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224/2025
[2026] HKDC 8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24號
---------------------------
---------------------------
| 出席人士: |
吳伯乾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容潔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劍鋒孫波丘志強 麥言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2024年8月1日,凌晨2時23分,警員在大埔寶鄉街48號截查被告人。經搜查,在被告人右手一膠包內有白色晶狀固體,及在她手袋內發現另一膠包內有白色晶狀固體;合共為內含12.8克冰毒的12.8克晶狀固體。
3. 現場捕拘和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涉案冰毒供她自用」。在隨後的錄影會面表示涉䅁的冰毒以三千元在九龍從一陌生男子購入。她居住在大埔大元邨,她與朋友晚餐後回家途中被截查,身上的496.70元供自己消費用。
4. 被告人管有上述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在本案有關時間,本案搜獲的毒品市值約為7,078.40港元。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5. 被告人現年44歲,離婚人士,但有一名穩定交往的男朋友,育有4名子女,現年分別為由17歲、16歲、12歲和4歲,男朋友是第二至第四名子女的生父。她和子女的生活依賴綜援和男朋友每月$5,000生活費。
6. 被告人犯案時沒有刑事紀錄,但有毒癮。家中只有被告人吸毒,2025年3月14日因四名子女在2024年9月4日的尿液含有冰毒成份,被告人警誡下交待自己的吸毒習慣,相信因此影響到子女,被裁定疏忽照顧兒童罪名成立,判處緩刑。被告因本案被收押後,4名孩子由她男朋友,即孩子們的父親照顧。孩子們的父親和兒子分別撰寫求情信及到庭給她支持,被告人亦在羈押期間修讀課程,為日後刑滿獲釋重投社會作準備,希望能重新做人。
7. 涉案毒品為12.8克冰毒,沒有找到其他包裝工具,希望接納她只是較低級別的毒品運送者。被告人適時認罪,希望給予她1/3扣減。又被告人有毒癮,因本案被拘捕後一直被羈押。懲教署在2024年8月3日對被告人進行尿液測試,結果顯示他對冰毒和可卡因呈陽性反應。被告人錄影會面時已表示涉案毒品為自用。被告人亦在庭上承認販運涉案冰毒,但有需要會服用若干。希望法庭接納有若干毒品是自用,能酌情給予一些扣減。
判刑理由
8. 根據上訴庭在HKSAR v Huang Ruifang黃瑞芳CACC 106/2022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70克冰毒的量刑起點是7至11年監禁。
9. 上訴庭在 HKSAR v Choi Chun Wo 蔡進和CACC 273/2017再一次就周俊生案CACC 135/2011訂下的"自用"扣減指引,就要有多少部份毒品為自用,才適用進行討論後,重申毒品以供自用的門檻測試是指所有該些毒品(適用於攜帶毒品入境情況)或顯著部份“significant proportion”作自用。上訴庭亦同時指出,即使未能通過顯著部份這個門檻,法庭仍然可以運用酌情權作出扣減,以反映有關情況。
10. 被告人有毒癮,被捕後的尿液測試亦顯示她曾服用冰毒,考慮後接納部份涉䅁冰毒為自用。然而管有危險藥物亦也可以判處監禁的刑罰。再者被告人沒有穩定工作,當時只剩400元生活費,她手上的冰毒市值約7千元,故聲稱自用的部份也有轉手他人的潛在風險。另按辯方提供的資抖,被告人警誡下透露她習慣有需要才買毒品,每次服用一小粒,即買即服用,避免被家人發現,涉案毒品分為兩小包,遠超被告人一次服用的份量,即使被告人打算取用若干,也只可能是極少部份。
11.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人只是毒品運送者,然而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毒品是她以$3,000購入,並非替人運送。被告人手上有2包合共12.8克冰毒,故就算1/4為自用(藏毒本身亦是犯罪),餘下替人運用,量刑起點也不會低於7年。本席考慮後採納7年為量刑起點。
12.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得1/3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監禁5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