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 黎文洪經營黎文記工程公司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9] HKCFI 1812
HCMA 102/2018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0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12494-5、12499及1250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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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 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各自被勞工處票控5宗違例事項 (共10張傳票)。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當中4張傳票罪成。該4張傳票涉及2宗違例事項:沒有提供安全的支持設施 (傳票12494及12499宗;下統稱「第二組傳票」);以及沒有提供適當的進出口(傳票12495及12500宗;下統稱「第三組傳票」)。兩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上訴聆訊於2018年9月11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6月20日頒下判案書,駁回第二組傳票的上訴;但批准第三組傳票的上訴。
上訴人訟費申請
3. 兩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部分得直後,其事務律師來函申請第三組傳票的上訴及原審訟費。答辯人亦致函回覆,表示不反對有關申請。
命令
4. 由於答辯人不反對兩位上訴人的訟費申請,本席下令: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可獲第三組傳票的上訴及原審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卓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覆。
第一和第二上訴人:由其禮律師行代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