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19A/2016
DCCC 11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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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成立。
2. 案情簡單地說是,2015年12月26日晚上大約十時半,被告人在藍田滙景廣場平台兩次進入一間教會會堂的處所,第一次進入時,他揭開蓋著電腦及顯示屏的一塊布,但沒有偷東西;當會堂職員離開會堂而沒有拉上門閘時,被告人隨即再次進入偷走了電腦的顯示屏。
3. 被告人現年40歲,未婚、獨居,有十次刑事紀錄,涉及一些藏毒及店鋪盜竊罪行,他並沒有入屋犯法前科。他是一個舞台音響工程師,但屬散工,月入大約15,000元。
4. 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方大律師正確地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他亦強調本案不涉及用武力進入或者使用工具,被告沒有進行搜掠,亦沒有計劃行事,被盜的財物應該只值數百元,本席亦表同意。本案當然並非順手牽羊類別,但某程度上,會堂職員大意忘記關門亦是導致罪行發生的一個因素。另一方面,被告人有五次盜竊前科。
5. 綜觀所有情況,本席認為仍然可以採納較一般稍低的判刑起點,本席以27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
6. 雖然被告人不認罪,要進行審訊,但是他承認偷竊,控方證據亦不受爭議,被告人的抗辯手法節省了一些法庭時間,亦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他有些少悔意,本席酌情給予減刑3個月,因此判處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