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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60/2019
[2019] HKCA 14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6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6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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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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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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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在2019年11月11日頒發判案書,[1]駁回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2019年1月9日判決的上訴。
2. 原告人在同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准許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 訴訟雙方根據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提交了書面陳詞。
4. 本庭經考慮雙方存檔的文件及陳詞後,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的程序,即只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許可申請。
5. 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列出下述上訴理由:
「按法例規定凡在狀書中的指控沒有經被告否認的一律當承認,如果被告否認指控,應該要明確否認,在沒有否認和抗[辯]的情況下,法官撤銷了本案是不講法治的,這樣跟殺人沒有甚麼分別的。」
6. 原告人在書面陳詞主要覆述上述說法,並對本庭在判案書第25段指被告人一直反對原告人的指控,提出異議。原告人亦指法庭偏幫被告人。
7. 原告人在回應被告人的陳詞中提出,警察包庇他人監控他和家人、迫害他,而政府容許警察用這種方法,是攪亂社會、不人道,這些是非常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8.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9. 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他要求終審法院裁決的議題,遑論列出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提出的陳述,都是針對他的個案的情況,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
10. 再者,如本庭在判案書第25段指出,被告人一直爭議原告人聲稱的事情,被告人亦有存檔及送達提出擬抗辯通知書。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的論點沒有可爭辯之處。
11. 本庭亦不認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 基於上述原因,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3. 按一貫訴訟常規,原告人申請失敗,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14. 本庭因此頒令:
(1) 撤銷提出動議通知書。
(2) 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如雙方就金額不能達成協議,可交由聆案官評估。
(關淑馨)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陳怡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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