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J 3739/2021
[2023] HKDC 16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1年第3739號
--------------------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國昌內庭聆訊 (書面處理) |
|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3年8月1日 |
|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3年8月1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3年11月28日 |
------------------
判決書
------------------
前言
1. 被告人在2023年5月19日存檔傳票,申請針對本席於2023年3月28日頒下判決的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2. 《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條有如下規定—
「(4) 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下述限期屆滿前,向法官或(如屬 根據第(2)款提出的上訴)向聆案官提出——
…
(b) (如屬針對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以外的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由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28天;
…
(10) 區域法院或上訴法庭可於任何時間將提出要求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時限延展,即使提出要求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時限已屆滿亦然。」
3. 在處理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法庭須考慮各項因素,包括(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的原因;(3) 上訴成功的機會;及 (4) 批准申請對答辯人造成損害的程度:見Hang Hing Finance Lt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7] 5 HKLRD 356之Chiu Sin Chung v Yu Yan Yan Angela [1993] 1 HKLR 225;Mobile Petroleum Co Inc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2001] 1 HKLRD 225;Nantong Angang Garments Ltd v Hellmann International Forwarders [2005] 4 HKC 86及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2008] 2 HKLRD 18。
4.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14AA條—
「(a) 有關上訴是否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
(b) 是否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被告人延誤的解釋
5. 在被告人存檔傳票時,已逾期24天。
6. 被告人沒有就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作任何解釋。
7. 因此,本席無從接納被告人的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被告人的上訴理由
8. 為完整起見,本席仍考慮被告人的理據。
9. 然而,被告人在其日期為2023年5月19日長達10頁的「上訴通知書」中,只陳述她本人的案情,完全沒有指出本席的判決書中錯誤之處。
10. 同樣地,被告人在其日期為2023年8月1日長達22頁的書面陳詞中,亦只陳述她本人的案情,完全沒有指出本席的判決書中錯誤之處。
結論及命令
11. 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認為被告人的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因此,本席必須撤銷被告人的申請。
訟費
12. 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申請的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評定方式處理。
13. 如在本判決書日期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書面申請修改,則該暫准令將成為絕對命令。
14. 原告人須在絕對命令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法院呈交及送達與原告人訟費清單。被告人須在其後14天內向法院呈交及送達反對清單。
原告人:由温楊侯律師事務所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