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廣勝
HCB 800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3年8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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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破產人要求法院更改破產受託人的決定,只容許破產人每月 $16,104的開支。
2. 本席已經詳細審閱了破產受託人的計算方法。本申請的爭議點是,破產受託人要求破產人其中一名兒子支付家庭開支的決定是否合理。
3. 本席認為破產受託人的決定是合理的。破產人的兩名兒子均到了工作的年齢,其中一名兒子現在亦有一份工作。在此情況下,要求該名兒子支付他日常的開支亦屬合理。
4. 在處理此類申請時,法庭必須平衡破產人的合理要求及債權人的權益。本席認為破產受託人已經充份考慮了有關的因素,故此本席否決破產人的申請。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個別及共同受託人:由黃嘉霖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