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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8/2024
[2024] HKDC 15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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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皓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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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浩原先生,由何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11(1) 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
(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1(1) of Cap 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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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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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11(1) 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
同意案情
2. 2023年11月23日下午約3時05分,一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女子(後知為被告人)抵達香港,帶著15個紙箱前往香港新界赤鱲角暢達路1號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海關入境B大堂(“該入境大堂”)的 “紅通道”。
3. 其後,被告人在該入境大堂向海關人員申報上述15個紙箱內有乾魚翅(“涉案貨物”),還向海關人員(“控方第一證人”)展示流動電話內一些相片,指稱該些相片顯示的文件是涉案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及電子收據。
4. 由於上述文件顯示的物種並非鯊魚,海關人員(“控方第二證人” 及 “控方第三證人”)打開紙箱檢查,並就事件通知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同日稍後時間,漁護署人員(“控方第四證人” 及 “控方第五證人”)檢驗涉案貨物,發現共459.62公斤(總重量)乾魚鰭。
5. 上述乾魚鰭其後證實包括:(a) 100.58公斤法例列明鯊魚物種乾魚鰭;及 (b) 359.04公斤其他鯊魚物種乾魚鰭。尤其是在上述15個紙箱內,均各自發現上述法例列明鯊魚物種乾魚鰭,夾雜著其他鯊魚物種乾魚鰭。
6. 經查問,被告人回答說沒有任何相關許可證。因此,漁護署人員(“控方第六證人”)拘捕被告人,罪名是 “沒有許可證或證明書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
7. 被告人2023年11月24日進行會面,傳譯員在場,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a) 2023年11月23日下午約3時,被告人帶著有關魚翅(即涉案貨物)前往申報通道;
(b) 被告人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因為她正在經香港返回中國內地;
(c) 被告人知道涉案貨物是魚翅,而她幫朋友將涉案貨物帶到香港;
(d) 被告人獲告知涉案貨物的物主會在香港 “接貨”;
(e) 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朋友在聖保羅機場把15個紙箱(即涉案貨物)交給被告人;及
(f) 被告人知道涉案貨物是魚翅,需要有效許可證才可進口香港。
8. 陳先生(瀕危物種保護主任)(“控方第九證人”)在日期為2023年12月29日的專家陳述中說岀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a) 根據乾魚鰭的特徵,案中檢獲的法例列明鯊魚物種乾魚鰭包括:(i) 41.78公斤雙髻鯊魚鰭(雙髻鯊屬所有種,附錄II);(ii) 33.0公斤絲鯊魚鰭(鐮狀真鯊,附錄II);及 (iii) 25.8公斤遠洋白鰭鯊魚鰭(長鰭真鯊,附錄II);
(b) 案中檢獲的上述100.58公斤法例列明鯊魚物種乾魚鰭估計總市值港幣約437,724元;
(c) 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18年評估,部分雙髻鯊魚的種群數目在過去75年下降了逾 80%,其中兩個法例列明雙髻鯊魚物種目前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 “極危” 級別;
(d) 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17年評估,全球絲鯊魚的種群數目在過去45年下降了 47% 至 54% 不等,而絲鯊魚目前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 “易危” 級別;及
(e) 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18年評估,遠洋白鰭鯊魚的種群數目在過去61年下降了逾 98%,而遠洋白鰭鯊魚目前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 “極危” 級別。
9. 被告人於2023年11月23日在該入境大堂,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 11(1) 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即:(i) 41.78公斤雙髻鯊魚鰭(雙髻鯊屬所有種);(ii) 33.0公斤絲鯊魚鰭(鐮狀真鯊);及 (iii) 25.8公斤遠洋白鰭鯊魚鰭(長鰭真鯊)。
減刑陳詞
10. 被告人現年39歲,未婚,内地居民,但有兩名不同父親的女兒,由親人照顧。被告人曾隨男朋友在巴西工作及生活,被告人在香港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 彭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受朋友所托,替朋友帶涉案物品到香港,沒有涉及任何金錢利益。彭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父母患病,被告人背景良好、從未犯事、加上坦白承認控罪,亦曾向執法機關提供情報,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12. 此外,辯方大律師亦呈上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她在信中表示現已十分後悔,懇求法庭給予她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13.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11(1) 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的最高刑罰,在2018年由過往的第5級罰款及6個月監禁,大幅提升至1,000,000元罰款及7年監禁,反映了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14. 本案涉及附錄II物種包括41.78公斤雙髻鯊魚鰭、33公斤絲鯊魚鰭及25.8公斤遠洋白鰭鯊魚鰭,屬世界組織公認的易危/瀕危物種。它們所受到的捕殺亦難以復原。這種破壞可造成不可逆轉的生態災難。如上述,非法捕殺所帶來的威脅與日俱增,已令此類品種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受到嚴重威脅。區域法院處理類似的䅁件也屢見不鮮:
(a) HKSAR v Liu Chak Fung [2023] HKDC 1374:涉及的附錄II物種包括15.29公斤鯊魚鰭。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扣減認罪的1/3為10個月監禁。
(b) HKSAR v Goron Jomar Osal [2021] HKDC 34:涉及的附錄II物種包括48至71公斤鯊魚鰭。法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15. 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清楚和明確的訊息,以打擊所有非法捕殺易危/瀕危物種,繼而將它們運送出口等行為。正如上訴庭在HKSAR v Xie Jinbin[1]一案中清楚表示,刑罰的重點在於保護瀕危物種,同時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法例要防止的,不僅單純是捕殺/盜竊的行為,而更在於使受保護物種免遭無法修補的傷害。
16. 此外,從以往的案例可見,非法捕殺鯊魚後,往往便會將它們運送離境,然後帶到內地或其他地方轉售圖利。要達致上述目的,捕殺、盜竊、運輸、出口等犯罪鏈,實在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本席強調沒有出口/入口者的捕殺/盜竊也難以成事。因此,經考慮本案的控罪性質及犯案情節,包括本案涉及的鯊魚鰭重達100公斤,巿值超過43萬元,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為1.5年監禁[2]。
17. 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她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2個月監禁。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的減刑因素。
[1] [2011] 2 HKLRD 631
[2] 見HKSAR v Xie Jinbin[2011] 2 HKLRD 631及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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