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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9/2017
[2018] HKDC 4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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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嘉軒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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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 控罪: |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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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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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分別涉及30.8克和7.42克海洛英。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一
3. 事發晚上7時49分,警員在御豪山莊B層停車場內,看見被告人離開一部私家車,警員上前截停被告人。在其左邊腋下夾著的一個黑色膠袋內,一共發現三百支膠飲管,內藏合共30.8克海洛英。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毒品買回來再賣給他人。
控罪二
4. 其後警員帶被告人到被告人的住所進行搜屋,在屋內發現共七十支膠飲管,內藏有合共7.42克海洛英、一個電子磅及四百三十八個大小不一的膠袋。
被告人的背景
5. 年45歲,被捕前為司機,已離婚,與女朋友及一對繼子繼女同住。他有六次刑事紀錄,一次為管有危險藥物罪。
量刑
6.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被告人的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7. 本席考慮了R v Lau Tak Ming([1990] 2 HKLR 370)的案例,就販運海洛英,上訴庭已作出量刑指引。由微量至10克,刑期是2年至5年;由10克至50克,刑期為5年至8年。
本案案情
8. 第一項控罪涉及30.8克海洛英,而第二項控罪涉及7.42克海洛英。總份量為38.22克海洛英。
整體量刑
9. 法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與本案的情況,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法庭會以兩項控罪的總份量作為量刑,即38.22克的份量作考慮。
10. 根據Lau一案的指引,按比例計算後,38.22克的刑期是7年零1個月。法庭考慮過,以7年刑期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判刑
11. 經扣減後,就每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56個月,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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