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岩坤
崔婥筠
[2022] HKCFI 3081
HCMP 133/2021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NO 133 OF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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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EEN
判 決 書
1. 申請人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36 條,向本庭申請委任獨立人士申請承辦和管理遺產,答辯人反對。經聆訊後,本席於2022 年6 月 28 日頒布書面判決 (「該判決書」),批准了申請並作出相關指示。
2. 本席同時作出暫時訟費命令,即申請人因本申請引致的訟費 (包括曾保留待決的訟費,以及大律師費用),須由答辯人支付。除非雙方協議訟費金額,否則將由法庭評估。除非任何一方在 14 天內提出申請要求更改,否則暫時訟費命令將無需進一步法庭命令而自動作實 (「該暫時訟費命令」)。
3. 答辯人透過其2022 年7 月 11日的傳票,要求更改該暫時訟費命令,即就申請人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為此,答辯人同日存檔了支持誓章。
4. 雙方在今天聆訊中表示並無補充口頭陳詞。
5. 經考慮雙方書面陳述,本席認為沒有理據更改該暫時訟費命令。
6. 正如本席在該判決書第 29 段解釋,訟費是法庭的酌情權。至於如何因應本案情況去行使酌情權決定訟費責任,本席在該判決書第30至35段已作分析,在此不贅。
7. 答辯人以上述其支持誓章附夾稱為「附頁」,其內容標題為「上訴書」。該文件首5頁半和第7至8頁,只是重申其針對申請人的投訴,這既反映答辯人只是拒絕理解該判決書就本案申請的分析,且非有效地針對該訟費命令是否恰當而作出的陳述。至於在其第 6 頁標題訟費部份,提到反對申請人要求訟費從遺產扣除,可是這並非該暫時訟費命令內容。
8. 就在2022 年8 月 31 日,答辯人又存檔了另一誓章,附夾其進一步陳詞和若干文件,當中的陳述,以及其所反映答辯人就有關該判決書、該暫時訟費命令,以至今次申請的焦點的理解,仍然一如本席於上段所述的觀察般。
9. 所以本席命令:答辯人的傳票申請予以撤銷;該暫時訟費命令予以作實。另外,申請人因本次傳票引致的訟費,須由答辯人支付。
「訟費」
10. 申請人須於 5 天內向本庭提交和送達答辯人其訟費陳述書;答辯人可於其後 5 天內向本庭提交其就該陳述書內訟費項目和金額的書面意見。本庭將於上述期限過後以書面形式簡易評估訟費。
申請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周燦標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