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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2225/2022
[2026] HKDC 4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22年第2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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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WONG MING YUEN(黃銘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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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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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MAN SHING HONG(文城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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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6年2月3至4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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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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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這是一宗人身傷亡賠償申索。案件牽涉發生於2019年8月11日晚上在港島康山道太古地鐵站外發生的示威事件。
2. 原告人受僱於香港警務處,職位為警長,隸屬於警察機動部隊 (PTU)。他聲稱執行職務期間受到被告人襲擊而受傷(「襲擊事件」);於本案中向其申索人身傷亡賠償。
3. 襲擊事件發生後,被告人於2023年7月14日就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罪(ESCC 1773/2021)被定罪及判3個月監禁。
4. 本案中被告人從沒有出庭或呈交任何證據,亦沒有提出抗辯,法庭於2024年1月24日作出非正審判決,判定其須對原告人負上法律責任,損害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5. 本審訊的課題只牽涉損害賠償金額評估。
6. 原告人由孫子恒大律師代表。
7. 被告人缺席審訊。法庭滿意本案中原告人存檔法庭的文件及有關審訊通知書及審訊文件均已有效地送達予被告人,遂命令本審訊在其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8. 原告人為本審訊中被傳召作證的唯一證人。
9. 就賠償金額課題,法庭考慮了原告人的案情、有關醫療紀錄、文件證據及原告人庭上之證供。
襲擊事件
10. 2019年8月11日晚上約10時40分,約一百名示威者聚集並佔領太古地鐵站外的康山道西行車路,情況逐漸變得暴力和失控。原告人連同其他PTU隊員被派往現場維持公共秩序,並展開拘捕行動。他當時穿軍裝外加警隊背心,戴防護頭盔和手套。
11. 拘捕行動過程中,示威者四散奔逃,部分跑進地鐵站,原告人及部隊警員緊追其後。當時被告人從站內的自動扶手電梯快跑而下,原告人將其攔截警告同時用雙手捉住被告人胸口衣服位置,試圖阻止被告人逃跑,但被告人掙扎反抗,並以右手捉住原告人的左邊膊頭用力向後扯,導致原告人失去重心,與被告人一同滾落扶手電梯(「襲擊事件」)。根據原告人庭上的證供,他當時感到驚恐,從高處向下滾跌時感覺離心力很強,像跳樓一樣,滾落了數秒到扶手電梯底部。滾落期間,他的隨身裝備掉落,連制服的肩章亦被被告人扯掉。倒下後原告人感到右腳劇痛不能走動,其他警員立即趕前協助,扶他離開,並將被告人制伏及逮捕。
12. 事件引致原告人身體多處擦傷及右膝受傷。
索償金額
13. 襲擊事件發生時原告人43歲,現年49歲。他自1998年起加入警隊工作至今,事發時服務警隊超過20年。
14. 於本案中原告人根據其經編正的損害賠償陳述書所述[B/13-28],索償以下損失項目,總金額為 $817,306,另加利息:
(1) 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 “PSLA” )$400,000;
(2) 收入損失$220,647;
(3) 因傷喪失賺取收入能力(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LEC”)$81,220;及
(4) 交通費、醫療費用及補品等雜項已付費用專項損害賠償(special damages)$115,439。
15. 本案開審階段,原告人確認因他已收取僱員補償總數$242,463,不再索償收入損失。其於本案中的申索項目只有(1)、(3)及(4)項,另加利息。
傷勢、治療及殘疾情況
16. 根據原告人證人陳述書所述及醫療紀錄顯示,他由於襲擊事件受傷,當晚被救護車送往律敦治鄧肇堅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檢查下發現他身體多處包括左肩、雙前臂、右膝和右拇指擦傷及右膝扭傷,需要敷治及包紮傷口和抗生素治療,觀察一晚後於翌日出院。[MR2:301-302]
17. 原告人同意他身體多處擦傷的傷勢較輕微,經治療後約2至3星期內已痊癒。
18. 原告人的右膝持續疼痛和腫脹,於2019年8月15日接受私家醫生(楊旭楠醫生)進一步檢查及治療。2019年8月16日進行的磁力共振放射影像(MRI)檢查結果顯示:右半月板外側廣泛撕裂,內側輕微撕裂,前十字韌帶扭傷/部分撕裂及外側副韌帶部分撕裂。[MR1/76-77]
19. 於2019年9月4日他在聖德肋撒醫院接受了右膝手術,包括切除部分外側半月板、修復外側半月板、清除鬆散碎片及注射血小板血漿以增強半月板復原;後於2019年9月6日出院。[MR1/1-4]
20. 手術後,原告人接受了密集的復康治療,包括物理治療、職業治療、覆診及於運動及創傷專科門診跟進,包括疤痕及右膝關節疼痛管理。於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間,他由於右膝傷患,一共接受了約50次物理治療、40次職業治療及約30次骨科專科及運動及創傷專科門診覆診及治療。[B/131] [MR1/5-12; 16-250] [MR2/251-298]
21. 2019年10月15及2019年11月5日的覆診檢查顯示原告人的膝蓋傷口癒合良好,右膝深屈時仍有輕微的殘餘疼痛,右膝活動範圍正常,可以無需輔助行走,但四頭肌輕度萎縮 [B/80, 81] 。
22. 2020年1月29日覆診時,醫生建議他可恢復工作, 但需要調整工作及職務,以免再傷及右膝。
23. 2020年1月30日起,原告人恢復工作;但他只被安排處理文書工作,免除前線行動,亦不涉及繁重體力勞動或長時間走動。
24. 2020年5月25日原告人接受職業治療及評估,顯示他右膝傷勢大致穩定,但深蹲時右膝仍感到酸痛和麻木。
25. 經過10個月治療及於2020年6月23日接受最後一次治療後,原告人的右膝康復情況理想: 行走時疼痛已經減退,只有在蹲下和跪下時仍有輕微疼痛,偶有麻木和針刺疼痛,他漸漸可以快步行走,並能逐漸重拾慢跑運動。
26. 原告人於2020年6月起恢復正常警隊工作。但由於右膝傷勢,他不需要隨身佩戴軍裝裝備包括警棍、警槍、手銬等,巡邏的時候大多都被安排留在警車內觀察及等待。
27. 直至其後一至兩個月,即2020年8月左右,原告人才重新被發放及配備軍裝裝備及恢復正常巡邏工作。但由於右膝傷勢,直至現時他仍被豁免參加每年規定的PTU演習操練,或任何與疑犯糾纏、拘捕及追捕疑犯等演習訓練或操練。
28. 原告人於2024年6月起被調派至反黑組,由於他的右膝傷勢,不能做大幅度扭動動作或跑上落樓梯等,進行前線巡邏工作或行動時,他只能盡量讓其他隊員走在前面進行追捕及拘捕行動,而他盡量留在隊中或後面負責帶隊及監督。
29. 庭上被問及,原告人表示不知道其右膝傷勢是否會影響他日後晉升的機會,只知道他的醫療狀況並未達到不能晉升的嚴重傷殘程度,亦沒有證據顯示他現時的右膝傷殘情況會令他丟失工作或影響未來晉升的機會。
30. 襲擊事件後,原告人感到焦慮,抗拒/避免使用扶手電梯,尤其是北角地鐵站內一條很長的扶梯電梯,而那是他以往上班的必經通道。他常常會回想起襲擊事件經過,並且偶爾會做惡夢。根據他庭上所述,襲擊事件後早期,縱使精神困擾及焦慮,他避免尋求精神或心理治療,由於不希望別人或同事間標籤他為弱者;但精神焦慮問題一直困擾他。
31. 2020年7月至8月逐漸恢復正常警隊行動職務後,原告人於2022年6月開始接受警務處心理服務課為期6個月的精神心理治療。報告顯示原告人其由於襲擊事件引發輕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的症狀,例如迴避襲擊事件地點、在人群中過度警覺及乘搭扶手電梯時感到緊張、焦慮及格外小心。 治療後其整體精神狀況已經大有改善,不需要服用藥物,不再焦慮緊張或情緒低落,迴避情況已經很少發生。[B/93-94]
32. 原告人因襲擊事件受傷而獲醫生發給其連續病假,由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1月29日,主要診斷為「右膝傷」;之後他於2020年1月30日起復工 [B/65§21] [MR1/408] ,其後只於覆診日偶爾獲發病假。
33.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原告人由於襲擊事件受傷而引致「多處受傷引致右膝疼痛,無力及降低步行耐力(multiple injuries resulting in right knee pain, weakness and decrease in walking tolerance)」,根據2020年12月24日發出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 LEC為2%。但該評估似乎並沒有包括其精神創傷問題。
骨科專家證據
34. 就着本案,原告人於2024年8月5日接受骨科專家高拔萃醫生檢查。根據骨科報告[B/99-119] 所述,高醫生認為原告人因襲擊事件受傷所受到包括左肩、雙前臂、右大拇指等擦傷的傷勢輕微,經治療後已痊癒。
35. 至於原告人右膝外側半月板、前十字韌帶和內側副韌帶傷勢,經手術後恢復良好,但仍有殘餘疼痛、無力和屈曲活動範圍受限的情況。
36. 高醫生認為原告人的骨科傷勢已得到適當治療,情況早於2020年中趨於穩定,不再需要進一步治療。在他病假後復工的初期階段,安排他從事輕體力勞動是合適的。原告人可以恢復其以往的工作及職務,但由於後遺症,他的工作效率和效能可能會受到輕微程度的影響 。他大致上可以重拾慢跑運動,日常生活亦沒有影響。
37. 高醫生評估原告人的右膝骨科傷勢引致其全身整體損傷(whole person impairment)為2%;LEC為2%。
精神科專家證據
38. 原告人於2024年8月6日接受精神科專家林達聰醫生檢查。
39. 醫療記錄顯示原告人並沒有既往精神病史。襲擊事件後,他經常回憶事發經過,做惡夢和失眠,過度警惕及害怕靠近人群,與朋友保持距離,變得焦躁和脾氣差,避免前往太古港鐵站,乘搭扶手電梯時緊張及焦慮;於襲擊事件受傷初期/復職前他甚至感到憂鬱、頭暈目眩及注意力不集中。2022年6月接受警務處安排的臨床心理學家治療,直至2023年情況已有改善。
40. 林醫生診斷原告人因襲擊事件受傷而引致輕度PTSD,其後遺症及心理問題可能需要多2年才能完全消退,但沒有造成永久性的精神障礙,不需要進一步治療,亦不會影響其工作能力。
41. 考慮過所有醫療記錄、醫學專家證據及原告人庭上的證供,本席認為原告人是一位誠實坦白的證人,他完全沒有誇大他的傷勢,並確認自從2020年之後,已經沒有就右膝傷勢接受治療或需要服食藥物。證據顯示他正面面對襲擊事件及積極接受治療,於病假完結後立即恢復工作,謹守警務工作崗位至今。本席接納以上所述的原告人因襲擊事件而受到的身體受傷及精神創傷的所有證據。
判定賠償金額
A. 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SLA)
42. 原告人就PSLA索償$400,000,於結案階段下調至$350,000。
43. 襲擊事件導致原告人身體多處擦傷,右膝及韌帶扭傷及半月板創傷較為嚴重,需要接受手術修復,亦受到精神心理損害超過兩兩至三年。可幸於治療下已大致康復,他能夠恢復從前的警務工作及職務。
44. 根據其證供,原告人現時的身體及心理情況大致正常;但當天氣轉變時仍然會感到右膝痛。運動方面,他只可慢跑,但不能做劇烈運動,亦不能重拾他喜愛的籃球和足球運動,避免右膝再次受傷。
45. 正如原告人代表大律師所述,他的傷勢總括未達到嚴重損害(Serious Injury Category)[1] 的程度。
46. 大律師提交了以下牽涉膝關節創傷的案例,與本案中原告人的後遺症近似:
(1) Li Wan Kei v Hyundai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HCPI 577/2004 (2006年3月6日) (PSLA $375,000)
(2) Poon Ching Man v Lam Hoi Pun, DCPI 1585/2011 (2014年11月11日) (PSLA $200,000)
(3) Lee Kam Lin v Full Wise Limited trading as Fishing Bay Restaurant, DCPI 2354/2014 (2015年11月27日) (PSLA $230,000)
(4) Chan Kwok Kuen v Actionspo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DCPI 1985/2013 (2019年4月30日) (PSLA $250,000)
47. 經考慮以上案例,加上以下近似的膝關節傷勢的其他案例:Frances Christine Keeling v The Hebe Haven Yacht Club Ltd, DCPI 579/2004 (2004年10月25日) (PSLA $250,000) 及Man Ying Chu v Leung Kwok Wing [2007] HKLRD (Yearbook) 414 (PSLA $250,000),本席接納原告人於本案的傷勢程度較 Li Wan Kei (supra) 所述傷勢輕微,較Poon Ching Man (supra) 嚴重,及與Chan Kwok Kuen (supra)、Lee Kam Lin (supra)及Man Ying Chu (supra) 案中原告人傷勢程度近似。
48. 於Chan Kwok Kuen (supra) 一案中,原告人(事發時25歲)左膝受傷,MRI顯示其內側半月板前角體部和後角複雜撕裂,及前十字韌帶在股骨止點附近完全撕裂。他接受了長達4小時的手術,重建、切除及修復前十字韌帶、部分內側半月板及左膝關,住院5天。之後接受了31次復康物理治療。左下肢肌肉萎縮,降低運動樂趣。骨科醫號專家認為原告人已基本康復,可以恢復意外前職位為初級運動銷售見習員的工作。然而,原告人仍受後遺症影響,如運動時感到不適,難以完全蹲下,下樓梯和踢足球也有困難。法庭於2019年4月30日的判案書中判定PSLA金額應為$250,000。
49. 根據有關案例,考慮到本案中原告人除了右膝傷勢外,因襲擊事件對其精神心理亦有長期負面影響;加上通脹因素,本席認為合適的PSLA金額應為$320,000。
B. 喪失賺取收入能力(LEC)
50. 根據原告人庭上所述,他並不知道襲擊事件受傷及所引致的後遺症,會否影響其日後晉升,亦沒有證據顯示該些後遺症使他面對很大風險,並於未來丟失工作或失去晉升的機會。
51. 於結案階段,原告人代表大律師確認其撤回此項賠償的申索。本席認為這是合理的決定。
C. 已付雜項費用支出
52. 此項申索涉及原告人已付而未得到其僱主補償的私家醫院磁力共振掃描($5,000)及手術醫療($76,899)、多次往返醫院/診所接受治療(超過100次)而花費的交通費(主要乘坐的士)($14,883)及滋補食品($7,000)等費用。其於公立醫院接受治療的費用則因其公職人員身份而獲得豁免。
53. 有關私家醫療費用全數有單據支持,應予批准償還。
54. 有關交通費及滋補食品費用金額沒有單據支持,但考慮到索償金額尚算合理,法庭接納$20,000為合適的賠償。
55. 已付雜項費用支出補償金額總數判定為$101,899。
總結
56. 基於以上,法庭判定被告人應付原告人賠償金額:PSLA $320,000及已付雜項費用支出補償 $101,899,總數為 $421,899。
57. 判定賠償金額應連帶利息:
(1) 有關(A)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SLA)賠償的利息,由送達傳訊令狀當天起計至判決日,以年利率百份之二計算;
(2) 審訊前的(C)專項損害賠償利息,由襲擊事件當天起計至判決日為止,以現行判決利率的一半計算;
及由判決日起以現行判決利率計算,直至繳清為止。
訟費
58. 原告人應得本案的訟費,由被告人支付,包括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59. 以上訟費命令屬暫准性質,如法庭於本判案書日期起計14天內沒有收到任何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此暫准命令將隨即成為絕對命令。
60. 最後本席感謝原告人代表大律師的協助。
原告人: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孫子恒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審訊
[1] David John Slater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HCPI 646/2012,2016年6月14日),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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