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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38/2024
[2025] HKCFI 42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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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靖頎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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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健先生,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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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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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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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詳情
被告於2023年3月29日,連同盧健文,分別非法販運內含5.183公斤海洛英鹽酸鹽的6.638公斤混合劑(第一項控罪)與及內含70.013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及385克單乙酰嗎啡鹽酸鹽的86.226公斤混合劑(控罪二)。
案情
控罪一,2023年3月29日上午九時許,盧健文駕駛黑色七人車YL7934進入美孚19座,被告下車進入19座,其後警員發現被告從20樓行落19樓梯間,孭著黑色斜孭袋及黑色背囊,手持橙色購物袋。警員上前截查,並在橙色袋內搜出十九磚用膠紙包裹的固體,內含5.183公斤海洛英鹽酸鹽的共6.638公斤混合劑。上述毒品磚中十六磚用啡色紙包裹,紙上印有「雙獅地球標」商標,註明「純淨100%」,其餘三磚用綠色紙包裹。被告在警誡下說:「我因為爭人錢,等錢使,所以幫人帶呢袋毒品,之後會收到5,000蚊報酬」,以及「我會坐我拍檔部車載去其他地方。」被告表示拍檔是盧子健,負責揸車,車牌係YL7934,被告身上亦撿獲現金港幣13,420元、一張美孚新邨一期住戶證、一部流動電話、兩條鎖匙。警員用被告身上撿獲的鎖匙打開美孚新邨19座20樓C室(「C室」)大門進入C室,C室面積約三百平方呎,單位頗為空檔,只有少量傢俬,C室客廳發現一對手套、一卷膠紙、一支雙頭筆、一些膠袋及四個購物袋,其中一個購物袋看來與被告手持的橙色購物袋相同。
控罪二,警員隨後帶同被告及盧子健到深水埗匯璽1B座25樓D室(「D室」)。被告在警誡下自願提供D室大門密碼,警員用該密碼進入D室。D室面積約一百平方呎,單位頗為空檔,只有少量傢俬。D室客廳有一張床,該床旁邊有兩個尼龍袋。警員在上述床上及上述尼龍袋內發現合共二百四十六磚用膠紙包裹的固體,載有內含70.013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及385克單乙酰嗎啡鹽酸鹽的共86.226公斤混合劑,上述毒品磚中五十二磚採用與上述相信的啡色紙印有相同的「雙獅地球標」商標包裹,九十四磚則採用相同的綠色紙包裹。
兩項毒品總共巿值約為港幣73,176,832元。
D室床上也發現購物袋及兩個膠袋,購物袋看來與被告手持的橙色購物袋相同。
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指出,盧子健是他的中學同學,盧知道被告欠人錢,自2022年12月或2023年1月起招募他販運毒品(即「白粉」),每次報酬數千元。最初那次是2023年2月,盧駕駛YL7934載被告到匯璽,被告上樓拿毒品,盧則在車上等候,被告用住戶八達通卡拍卡上樓,然後帶同毒品回到車上聯絡客人,接著便駕駛YL7934帶被告到交貨地點,被告其後將毒品親手交給客人或將毒品放在草叢內,之後被告還做了三四次或六七次。2023年2月底,他按盧的指示租用C室,盧亦給他現金,再將現金交給地產代理,他之後將鎖匙、住戶證、租約交給盧。他租用C室後,盧指示他過去D室,盧向他提供D室的密碼,又叫他用八達通卡拍卡入閘,他下樓後將該八達通卡還給盧,盧亦給他𠝹刀、膠紙、手套、購物袋、雙頭筆及工具帶回C室,他按盧的指示將多磚毒品從D室搬到C室大約三次,一次搬了二十六磚,第三次搬了二十或二十四磚。盧載他往返匯璽與美孚新邨。盧通常致電他表示翌日有工作,翌日早上他便會到旺角登上其私家車,盧亦會載他到美孚新邨拿毒品,然後載他去將毒品交給客人。他首次上去C室時,盧亦有一同上去一次,之後他便自行上去C室。2023年3月26日,他從C室拿了十磚毒品,盧其後載他到紅磡,將毒品交給客人。2023年3月29日,他按盧的指示從C室拿了十九磚毒品,用盧提供的鎖匙及住戶證進入C室,在他身上發現的現金港幣5,000元是當日販運毒品工作所得的報酬,他的電話號碼是6018 8806,盧的電話號碼則是7074 3789及9044 6706。上述所有相關的毒品是「白粉」。
2023年2月20日被告簽署C室租約,自2023年2月21日起租用C室,租期兩年,月約港幣13,000元,簽署租約時他將現金港幣39,000元(即首月租金及租金按金)交給地產代理。2023年2月21日地產代理將C室鎖匙交給被告。
被告與盧之間的WhatsApp對話紀錄是於2023年2月21日至3月26日,期間他向盧發送C室的業主銀行賬戶號碼,表示賬戶是業主的賬戶,盧說會給他錢以供交租。2023年2月22日,他將半頁租約發給盧,盧又將半頁租約發回給被告,並討論智能卡數目。
就閉路電視電話通話及八達通紀錄,被告及盧分別在該段時間(即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間)七個個別早上,分別及各自到上述兩個單位(即美孚及匯璽單位),期間亦把裝滿背囊的物品從匯璽移到美孚新邨。
案發所有期間,被告非法管有案中撿獲的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求情
被告現年42歲,過往在2004年5月因提供虛假資料予海關,被罰款12,000元。
何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早在2024年5月13日首次在裁判法院已承認兩項控罪及同意相關案情。
何大律師援引上訴庭在HKSAR v Huang Ruifang(黃瑞芳) CACC 106/2022,案中就「販運危險藥物」訂立的新量刑指引。根據該案例,販運15至30公斤海洛英,量刑起點為27至30年監禁。本案兩項控罪涉及75.196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及385克單乙酰嗎啡鹽酸鹽,唯上訴庭未就超過30公斤海洛英訂立指引,此類案件屬法官行使酌情權範疇之中。
而考慮HKSAR v Sum Ka Wa(岑嘉華) [2024] 4 HKLRD 777案確立實際刑期上限,最高刑期應為35年監禁。根據該案指出: “The Court made reference to Ng Muk Kam, where the trial judge’s attempt to impose a sentence of life imprisonment on a defendant involved ‘in a major way’(albeit not the mastermind or chief financier)in trafficking in 306 kilogrammes of salts of esters of morphine, with a street value of some HK$146 million, was varie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to 35 years’ imprisonment”;“… we think we should state that realistically and for all practical purposes, there is a prevailing sentencing limit for the offence of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which is 35 years’ imprisonment after trial”。
何大律師亦指出,同意本案涉及控罪及性質份量令人髮指,毒品數量確實較大。但無論毒品數量或被告的角色均低於上述R v Ng Muk Kam CACC 685/1993案。而就販運危險藥物量刑準則亦可按照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及最新案例HKSAR v Lee Ming Ho(李名豪) [2024] HKCA 150中六個步驟:首先,按照毒品數量確定量刑等級;第二,按庭上證據評估被告角色及罪責;第三,確認被告屬於哪個量刑等級,在特殊情況下可能需要超越量刑等級,反映控罪性質、被告角色;第四,考慮加刑因素,承擔經審訊後的擬定日期;第五,考慮減刑因素,若非一些特殊情況,個人因素只會佔輕微影響;第六,以一個宏觀角度審視整體刑期是否公允。
辯方指出,被告的警誡口供及錄影會面當中已提述他並非主腦、管理人或組織者,他僅擔任倉管及運輸角色,只是受僱為他人運毒,以獲取報酬。參照上述案例以及被告僅有輕微案底,辯方建議法庭採用32至33年為量刑起點,而亦希望法庭因被告僅為收取報酬而運毒,並非主腦,就他角色而言,他只獲5,000元港元酬勞。
就背景而言,被告43歲,中四學歷,已婚,育有兩子一女,在2004年曾有輕微案底,被捕時任職倉務員,從沒有販運毒品前科,本次屬初犯,已汲取深刻教訓。辯方亦呈上五封求情信,可見被告有真誠悔意,望法院採納較低量刑起點。
就求情信而言,被告的求情信表明自己做過錯的事,對做過錯的事非常內疚後悔,對太太、子女、親友、同事失望,知道自己做錯,不能返轉頭,但會完全配合警方各方面情況,而在被囚期間亦主動協助懲教員處理一切大小事務。就牧師的信件而言亦指,被告沒有自怨自艾,沒有逃避,沒有推卸責任,以學習去面對自己,決心改過,承諾以後堅定信仰,好好照顧家人,每次跟被告分享,被告仍選擇積極面對,牧師看到他自願承擔及改過的勇氣及決心。就其姊姊的求情信而言,其姊姊亦指他是好老公、好爸爸,在收押所期間已看見了他改變很多,真心悔改。被告的太太求情信指出,被告是盡責、脾氣很好、樂於助人的人,任勞任怨的丈夫和爸爸,對長輩孝順,孩子都很尊敬及愛戴他,明白他干犯了此事嚴重的錯誤,他亦承諾不會再犯,而在這兩年間已經歷了被告其媽媽及外母的離世,不能見他倆最後一面,無法盡孝,被告在監獄裡已感到萬分痛苦和內疚,對他而言是很重的懲罰。被告的父親亦指出,被告對家庭盡心,孝順長輩,被告已知道自己做錯,希望可重新開始,真心悔改。
判刑
本案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毒品數量非常大,分別餘5公斤及70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巿值餘520萬及6,800萬元,總計約共超過7,300萬元。按上述黃瑞芳及岑嘉華等案例,販運5至15公斤海洛英可判予16至20年監禁,15至30公斤27至30年,30公斤以上法院行使酌情權,但按岑嘉華等案例務實判刑的頂點為35年監禁。因此,以此案涉及的毒品份量而言,兩項控罪分別已可予16年及3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涉及嗎啡的份量相對數目較少,在判刑上毋須予以考慮。
而按上述Herry Jane Yusuph案的案例,被告角色雖並非主腦,但亦積極參與,包括簽予租約,多次把毒品由匯璽運送至美孚再分發給不同人士,角色重要。但畢竟被告已盡早認罪,省卻審訊時間,過往亦並無任何涉及毒品的案底。被告求情信亦指出,明言自己知錯及悔改,家人亦非常支持他改過自新。
因此,考慮所有上述情節,就首項控罪可予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0年監禁;次項控罪則以3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2年監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兩項控罪可予同期執行。
因此,被告判刑如下:第一項控罪10年監禁,第二項控罪22年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共判以2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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