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4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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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量刑裁決
1. 被告在2009年7月15日凌晨2時半左右被警員於觀塘仁信里截查並搜獲藏有一包重52.66克的粉末內含17.36克氯胺酮。
2. 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替他人運送「K仔」以換取HK$600的報酬。
3. 管有17.63克氯胺酮以供販運的恰當判罸應為4年半監禁(參考許守城 [2009] 1 HKLRD 1判例內的量刑指引)。
4. 被告現年34歲,與妻子分居,現與父母同住。被告在車房工作,月入約$8,000。被告在1998年曾因販運海洛英被監禁2年,在2007年因售賣翻版物品而須到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
5. 對於本案控罪被告認罪有悔意。本席准予1/3減刑,判被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