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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16/2018
[2021] HKFC 2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8年第31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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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1年11月9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1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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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候訊期間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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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妻子向呈請人丈夫提出申請,要求丈夫支付每月$15,000作為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
2. 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判決書稱呼呈請人為“丈夫”,答辯人為“妻子”。
3. 丈夫現年43歲,妻子41歲。雙方在2010年7月結婚,並沒有子女;唯妻子在前一段婚姻育有一名兒子,在內地生活。妻子原為內地居民,在2016年獲發單程證到香港定居。
4. 丈夫在一間具規模的建築公司任職月薪地盤工人,妻子則宣稱失業。
法律原則
5. 妻子的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的規定。該條例節錄如下︰ -
「3. 在審訊離婚等訟案期間提供的贍養費
就 –
(a) 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或
(b) 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呈請,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6. 在蕭及蔡 [2021] HKFC 176, FCMC 2678/2020 (判案書日期︰2021年9月10日)一案,勞杰民法官就候訊期間贍養費爭議的法律原則作出扼要的說明︰
“法律原則
6. 法庭在這中期階段,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情進行深入查究,也不會對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法庭只會就有關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並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中期贍養費命令。
7. 上訴法庭於HJFG v KCY [2012]1 HKLRD 95一案中已就適用於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的法律原則作出詳細闡述。總括而言︰
(i) 法庭在現階段只會以公平為原則,考慮命令答辯方向申請方支付合理而必需的生活費用,讓申請方有能力維持法庭認為合適的生活水平。基於這個原因,無論訴訟雙方有多少財富,又或在當時雙方的財富分配是如何不均,除非雙方同意,否則法庭不會試圖在就附屬濟助展開正式審訊前重新分配雙方的資產。
(ii)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其中一項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是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儘管如此,法庭亦不一定會想方設法令申請方可以百分百維持之前的生活水平。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均有不同,即使雙方家財萬貫,法庭都不應假設雙方一直過着奢華的生活。
(iii) 申請方在提出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時,必須制定支出預算,而這支出預算必須撇除一切資本支出。
(iv) 倘若答辯方在反對誓詞或表格E作出的披露明顯不足,法庭應該毫不猶豫地對該方的支付能力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
(v) 由於這命令屬臨時性質,在審理此類申請時雙方亦未必將所有證據呈堂,故此在這階段法庭並不適宜就雙方的財政能力進行深入探討。雖然在考慮個別支出是否合理時仍然需要作出一些分析,但這些分析並不需要過於細緻。
8. 倘若在最終進行附屬濟助審訊後,法庭認為候訊期間贍養令的金額定得過高或過低,法庭可以作出命令,以糾正該命令所引致的不公情況。
9. 一般來說,法庭主要考慮受款者及其子女的即時和合理的經濟需要及支付者的支付能力。”
妻子的案情
7. 妻子由2021年1月19日開始自行進行訴訟。妻子指稱她被丈夫趕離婚姻居所,需要租住居所。她亦患有「腰椎病」,需要支付額外的醫療費用。丈夫有穩定的收入,有足夠的財政能力支付她每月$15,000的候訊期間贍養費。此外,丈夫在他日期2018年11月26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就有關他的債務作出虛假陳述,誤導法庭。
丈夫的案情
8. 丈夫指妻子並沒有就她的經濟能力作完全及坦白的披露,沒有在她第一份,日期2018年12月4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及「問卷答案」交代自己真實的財政狀況。
9. 丈夫在2021年9月6日在地盤工作期間發生工業意外,左手受傷,縫了多針。他一直獲發病假,在家休養。由於丈夫現時沒有當值,失去獲支付超時工作津貼及一些特別津貼。丈夫較早前亦在2021年2月發生意外,導致左腳踝扭傷;他亦患有焦慮及適應障礙症。代表丈夫的楊大律師陳詞指,妻子應可應付自己的生活費,享受合適的生活水平,而不用丈夫支持。由於丈夫身體抱恙,妻子應自行處理供養自己兒子及父母的費用,而不是依賴丈夫供養他們。
討論
10. 不爭議的是在2017年7月及12月發生家庭暴力糾紛。雙方均指稱是對方導致婚姻破裂。丈夫甚至指妻子在結婚前已欺騙他的金錢。妻子則指責丈夫有婚外情,並將她的貴重物件,包括一幅中國字畫取去,拒絕歸還。 本席必須指出,這些爭拗都不是在處理妻子是項申請時需要處理的課題。本席認為有以下的課題需要處理。
丈夫的經濟能力
11. 雖然丈夫指稱在2018年6月患有眼疾,亦由2018年7月開始在政府精神科診所接受焦慮及適應障礙症的治療,但這些健康問題似乎沒有影響丈夫的工作或收入。
12. 按照丈夫所提交的證據,由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他每月的平均收入是$45,200。本席接納丈夫因工作受傷,現時並沒有獲支付津貼,只得基本工資/工傷津貼$25,960。本席相信,在可見的將來丈夫應可獲發金額相若的工資/津貼。本席認定丈夫每月的收入約$25,000。本席認為,丈夫在康復後是否能繼續現時的工作,抑或只能擔任一些較少工資的工種,在現階段是言之尚早。
13. 丈夫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披露他欠五間銀行或財務公司約$577,700的債務,每月須還款達$20,000。可是,經妻子指出,丈夫當時只有三項欠債,每月還款只是$15,175 ,現時丈夫更沒有欠下任何債務。聆訊時,楊大律師同意妻子的講法。 丈夫一直有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本席認為丈夫不應該有此錯誤。本席對丈夫不盡不實的態度予以斥責。
丈夫的經濟需要
14. 丈夫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每月的開支約$38,000,當中有$20,000是歸還欠款。可是,丈夫在他日期2021年3月29日的誓章卻指他每月的支出大幅增加至$48,060。丈夫並沒有解釋是什麼原因導致入不敷支。
15. 丈夫現時獨居。本席認為丈夫誇大了一些開支金額;例如他指每月需要多達約$12,300作食物開支,$2,000 作雜項家用開支及$1,000 作服裝/ 鞋費。
16. 本席認為丈夫明顯地是為了反對妻子的申請而誇大他的開支。本席並不接納丈夫在他2021年3月29日的誓章內所報稱的開支。
17. 本席按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所報稱的開支核實他每月所需如下:
一般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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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
600 |
|
管理費 |
506 |
|
食物開支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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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家用開支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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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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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4,562 |
個人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外出膳食費用 |
4,000 |
|
交通費 |
400 |
|
服裝/鞋費 |
500 |
|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100 |
|
娛樂費/禮物 |
100 |
|
假期消費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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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牙齒護理費 |
220 |
|
稅款 |
896 |
|
保險費 |
2,000 |
|
其他 |
1,500 |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1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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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15,278 |
18. 本席給予$15,500的整數。
妻子的經濟能力
19. 妻子在日期2018年4月12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任職散工,每月賺取約$9,000。其後,妻子自行進行訴訟,在日期2021年4月19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患有「腰椎病」,不能工作。
20. 妻子所提交的醫療證據只是她到一位脊骨神經科醫生求醫的單據。明顯地,妻子並沒有向公營或私家的骨科醫生求醫。妻子所提交,由診治她的脊骨神經科醫生的簡短報告也沒有指妻子不能工作。本席不接納妻子所講,她因健康狀況沒有工作能力。
21. 本席認為妻子應有一些賺錢能力,可應付一些不需要過分體力勞動或站立的工作。本席認為,妻子每月可賺取$9,000;這正是她在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所報稱的收入。
22. 丈夫指妻子在內地經營一些生意,妻子否認。本席認為,這爭拗需留待審訊時處理。
妻子的經濟需要
23. 妻子在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每月需$10,238的開支,這包括供養她兒子的$1,738。妻子當時有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擬備該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可是,妻子在2021年4月19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卻報稱每月的開支大幅增加至$24,700。當中妻子的食物開支每月是$8,000 ,而雜項開支是$2,000。由於妻子只是在「劏房」獨居,她每月的家居開支應不會太多;與此同時,本席接納妻子作為女士,在個人儀容應獲給予合理的金額。本席亦接納妻子需要接受脊骨神經科醫生的治療,在這方面需要一些支出。
24. 盡本席所能,本席核實妻子每月的經濟需要如下:
一般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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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
租金 |
3,600 |
|
食物開支 |
3,0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200 |
|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6,800 |
個人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外出膳食費用 |
3,000 |
|
交通費 |
1,000 |
|
服裝/鞋費 |
500 |
|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1,0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1,000 |
|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
1,000 |
|
其他 |
200 |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7,700 |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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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
學費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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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書簿及文具 |
18 |
|
課外活動費 |
200 |
|
娛樂費/禮物 |
200 |
|
服裝費/鞋費 |
400 |
|
午餐及零用錢 |
400 |
|
校服費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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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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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16,238 |
25. 本席給予$16,500的整數。
丈夫是否需要支付妻子候訊期間的贍養費?
26. 丈夫同意在整段婚姻期間,甚至由2007年起兩人結婚之前,他已支付妻子生活費。他最初給予$5,000,打從妻子在2016年11月獲發「單程證」到香港定居後,他便給予妻子每月一萬元,在2017年1月更增加至每月$13,000。值得留意的是,根據丈夫自己的案情,在相同的時間妻子在內地有經營「化工品」及礦產的生意。雖然本席接納這些金錢可能不是全部給予妻子作為零用錢,但毫無疑問,妻子在婚姻期間在某程度上依賴丈夫的經濟供應。故此,丈夫在訴訟期間繼續支付妻子部份生活開支是合理的。
27. 根據以上的分析,妻子每月開支不敷之數約$7,500。丈夫是有經濟能力支付的。
命令
28. 本席頒令,丈夫需支付妻子每月$7,500作候訊期間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在2021年12月1日或以前,其後在每月的第一日支付,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訟費
29. 妻子的申請得直,本席認為妻子應獲付訟費。本席頒下暫準命令,丈夫需支付妻子是項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本席會在2022年2月24日的審前覆核聆訊中就金額作簡易評定。
30. 呈請人的律師需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以上命令。
呈請人︰ 丘先生 由卡永利律師行轉聘楊元晶大律師代表出庭
答辯人︰ 張女士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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