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CMC 13567 / 2012
[2022] HKFC 12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13567宗
——————————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
| 呈請人(擬上訴人)陳述書日期︰ |
2022年4月8日 |
| 答辯人陳述書日期︰ |
2022年4月22日 |
| 判決書頒發日期︰ |
2022年6月29日 |
-----------------------------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
-----------------------------
1. 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這是一宗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 在2022年3月11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就雙方之附屬濟助申請作出頒令如下︰-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女方須付男方一整筆付款$1,977,307。男方所有得益受第一押記所支配;
(2) 在執行上述第(1)段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各自保留其名下之資產。
3. 在2022年4月8日,女方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對判決提出上訴。女方的草擬上訴理由可歸納成以下各點︰
(1) 就由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女方之收入 ,本席認定女方無法交代其中3.46百萬之去向,將之撥回為家庭資產,這是犯了法律原則上之錯誤,因為本席︰-
(a) 沒有按Vaughan v Vaughan [2008] 1 FLR 1108 一案之法律原則加以考慮;
(b) 沒有就男方從沒有作出第17條申請這方面加以考慮;
(c) 沒有就考慮到女方銀行戶口中涉及$440,163港元之英鎊兌換及提走;
(d) 沒有考慮到所謂重複計算之情況。
(2) 本席採納UVH之估值為$565,000是一個錯誤之決定,也沒有在判決中清楚地交代接納上述估值的理由。
4. 就女方擬上訴理由(1)(a)(b)及(c),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1) 女方指本席在作出撥回之決定前,錯誤地並沒有考慮到是否女方的支出是否所謂 “clear evidence of dissipation” 即是 “demonstrably wanton”。扼要來說,男方的案情是按現有之證據,由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女方有收入不少於15.8百萬元,而按女方自己的說法,其間女方支出只為12.34百萬,就女方無法交代餘下15.8萬 – 12.34百萬 = 3.46百萬之去向,女方隱瞞了上述3.46百萬,法庭應將之撥回為女方名下資產在男方附屬濟助申索中作分配。換言之,男方是採納了女方自己所說的支出用來計算所謂女方的隱瞞資產。再者,雖然女方爭議男方以上所說女方有3.46百萬隱藏資產的說法,但女方的案情是男方所謂女方無法交代之款項,只是男方重複計算女方滙豐銀行戶口的存款和提款的結果,女方之支出並非主要爭論點。在這樣的況下,並無需要去審視女方的支出是否有所謂 “clear evidence of dissipation”即是 “demonstrably wanton”的情況。
(2) 確定資產,屬LKW v DD案所指第一個步驟,並無任何一方先作所謂第17條申請的須要。
(3) 女方在擬上訴理由中說 ,本席錯誤地並沒有將所謂女方銀行戶口中涉及$440,163與英鎊兌換加以考慮。在男方之計算中,女方在關鍵期間之支出已包括女方付家庭子女在英國教育費用5.42百萬。再加上如前所說,在計算時男方是接納了女方自己所說的開支。在這樣的情況,若女方主張上述$440,163與英鎊的兌換能支持女方的案情,女方應在審訊時一一加以說明,但女方並沒有這樣做。
(4) 女方在擬上訴理由中說,本席並沒有考慮到所謂重複計算的情況的說法並不正確。在判決書的第32段及第33段,本席已就所謂重複計算加以考慮並作出判決。
5. 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女方之擬上訴理由1(a)(b)(c)(d)都無合理上訴成功機會。
6. 就女方擬上訴理由(2),在判決書第23段及第24段,本席已交代了就UVH之估值之判決及其理由,不在此重複。但值得在此特別指出,在審訊時專家接受了冗長之盤問也就女方各點質疑作出持平、專業、合乎情理之澄清和解釋,詳情可閱謄本。女方在擬上訴理由中說,本席在判決書中說專家分別在第一份和第二份估值報告中採用同樣的估值方法並不正確。對女方這個說法,本席並不同意。從兩份估值報告可見,專家在兩份報告中都採用了收益法/淨現金流量折至現值(Income Approach/Discounted Cash Flow Model)。專家在庭上作供認同這個說法。女方在擬上訴理由中提及第二份估值報告是在審訊時提交。女方由大律師代表出席審訊。審訊時,訴訟雙方都接受法庭接受第二份估值報告為證據,關鍵只為法庭應給予之比重。又女方在擬上訴理由中依賴Martin v Martin案 ,但在審訊時女方並沒有提及該案,無論如何在審訊時本席及訴訟雙方都是仔細地審視了兩份估值報告,而訴訟雙方也向專家作出不少提問。本席是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才作出判決。
7. 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擬上訴理由(2)同樣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8. 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 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女方打算就2022年3月11日之判決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0. 女方上訴許可申請失敗,須付男方的訟費,若訴訟雙方未能夠同意訟費金額,則由法庭評定。以上之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李氏律師行轉聘林國輝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JC Legal 轉聘梁凱健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