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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4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2年第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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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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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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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孔蓮發(Hung LIN F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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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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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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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
| 聆訊日期: 2014年2月19日 |
| 判案日期: 2014年2月19日 |
|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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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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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 申請人(孔蓮發)和謝貴財(“謝”)被控一項搶劫罪。控方指申請人和謝於2012年7月25日在中環威靈頓街富麗樓一樓走廊搶劫受害人(胡成浩)的一條頸鏈。
2. 謝承認控罪,但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3. 2013年1月21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有罪,並判他入獄4年6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4. 2013年8月2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駁回其申請。申請人仍不服,並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控方案情
5. 胡成浩是一名肉食公司的送貨員。2012年7月25日上午約11時30分,胡成浩按指示將客人訂購的肉食送往威靈頓街63-69號富麗樓三樓G室。
6. 胡成浩在下午約12時25分抵達富麗樓,當他步行至一樓轉入走廊後,他看到一名男子在量度天花的橫樑。胡成浩按該名男子的指示停下等候。十至二十秒後,胡成浩遭另一男子從後箍頸,並被按在地上,面向上背向下。該名原在量度橫樑的男子用力扯脫胡成浩的頸鏈,令吊墜跌在地上後,立刻拿着頸鏈跑落樓梯及走向大廈門口。該名箍着胡成浩頸部的男子亦隨即放手,向同一方向逃跑。
7. 胡成浩拾起吊墜,從後追趕兩人,並高呼打劫。
8. 胡成浩指箍他頸部及將他按在地上的劫匪離開他不超過十尺,而扯脫他頸鏈的男子則在其前面。其後,在一名警員的協助下,胡成浩成功截停及制服箍他頸部及將他按在地上的劫匪,另一名劫匪則失去蹤影。被截停及制服的劫匪是謝。胡成浩不能認出逃去的劫匪,而他描述劫匪的衣著和申請人的衣著不同。閉路電視顯示申請人事發時穿着淺色長袖恤衫及淺色長褲,胡成浩則指扯他頸鏈的劫匪身穿淺藍色短袖上衫,而他更堅稱淺藍色算是深色的。
9. 案發前,申請人被警員3892號發現在案發現場附近形跡可疑,故警員特別留意他。根據警員3892號的證供,申請人進入富麗樓約一分鐘後,胡成浩亦進入富麗樓。不久,警員3892號看見申請人從富麗樓跑出,沿威靈頓街向西面逃走。謝亦隨後向同一方向跑離富麗樓,而胡成浩則追出並大叫“搶嘢”。
10. 其後,警員3892號加入追捕,並成功拘捕謝。在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申請人在事發前後的行蹤。
11. 申請人被捕後接受警方調查。在警誡下,申請人表示謝確有邀請他參與搶劫行為,而他亦在案發當天到過現場準備和謝一起搶劫。但最後一刻他改變主意,在劫案發生前決定離開。
12. 申請人指謝曾對他說過會有三人參與搶劫,而他決定退出及離開現場前,有目睹謝和另外一名男子進入富麗樓。申請人亦有就案發時他身處現場附近不同位置的行為作出解釋。申請人表示自己急步離開現場是因為害怕麻煩。
13. 警員3892號在案發當天因申請人的行為可疑而注意他,及曾打算進一步行近他作出調查,但申請人成功逃避警員的目光繼續前行,期間申請人曾以右手掩面,並在威靈頓街63號門外使用電話約一分鐘後才進入富麗樓。
14. 警員3892號看見申請人進入富麗樓後,胡成浩是唯一進入富麗樓的人。當警員3892號正要知會同僚要求增援時,申請人突然由富麗樓跑出,沿威靈頓街向西面逃跑。兩秒後,謝亦隨即由富麗樓跑出,而胡成浩則追着他,大呼搶劫。
15. 事發後九天,警員3892號在認人手續中認出申請人就是在劫案發生前不久他注視的人,亦是在謝之前從富麗樓跑出的男子。
答辯理由
16. 申請人沒有作供自辯,亦沒有傳召證人替他作供。申請人的立場是他並非是劫匪之一,原因是他在劫案發生前已決定退出,而劫匪實是謝和他的另外一名同黨。
原審法官的裁決
17. 原審法官指出胡成浩對劫匪衣著的描述和申請人的衣著有不同,但該些分歧不足以引致合理疑點,顯示申請人並非是劫匪之一。原審法官指出胡成浩承認自己並非顏色專家,而他更沒有太留意搶他頸鏈的劫匪的服飾。
18. 原審法官強調根據警員3892號的證供,申請人是第一個離開富麗樓的男子,而謝和胡成浩則緊隨他跑出富麗樓。
19. 原審法官指出警員3892號有足夠時間及在光線充足的環境下注意申請人,亦對他有深刻印象,故能準確地認出申請人。
20. 原審法官認為胡成浩是在非常驚恐,及於電光火石之間觀察劫匪,故他對劫匪的衣著描述錯誤是不足為奇。原審法官認為胡成浩當時關注的是如何保護自己,而非劫匪的外貌和服飾。
21. 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所指在劫案發生前很短時間決定退出搶劫的說法。原審法官指出閉路電視記錄顯示申請人離開富麗樓時,是如賽跑一般地奔跑。原審法官否決申請人所指他懸崖勒馬,在搶劫發生前一刻決定退出的說法。
22. 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有份參與搶劫胡成浩,他是扯脫胡成浩的頸鏈後跑離富麗樓的劫匪,因此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3. 申請人重申胡成浩描述劫匪的外形和他的外形不符,而胡成浩更表示他不會認錯人。申請人指出胡成浩描述謝的外形和衣著是正確的。
24. 申請人強調胡成浩對另一名劫匪的描述,不論是身高、服飾、年齡和外形和他都有分別,而控方亦沒有提出衣服纖維報告證明他和案件有關。申請人力稱原審法官卻沒有恰當地處理有關的證據。申請人認為針對他的定罪決定是不穩妥的。
25. 申請人更指原審法官對他有偏見,導致原審時他未能獲得公平的審訊。他指原審時,在謝認罪後,原審法官向代表謝的大律師查詢謝是否知悉他可指證申請人以獲減刑。雖然謝最終沒有作供指證他,但申請人認為事件已顯示原審法官對他有偏見、導致審訊不公。
討論
26. 胡成浩遭人搶劫是不爭的事實。劫案時,申請人在現場,而他更承認他到現場的目的是和謝一起進行搶劫。
27. 申請人指自己在最後一刻決定退出的說法根本全不合信。如申請人決定退出搶劫,他不會在現場出現或逗留,更不會在劫案發生後,跑離現場。閉路電視記錄顯示申請人快步跑離富麗樓時和謝相差只有兩秒,他們明顯是前後一起逃離現場。閉路電視記錄亦沒有顯示有另一名劫匪出現。
28. 根據警員3892號的證供,申請人在案發前形跡可疑。申請人在胡成浩進入富麗樓一分鐘前先進入富麗樓。證據亦顯示當胡成浩遭人扯脫及搶走頸鏈後,申請人先從富麗樓跑出,謝和胡成浩緊隨着其後,而胡成浩更大呼搶劫。當時除了謝之外,沒有另一名劫匪在現場出現。申請人指有另一名劫匪和謝搶劫胡成浩是完全沒有客觀證據支持的。
29. 雖然胡成浩對劫匪的描述和申請人的外表有別,但原審法官有恰當地處理過該議題。原審法官認定分歧是因為胡成浩是在非常驚恐及於電光火石間描述劫匪的外形和服飾,故他的描述有錯誤不足為奇。原審法官特別指出胡成浩沒有太留意搶他頸鏈的人的服飾,而事發時他關注的事情是如何保護自己,而非劫匪的外貌與服飾。
30. 本案的裁決全建基在原審法官就事實的決定。原審法官是根據控方的證據,包括閉路電視記錄及在申請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去解釋、削弱或反駁控方的證據的情況下,裁定申請人就是劫匪之一。
31. 原審法官是一名職業法官,必會根據證據作出判決。申請人指原審法官對他有偏見的說法不成立。原審法官的裁決合理,亦有根據。申請人指自己未獲公平審訊的立場是沒有基礎支持的。申請人指沒有纖維報告一事更不會影響案件的裁決。
32. 對申請人被裁定搶劫罪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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