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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44/2021
[2022] HKCA 7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4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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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VU THI M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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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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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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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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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有利害 關係的一方 |
入境事務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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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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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1年4月30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就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就此上訴,2021年11月4日上訴法庭作出判決[1] ,駁回上訴。申請人在2022年4月2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根據《實務指示》2.1,在2022年4月21日作出指示,本申請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人須於2022年5月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申請人卻沒有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呈交書面陳詞。
3. 申請人是越南國民,她提出免遣返聲請,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傷害甚至殺害她。
4. 入境事務處處長 (「處長」)在2016年10月14日拒絕了她的免遣返聲請,她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月25日,駁回她的上訴。
5. 她於2018年7月16日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陳法官在2021年4月30日拒絕了申請。
6. 2021年5月13日,申請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對陳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2021年11月4日頒下書面判決駁回上訴。
7. 申請人在2022年4月2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理由
8.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她在越南遇到的問題,但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
分析及裁決
9.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條,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 申請人在她的非宗教式誓詞表示,由於疫情關係,當她收到上訴法庭2021年11月4日的判案書時,已經錯過提出上訴許可期限。姑不論申請人逾期提出動議通知書的理由是否合理,申請人在本申請,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她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她的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 本庭故此拒絕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頒令撤銷申請人在2022年4月21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 (區慶祥)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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