含『錯誤的法律原則』來處理事實,或者事實裁斷是任何合理法官皆不會作出」。申請人在該百多頁的文件中,基本上是重申其上訴時提出過的32個上訴理由,包括投訴裁判官錯誤地拒絕其原審時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錯誤地拒絕接納申請人本人的證供,錯誤地作出事實裁斷及在程序或裁斷上不公。他亦投訴警方沒有權力套取其指模,批評其原審時代表大律師嚴重不稱職等,還有對本席的各種批評,如對他32個上訴理由錯誤歸類,錯誤、偏頗和沒有實質考量他的論點,還有種種對他不公平的處理。
6. 申請人雖然在其百多頁的「附頁」中,嘗試將他重申的多個上訴理由包裝為五個議題,即「議題一:執法程序及程序上的職務問題及與其相關的法律問題」、「議題二:關於證物和證據及其搜證和調查」、「議題三:事實裁斷與證人的誠信評估」、「議題四:罪行元素」及「議題五:裁判官的重大失誤以及判決上的問題」,實質上他只是重複其原審時的爭議及上訴時的論點。
7. 事實上,本案就現在有關的控罪四「襲擊警務人員」罪的案情及爭議其實非常簡單而且聚焦。控方的兩名主要證人PW5及PW6(兩名警員)指稱當時因被懷疑盜竊的申請人在警署內被套取指模期間情緒激動,大聲說粗口,撥開警員及拒絕打指模並要求離開,期間申請人曾用左手手肘向外揮動擊中PW5胸口令其倒地。另一方面,申請人的說法則是,他聲稱在調查期間遭警員言語侮辱及襲擊,而他雖然拒絕打指模,但只是PW5拉扯申請人令申請人撞向對講機櫃,而PW5卻坐在地上誣告申請人「襲擊」。
8. 申請人現在的申請,明顯地只是關乎事實上的爭議,其實已由原審裁判官及本席處理,當中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並不符合上述《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