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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4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4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5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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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26日
裁判日期:2009年11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11月30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一超市盜取兩樽花生油,價值251.80 元。被判監禁6 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2. 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承認案情
3. 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顯示她在一超市的貨架取下兩樽花生油,放入自備的環保袋,在經過收銀處時祇支付其他物品,無就花生油付款。她的行徑被超市經理目睹,在她離開超市後將她截停。
4. 上訴人向到場調查的警員承認她偷取花生油自用。
上訴理由
5. 上訴人投訴裁判官採納了兩個不同的量刑起點:12 個月及9 個月。同時,上訴人依賴另外兩名囚犯的判刑,指她的刑期較該兩人為重。
6. 上訴人亦指她的同居男友行動不便,兒子年紀輕,她希望早日出獄,替兒子辦理入學事宜。她不想兒子因她入獄而蒙受陰影。
討論
7. 本席閱讀裁判官的口頭判刑謄本(上訴文件第 27 頁B-E 行),可見裁判官當時是說以12 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人認罪後減為8 個月。裁判官亦因上訴人同居男友的情況及兒子年幼而再將刑期減至6 個月。
8. 在判刑理由書,裁判官在列出上訴人以往就盜竊罪的詳情及判刑後,採納9 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人認罪後判刑6 個月。裁判官指無其他減刑理由。
9. 看來裁判官在撰寫判刑理由書時已忘記了他在作口頭判刑時的決定。
討論
10. 上訴人是屢罰屢犯的積犯。她有23 次出庭記錄,共有26 次刑事記錄,其中7 次涉及盜竊罪。
11. 以上訴人認罪此情況,6 個月監禁等同9 個月量刑起點,本席認為不可說是過份嚴苛。
12. 上訴人並非一時貪心而盜竊,看來她是慣性盜竊者。上訴人同居男友的情況固然值得同情,她兒子亦年幼,但上訴人在2009 年4 月仍干犯盜竊罪而被判刑,而其時她男友已經是行動不便,亦有年幼兒子的了。上訴人的背景情況並非構成法庭將刑期扣減的理由。
13. 雖然裁判官所言前後不符,但以本案案情及上訴人屢罰屢犯的前科而言,6 個月監禁並非過份嚴苛。
14. 上訴人指另外兩名囚犯的判刑較她為輕,此亦非本席可將她刑期遞減的理由。當不同法庭對不同被告就相同罪行作出不同的判刑時,法庭需考慮的是上訴人的判刑是否恰當(參看案例周德福[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HKSAR v Chow Tak Fuk, CACC42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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