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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0/2022
[2023] HKDC 13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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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楊逸雄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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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陸勁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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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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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
2. 2022年7月26日下午6時55分左右,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206-216號華昌樓進行反毒品行動的警員,看見被告人推開5樓(4/F)防煙門行落樓梯,當時他左手拿着一個啡色紙袋,右手拿着一個黑色膠袋。警員隨即截查被告人。
3. 警員在黑色膠袋內的一條藍色牛仔短褲右前褲袋內,找到1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5.6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的5.69克晶狀固體。
4. 被告人以販毒罪被拘捕,並在警誡下說:“我都係揾兩餐晏仔啫,俾次機會啦"。
5. 被告人在被捕時管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4,470元。
6. 警方搜查被告人於華昌樓5樓(4/F)D室B劏房,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7. 涉案毒品在當時的估計市值為港幣約3,454元。
8. 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涉案毒品是冰毒,他打算在街上以每包港幣500元的價錢賣出,被警方截查時,他正在離家前往附近的公園兜售該些毒品。涉案的10包冰毒是他以港幣3,000元向一名叫“光頭佬"的朋友買的。購買該些毒品後,他沒有改動包裝。警方從他身上檢取的現金是他的積蓄,電話亦是他的。
被告人的背景
9. 被告人現年47歲,在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三程度,退學後曾任職裝修工人和運輸工人,他單身,獨居於上述地址。
10. 他的父母親均已70多歲,已沒再工作,健康日漸轉差的父親由母親獨力照顧。
11. 他有11項定罪紀錄,其中1項與本案控罪相同,4項為管有毒品。
求情
12. 代表被告人的劉欣欣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自2020年3月刑滿出獄後,曾先後當過茶餐廳外送員及裝修散工,但因疫情影響以致僱主結業,或令他開工不足及最終失業,被告人透過社會福利署亦找不到工作,因而陷入經濟困難,才再度犯案。
13. 被告人純粹是向他人購入涉案毒品繼而將之轉售,並不涉及再包裝毒品或其他更嚴重的行為。
14. 根據HKSAR v Tam Yi Chun(譚伊真)CACC 524/2011,販運10克或以下的冰毒的恰當量刑起點是3至7年監禁。根據辯方計算,以本案所涉的5.61克冰毒,合適的量刑起點是62.9個月。
15. 辯方希望法庭不會因被告人有一項相同的案底而提升量刑起點。
16. 被告人被捕後即時向警方作出招認,亦盡早向法庭表示承認控罪,希望法庭給予他三分一的量刑扣減。
17.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後悔及知錯,今後不會再犯法兼且會做個有責任及有承擔的人。他的父親在被告人羈押期間接受過手術,至今仍然行動不良,需要母親照顧。被告人希望法庭輕判,好讓他可以早日與家人團聚,照顧年邁體弱的父母,一盡孝道。
判刑考慮
18. 正如劉大律師指出,根據譚伊真案的判刑指引[1],販運達至10克冰毒的量刑基準是3至7年監禁。
19. 上訴法庭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案指出, 販運毒品的判刑指引是以倉庫管理員(storekeeper)或送遞員(courier)為準。若販運者屬這類角色,他的罪行的量刑起點是適合以數學方式從量刑基準計算出來[2]。
20. 但若然從被告人的招認、或存在直接或環境證據顯示被告人將會“實際(或直接)販運”(“actual (or direct) trafficking"[3])該些毒品,他的角色及罪責比一名毒品送遞員或儲存管理員更為嚴重。
21. 若然被告人只是一名送遞員,本席同意辯方計算出的63個月監禁會是一個恰當的判刑起點。
22. 但根據被告人的招認,他是打算向他人兜售涉案毒品。這個招認顯示他的角色及罪責均較送遞員或倉庫管理員的為嚴重。本席因此將辯方計算出的63個月的起點提高至66個月。
23. 本席不擬因被告人一次相同的前科而將量刑起點調高。
24. 正於辯方大律師承認,認罪是最有效的減刑理由。被告人因他及早認罪而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經此扣減後的刑期是44個月。
25. 被告人的家庭狀況並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在缺乏其他減刑因素下,被告人就他所承認的控罪被判監禁44個月。
[1] 見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
[2] 判案書第59及60段。
[3] 判案書第61及6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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