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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5/2017
[2018] HKDC 5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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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慶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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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林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程競
達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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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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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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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傷人(Woun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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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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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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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以下五項控罪:—
(1) 猥褻侵犯;
(2) 非法禁錮;
(3) 刑事恐嚇;
(4) 傷人罪;
(5) 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一至四
3. 2017年3月,被告人與X(一名15歲女童)在網上認識,雙方同意維持性關係一個月而X作為被告人的兼職女友,被告人會向X支付港幣25,000元,但被告人從沒有付款。
4. 於同年3月30日早上,被告人與X安排首次見面。之後被告人帶X到他的住所,甫進入單位後,他們便進入睡房,被告人在床上隔着衣服摸X的胸部及私處。被告人沒有付款,X於是制止被告人,叫他走開。
5. 被告人離開睡房後,隨即返回,手上拿住一把生果刀,將刀架在女童X的頸上。威脅她不要呼叫,與此同時,用另一隻手摸女子X的胸部。
6. 期間,女子X反抗,搶去被告人的生果刀,但在過程中被刀割傷手部。最終X成功離開上址。報警後,警員在附近地方拘捕被告人。
7. 女童X的傷勢如下:—
(1) 雙手散佈割傷的傷痕;
(2) 右手掌有7厘米長裂傷;
(3) 左拇指有0.5厘米長裂傷。
控罪五
8. 於同年8月11日,裁判官下令將案件於8月24日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批准被告人保釋。於8月24日,被告人沒有出庭,所以法庭發出逮捕令。同年11月3日,警方在沙田區再拘捕被告人。
被告人的背景
9. 年25歲,未婚,與母親、弟弟同住,拘捕前為倉務員,他有兩次刑事紀錄,不類同。
被告人心理醫生報告
10. 報告顯示,被告人屬於低智的邊緣個案,他清楚明白自己所為的後果。他沒有嚴重的性異常或者精神變態問題。心理醫生認為他重犯的機會中等,建議對性的自我控制、自尊建立、衝動管理等作出心理輔導。
受害人X的心理評估報告
11. 報告顯示,今次事件對女童X是一個驚恐的經歷。事隔一年後,她的恐懼感已減低了,但仍有一些持續性對異性及性方面的負面困擾,對異性不相信等情況。建議她可以接受一些心理輔導,以減輕今次事件對她負面的影響。
量刑
12.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受害人的心理評估報告;
(4) 被告人的心理醫生報告;
(5) 被告人以往的刑事紀錄;
(6) 辯方呈上兩件案例,HKSAR v Chan Ka Chun(CACC 45/201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李漢華(CACC 54/2010)。
13. 本案案情頗為嚴重,包括以下幾點:—
(1) 涉案女童只有15歲;
(2) 被告人觸摸其胸部及私處;
(3) 被告人用刀架在女童X的頸上,繼續用手摸女童X的胸部;
(4) X在刀的指嚇下被禁錮在房內,並有一段時間;
(5) X在出於自然反抗,在搶奪刀時被割傷了手掌,造成7厘米長的裂傷。
14. 法庭認為本案情節較Chan一案嚴重。
量刑起點
控罪一
15. 就猥褻侵犯控罪,最初女童原則上同意。但她是16歲以下,不能作出有效的同意。再者在較後階段,她已拒絕。但被告人用刀架在她的頸上,再進一步摸她的胸部。法庭認為這案情非常嚴重,以3年零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定為26個月監禁。
控罪二
16. 在被告人用刀指嚇下,禁錮女童X一段時間。法庭以2年零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定為22個月監禁。
控罪三
17. 法庭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定為8個月監禁。
控罪四
18. 法庭以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定為10個月監禁。
控罪五
19. 法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定為3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
20. 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就控罪一至三的刑期,下令全部同期執行,即監禁26個月。
21. 控罪四的刑期中的3個月刑期與控罪一至三分期執行。
22. 控罪五的刑期中的1個月與控罪一至四的刑期分期執行。
23. 總刑期為26個月、加3個月、再加1個月,合共30個月監禁。
24. 本席判處被告人合共監禁30個月。
25. 就其保釋金,法庭考慮了他的解釋,很明顯不是一個合理解釋。因此,下令全數充公他的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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