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AL 1611/2019
[2021] HKCFI 35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611號
| 申請人 |
Nguyen Thi Lan |
|
|
對
|
|
| 建議答辯人 |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
|
|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
入境事務處處長 |
|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1. 申請人在30/12/2015因非法入境被警方拘捕,4/1/2016提出「免遣返聲請」。[1]
背景
2. 申請人於1975年6月15日在越南海防市出生,接受過8年教育,曾經營淡水魚養殖場,1995年結束生意。她1994年結婚,有兩子在越南生活,丈夫曾在香港 [2]。他和家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亦沒有聯繫。她在越南沒有被檢控或判監。
3. 約在1994年,她向「債主」 借了1億盾。每月利息1千萬盾,半年後還本金,她簽了「債主」的借貸簿,沒有副本。「債主」經營高利貸,有黑社會背景,不知其他詳情。約在1995年,由於惡劣天氣影響,養殖場沒有收入,她不能還息。自1995年至2012年,她多次向「債主」借錢,估計共欠下6億盾。
4. 2012年12月,「債主」與手下到她家追債,「債主」要求她還1億盾,若不還錢便殺她,這次他們沒有動粗。「債主」又指會找警察做見證人,確保她還錢。
5. 兩日後,「債主」與1名警察到她家,「債主」要求她簽借據,她拒絕。「債主」沒有動粗便離開,她沒有向警察講「債主」是高利貸。她非常害怕,立即逃往越南芒街市,再到中國東興市。2013年5月16日再乘巴士到深圳,幾天後偷渡入香港,但找不到工作,後被捕,2013年6月18日被遣返越南。其後,她到芒街市工作,居住了13個月,沒有遇上「債主」的人。
6. 2014年7月20日,她再從芒街市乘船偷渡到東興市,逗留了17個月,得朋友幫助,在2015年12月24日乘船,翌日偷渡入香港。
7. 根據家人所講,「債主」仍不時到她家追討,威脅殺死她,又恐嚇找公安充公她的財物,但「債主」沒有向家人動粗。她在越南沒有其他親戚可以投靠,她相信「債主」有廣泛網絡,可找到她。越南貪污嚴重,加上是私人債務,公安不會幫助她。
8. 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如被送返越南,她擔心會被「債主」殺害。
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
9. 處長於2017年5月19日拒絕她的聲請,處長認為她受「債主」傷害的風險相當低,扼要理由如下:[3]
(a) 債主曾兩次到她家追討,只是口頭恐嚇,從沒有向她和家人動粗。期間,申請人兩次偷渡到香港,也曾在芒街市工作13個月,沒有證據顯示她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整體而言,沒有任何傷勢達到「最起碼的嚴重程度」。
(b) 在越南,「債主」其實很多機會可傷害她,但卻從沒有襲擊她和家人,「債主」的目的相信是向她施壓,並非真要殺她。
(c) 申請人對「債主」的背景所知有限,只是聽說「債主」有財有勢,有黑社會背景。2013年她被遣返越南後曾到芒街市居住13個月,沒有受「債主」騷擾,可見「債主」並非如她所講有能力可到處找她。這案是個人債務問題,沒有政府人員牽涉在內。
(d) 處長考慮過「原居國資料」,越南確有貪污和執法不力等問題,公職人員很多能逃避刑責。近年,越南政府已實施改善政策,多國政府參與協助訓練警察。反貪委員會指令和協調全國反貪行動,國內各地警察機構受到監察,防止濫權行為。新聞報導顯示官員因貪污和濫權被定罪。申請人沒有主動求助,沒有證據顯示越南政府或公安不理會申請人求助,姑息罪犯。處長認為申請人應可得到越南政府適當的保護。
(e) 越南法律容許國內遷徙,根據資料,申請人可遷徙到峴港市,芒街市和胡志明市等城市,越南國土約33萬平方公里,人口近1億,債主很難找到她,以她的背景,應可重新生活。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0. 申請人出席2019年4月11日的聆訊,審裁員於2019年6月5日駁回上訴,理由如下:[4]
(a) 申請人表示多次向「債主」借錢,共欠6億盾。但她卻不能清楚交代詳情,她根本不可能知道何時還清債項,這情況不合理。
(b) 根據NCF,申請人須付月息1000萬,但她卻向審裁員指月息是3000萬甚至1億,到最後才承認應是1000萬。審裁員認為她的表現不合理。
(c) 審裁員指出,雖然「債主」多次上門追討,但從來沒有襲擊她和家人。申請人仍能保持冷靜,兩次偷渡到香港。期間,她能在芒街市工作,精神沒有受困擾。
(d) 申請人對於「債主」的背景都是聽聞而已,她能在芒街市安全生活顯示「債主」並非有能力四處找她。
(e) 「原居國資料」顯示越南政府致力打擊貪污,非法追債等行為,而且正努力提升公安維持治安的成效。新聞報導透露不少官員因貪污和非法收債人被檢控,申請人應得到適當保護。根據資料,申請人可以遷移到河內,峴港和芒街等城市,「債主」很難找到她。
司法覆核
11. 申請人於2019年6月13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誓章中沒有指出審裁員任何錯誤。
12. 本庭安排她在2021年9月27日到庭應訊。申請人沒有出席,本席改以書面形式處理。
13. 本庭同意審裁員的分析,申請人只是想留在香港避債,她的證供很多矛盾和不合理的地方,她的聲請理據不能成立。
14. 本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
|
|
|
|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
已於29/11/2021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Nguyen Thi Lan
申請人檔號: 沒有 |
|
已於 29/11/2021 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答辯人檔號: USM 7400/17/6/96/V1426
入境事務處處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檔號: QA T/C 568/17 (前為RBCZ 10434/17)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
Form CALL-1
[1] 入境處記錄顯示他曾在2013年5月20日非法入境,同年6月18日遣返越南。
[2] 她丈夫在2018年8月被遣返越南,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書(5/6/2019),第49段。
[3] 處長決定書(19/5/2017),第11—38段。
[4]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書(5/6/2019),第65—121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