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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6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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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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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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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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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
外聘律師Mr James TZ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elwyn S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控罪: |
(1)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2)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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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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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
1. 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 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經控方申請,第一和第三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除非獲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案情
於2010年6月1日,下午六時左右,被告帶備手套進入受害鮮果店的閣樓爆竊,偷去一把刀連刀套和硬幣共14元。現場警誡下被告承認爆竊並聲稱用前述的刀作自衛用途。案中失物全數取回。
求情
被告現年41歲,長時間無業,與母親居住。被告過往有七次刑事紀錄,當中有兩次涉及不誠實,及一次涉及暴力。提訊階段為被告提取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建議住院令,並指出2007年被告精神健康轉差,接受四個月住院治療後好轉,改為門診治療,但2010年4月起沒有依時覆診,在5月曾吸冰毒,因本案被扣押後被送往接受精神科治療,情況稍見好轉。被告在前述報告建議後已被扣押愈3個月期間應繼續接受治療,故再爲其提取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以助考慮判刑。
為被告再提的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扣押期間經適當治療後病情逐漸轉好, 惜因被告拒絕帶監管的住宿安排, 故仍有不依時覆診的顯注風險令病情轉差的風險, 但現階段不需要住院治療, 只需要繼續接受門診治療。現其母親及居住在附近的妹妹均表示會盡力提醒被告服藥和覆診。
量刑
本案為非住宅爆竊,一般的量刑起點爲30個月監禁。注意被告因本案已被扣押愈10個月, 另本案所引致的滋擾有限及無造成實際損失; 注意被告之前對於本身的精神健康問題未能正面面對,造成多番因沒有遵照醫生指示接受治療和服藥引致病況轉差,令自己受困擾的同時亦令病情惡化,認為其精神健康問題是導致其干犯本案的主因。考慮後將量刑起點調低一年至18個月, 被告承認控罪獲1/3扣減。
命令
第二項控罪 判處 12個月監禁期間須要接受適當的精神科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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