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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30/2018
[2021] HKDC 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2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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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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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CHAN CH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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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 答辯人 |
DELICATE POWER LIMITED
trading as C. DRAG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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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1年1月5日 |
| 補償評估書日期: |
2021年 1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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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評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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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申請人按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傭補償條例》(“該條例”)向答辯人追討補償的案件。
2. 法庭已於2020年3月18日作出命令,頒下非正審判決,判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需對申請人附上法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3. 法庭經本審訊作出補償金額的評估。答辯人並沒有出席審訊。申請人提交了誓章證據,證明已採取了恰當的步驟通知答辯人本審訊的日期及時間。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審訊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O 35 r 1(2),在答辯人缺席下進行。
證據及事實的裁定
4. 申請人親自出庭作供。作供期間,申請人就著她於2020年3月27日簽署的證人陳述書作出輕微的更正及澄清,並確認及採納該陳述書為她的證供。在無爭議基礎下,本席接納申請人的證供為真實。
5. 考慮到所有證據,本席作出以下事實的裁定:—
(a) 申請人於1996年10月18日出生。
(b) 在2017年11月左右,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任職傳菜員,工作地點為「翔龍拉麵小籠包」餐廳,每月工作25天,每天工作時間由中午前上班直至晚上收舖才下班。
(c) 意外發生於2018年1月19日晚上,申請人在工作期間,因另一員工未有放好的熱水桶倒地而被熱水濺到左腳,令至申請人的左腳燙傷。申請人在意外發生當時是21歲。
(d) 申請人意外發生之時及之前一個月的收入為HK$14,000,其中包括HK$12,500底薪和HK$1,500膳食費(25天中午兩餐膳食,每餐膳食費為HK$30)。
(e) 意外發生之後,申請人到仁濟醫院診治。之後直至2018年2月13日,申請人有12次到仁濟醫院及醫務診所覆診及接受治療,在每天醫療費用不多於HK$300計算下,總醫療費用為HK$1,303,大部分有收據支持(除了兩張收據遺失了之外)。
(f) 申請人獲發由2018年1月19日到2018年2月14日的總數27天病假。
(g) 答辯人在2018年2月以支票付給申請人一筆HK$10,955.65的款項,包含申請人2018年1月的工資(按每月25天工作百分比計算,由2018年1月1日到1月19日有15個工作天,工資為$8,400)及部份補償金額HK$2,555.65。
(h) 答辯人亦在2018年3月以支票付給申請人一筆HK$2,226.20的款項,為部份補償金額。
(i) 答辯人已付給申請人的部份補償金額總數合共HK$4,781.85。
委員會評估證明書
6.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委員會”)於2018年8月2日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7),其後於2019年3月14日簽發複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最終評估申請人因是次意外而引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為0.6%。按該條例第11條,本席接納上述委員會複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為所述事宜的證據。
7. 申請人曾於2019年3月21日提出就委員會複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的上訴;在審訊期間,申請人表明不會維持上訴,本席亦因此在無訟費命令下駁回上訴。
補償金額的評估
8. 申請人要求評估按該條例第9條、第10條、及第10A條應得的補償。
9. 根據該條例第9條,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申請人應得這項補償是月入HK$14,000 × 96個月 ×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0.6% = HK$8,064。
10. 根據該例第10條,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在本案中這項等如病假期間損失的收入。如上述,申請人獲發共27天病假,她應得的補償是月入HK$14,000 × 法定比例4/5 × 27/30天 = HK$10,080。
11. 根據該例第10A條,醫療費的支付,如上述,申請人的醫療費用為HK$1,303。
12. 綜合以上事宜,申請人可得的補償金額總數為HK$14,665.15,計算如下:—
| 第9條的補償 |
HK$8,064 |
| 第10條的補償 |
HK$10,080 |
| 第10A條的補償 |
HK$1,303 |
| 減:答辯人已支付的部分補償 |
(HK$4,781.85) |
合共: |
HK$14,665.15 |
命令
13.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HK$14,665.15連利息。自意外當天至裁決日的利息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裁決日起直至清付為止的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
14. 相應以上評估,本席亦按該條例第16B條,命令取消勞工處處長於2018年8月9日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
15. 本席亦作出訟費暫准判令,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補償金額評估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則由法庭判定。除非與訟任何一方於今天起計14天內向法庭提出申請更改,上述訟費暫准判令便無須法庭另作命令而自動成為正式訟費判令。
申請人: 由梁偉明律師行的Ng K. 律師代表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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