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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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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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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外聘檢控官馬明德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陳林律師行轉聘蔡啟雄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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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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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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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本席裁定被告人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罪名成立,涉案的毒品分別是9.34克[2]和14.62克[3]「氯胺酮」。
2. 2009年2月18日晚凌晨約5時,警員在城南道74號天台,乘被告人離開天台單位,進入該處搜查。當時,警員在被告人右前褲袋搜出涉第一控罪的「氯胺酮」,被告人向警員承認那些「氯胺酮」是自己吸食的。稍後,警員在單位一個房間的床底搜出以下物件:
a. 一個灰色盒內藏一包防潮珠和兩包涉第二控罪的「氯胺酮」,
b. 一個銀色萬寶路煙盒裝著一隻膠茶匙和一包防潮珠,
c. 一個紅色邊可再封膠袋內有16個透明可再封膠袋。
3. 被告人向警員承認上述物件和「氯胺酮」是他的,他在2月16日晚在尖沙咀「PP的士高」用$1,600跟「阿全」買的,總重約1安士。後來,他將這些「氯胺酮」分成3包,1包袋在身上,另兩包放在床底的盒內。
4. 被告人18歲,沒有犯罪記錄,他在內地出生,2006年從內地來港,中一後停學。父親對他管教不嚴,被告人行為開始出現問題,時常流連遊戲機中心,與不良朋友來往,加入三合會和開始吸毒。被告人曾做運輸工人、侍應和推銷員等。戒毒所報告指被告人有毒癮,適合戒毒。本席看過被告人和他父親今天呈堂的求情信,判刑時會考慮。
5. 被告人證供沒有顯示他將與朋友一齊吸食涉案毒品,加上毒品份量不少,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所講這是「社交販運」的案件。何況,「社交販運」比職業販運者可能遺害更深,因為很多年青人往往在社交場合因朋友唆使而開始吸毒,繼而染上毒癮。
6. 就販運危險藥物罪上訴庭有明確判刑指引[4],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這兩項控罪的毒品總重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4至6年。
7. 販運氯胺酮近來多涉年青罪犯,是嚴重罪行,不能輕判。除非特別年輕,否則法庭不會減刑。被告人18歲,年紀不是充份的減刑理由。本席已詳細考慮他的背景和案情,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
8. 就第一控罪的9.34克氯胺酮,本席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判被告人入獄45個月。
9. 就第二控罪的14.62克氯胺酮,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判被告人入獄51個月。
10. 考慮到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一控罪刑期的其中5個月與第二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56個月。
[1] 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條。
[2] 第一控罪。
[3] 第二控罪。
[4]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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