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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15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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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莊裕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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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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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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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秦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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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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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16年6月1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6月21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在2015年10月13日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莊裕安的上訴,維持下級法庭的裁決,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本庭又命令原告人支付兩被告人的訟費,金額如有爭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2. 2015年12月14日,本庭就原告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申請,按照簡易程序評定他應付兩被告人的訟費為$12,211。
3. 2016年5月5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要求上訴法庭暫緩執行2015年10月13日的訟費判令。倘若法庭拒絕申請,他要求法庭命令被告人存檔一份簡易項目清單,供法庭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同日,他存檔了支持誓章。
4. 本庭在5月6日作出書面指示,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雙方可在指定時間內,提交誓章和論點綱要。
5. 被告人沒有存檔反對的誓章。原告人依賴支持誓章的陳述,沒有提交論點綱要。被告人則在6月15日提交了論點綱要和典據列表。
6. 原告人提出這申請的理據,是基於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FAMV 4/2016) ,至今仍未有判決,故此要求上訴法庭暫緩執行2015年10月13日的訟費判令。他聲稱被告人的代表律師處理上訴案的手法,跟在原訟法庭時所用的理據完全一樣,無需花費額外時間及精力。被告人向法庭提交的訟費評定及建議,明顯誇大,法庭應重新考慮被告人的訟費評估。
7. 就原告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在2016年1 月13日,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已按照《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7(1) 條,向他發出傳票,述明司法常務官自行認為他的上訴許可申請,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司法常務官亦指示他須於2月11日以前,把書面陳詞送交終審法院存檔,提出為何上訴委員會不應駁回他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因由。
8. 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顯然不具備合理的爭辯性,本庭拒絕暫緩執行2015年10月13日的訟費判令。
9. 至於他提出的其他事項,都是針對訟費的評定,本庭在2015年10月13日已命令,上訴的訟費,是交由聆案官評定,不是由本庭處理。他亦不能藉這傳票申請,要求本庭重新考慮被告人的訟費評估。
10. 本庭拒絕原告人的傳票申請,命令他支付兩被告人在這申請的訟費,金額如有爭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孫思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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