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葉
CACV 254M/2013
CACV 25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254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9年第5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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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誤
判案書第15頁第33段第二句更正為 :
「呈請人的律師2012年11月28日和2013年2月5日信件中已清楚說明 ,呈請人按2012年10月9日的訟費命令要求答辯人支付的訟費是5,850元 ,即自答辯人2011年12月29日提出第一份傳票申請上訴,至2012年2月13日他獲發給法律援助書期間產生的訟費。」
日期: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