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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2/2023
[2024] HKDC 10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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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希文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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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錦濤先生,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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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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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於審訊時,被告人表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但控方並不接納。
2. 本案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1]成立。
3. 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為13 包6.87克氯胺酮,估計市值[2]為港幣4,894元。
案情
4. 2022年8月19日約2229時,警員於小西灣邨瑞強樓外截查被告人並向被告人搜身,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內搜出1包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含0.53克氯胺酮。另外,警員於被告人車輛司機位的地氈下,找到1包內藏 12 包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含共6.34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人向警員表示:「我買嚟自己食,啊sir呢啲K仔好小事啫」。其後,警員在柴灣警署向被告人錄取會面紀錄。
5. 被告人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戒毒所報告
6. 戒毒所報告指,被告人沒有毒癮,因此不建議被告人進入戒毒所。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7. 被告人過往有5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3項盜竊罪、於2004年1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於2013年1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判處34個月監禁。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8. 被告人現年 45歲,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未婚,與母親同住。被告人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他的父親約於20年前離世,母親因受此打擊患上情緒病及精神病,需要定時求醫。被告人一直以來與母親相依為命,亦負上照顧母親的責任。被告人案發時是兼職送貨員,被告人因本案被解僱。自2022年9月起,被告人在一間餐廳做散工,週末亦會做搬運工。
9. 雖然被告人過往曾有刑事定罪記錄,但上一次定罪已超過10年前。在這約10年期間,被告人改過自身,一直奉公守法,亦有穩定的工作。
10. 辯方指,從戒毒所報告可見,被告人過往被身邊的損友影響,有吸食毒品的習慣。事實上,自本案發生後,被告人有積極尋求協助,改過自身。自2024年3月28日起,被告人自願入住基督教新生協會的戒毒村,接受禁閉式的戒毒過程,並在牧師的引領及指導下,成功戒除毒癮。辯方呈遞了被告人、其母親、阿姨、僱主及牧師的求情信。
11. 辯方陳詞指,被告人在本案及早就「管有危險藥物」罪表示認罪,他主動積極戒除毒癮,辯方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12. 辯方援引HKSAR v Wong Kai Lam DCCC 1196/200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啟倫DCCC 1127/2008。
量刑
13. 本案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
14. 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案中毒品的數量、其性質、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戒毒所報告的內容,及辯方的求情陳詞。
15. 本案管有的毒品是氯胺酮,份量為6.87克。有關毒品是載於13小包的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戒毒所報告指,被告人沒有毒癮,不建議判處戒毒所。
16. 被告人過往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紀錄。亦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有關判刑期不短,是2013年的紀錄。
17. 於HKSAR v Ho Ka Kei (何家旗) CACC 378/2009案,該案被告人原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後改判管有危險藥物罪,案件涉及管有20.42克氯胺酮,上訴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該案有潛在風險而加刑6個月,即24個月監禁,被告人原本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因此監禁16個月。
18. 法庭考慮了HKSAR v Wan Sheung Sum [2000] 1 HKLRD 405案,本案只有一種毒品,總份量及包裝數目不是十分多,另案中並沒有顯示被告人把毒品提供與其他濫藥者的潛在風險。
19. 法庭亦考慮了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案,一般的量刑基準為12至18個月監禁。本案,法庭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刑期扣減後,監禁8個月。
結論
20. 被告人的刑期為8個月監禁。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
[2]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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