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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257/2018
[2023] HKFC 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18年第13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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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3年3月29日和3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3月31日 |
判案書
(更改贍養費)
1. 本審訊是關於呈請人(「男方」)於2022年8月17日提出的傳票,要求調低根據2020年10月21日的命令(「2020命令」),他應向答辯人(「女方」)和他們的女兒(「家庭子女」)支付的贍養費。
2. 2020命令是在雙方同意下頒佈的。根據2020命令,男方每月需支付贍養費15,000港元,包括(1) 家庭子女的贍養費13,000港元直至家庭子女年滿十八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及(2)女方的贍養費2,000港元,直至雙方共生之年、或女方再婚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3. 雙方就是次申請存檔了表格E和誓章,並出庭作供。
相關法律
4. 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規定,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者解除。以上條例第11(7)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需要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需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而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以及列於以上條例第7條內的各項事宜。
5. 根據上訴庭張澤祐法官在AEM 對 VFM [2008] 3 HKLRD 36和 [2013] 2 HKLRD 144中定下的原則,法庭在處理這一類申請時,應該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的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作出更改。
6.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在HCTT 對 TYYC, CACV380/2007第16段中指出,除非情況有實質上的重大轉變,法庭一般不會更改之前所作的命令。
7. 在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申請人(即本案的男方)有舉證的責任。換句話說,他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法庭應該因應他目前的情況而接納他的申請。
8. 根據以上的法律原則,法庭需要以雙方目前情況作為基礎,並需檢視相對於原先命令頒發時的情況而言,是否存在重大改變,目的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而舉證責任是在男方身上。
雙方的案情
9. 男方提出的理由是[1](1)他的收入長時間比過往少;和(2)他的婚姻狀況改變,他已另組一個新家庭,及有一名約2歲的兒子,支出增加。他要求把女兒的生活費由每月13,000港元減至港9,000港元,而支付女方的贍養費由2,000港元減至無須支付。
10. 女方於2022年9月26日存檔的誓章中所列的反對理由為:
(1) 女方現職公務員,職位是文書助理,薪酬二萬多港元,已差不多達頂薪,要供養年屆75至80歲的父母,他們盡力照顧女方和家庭子女,但女方沒有更多的能力承擔家庭子女經濟及生活上的需要。
(2) 男方一直拖欠贍養費,令女方入不敷支,百上加斤。
(3) 男方每月平均薪金52,000港元左右,一定有能力支付15,000港元的贍養費。
11. 男方現年約46歲,任職工料測量師。他於2022年3月30日再婚,與現任妻子育有一名2歲的兒子。
12. 男方在表格E中披露平均月入約為52,160港元(包括基本月薪、雙糧和旅遊/交通津貼。他又指出他的平均月薪自2020年4月開始由60,000港元減至50,000港元。他於這兩年間,曾多次嘗試求職其他公司,欲找一份薪酬及待遇跟以往一樣的工作,但未能如願。而且期間他再婚,亦有一名兒子出生,他認為在香港現時的情況,初生嬰兒及又同需要的基本生活費用極之龐大。在他薪金收入減少下令他原來已緊絀的經濟,變為入不敷支。他又邀請法庭考慮因女方是公務員,每年有穩定晉升及薪酬調整,並有完善的醫療福利,因此他認為女方有經濟能力負擔比現時更多的費用。
13. 男方現任妻子也是任職工料測量師,男方並不知道現任妻子實際的收入,由於她的年資較男方為淺,男方估計現時她的收入應該約有40,000港元。
14. 男方承認自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未付贍養費的差額總數為49,000港元。本審訊只涉及男方修訂贍養費金額申請。有關女方提出男方欠付贍養費的判定傳票申請已另行安排處理。
15. 根據男方提供的報稅表,於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累計總入息為556,804港元,即平均每月收入46,400港元。於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報稅表顯示,男方累計總入息為602,798港元,即平均每月收入為50,233港元。日期為2022年8月31日的表格已顯示他的平均月入為$52,160港元。換句話說,男方於2020年至2022年期間的薪金,每年均有上升。
16. 在開支方面,男方表格E披露他的一般開支為32,400港元,包括(1)分擔居所開支(按揭供款)14,000港元,該居所的擁有人為他的現任妻子;(2)公共設施雜費5,000港元;(3)管理費1,400港元;(4)食物開支7,000港元;(5)雜項家用開支5,000港元。
17. 男方的個人開支為34,260港元,包括外出膳食費用4,500港元;交通費1,800港元;服裝/鞋費2,000港元;個人儀容300港元;娛樂費/禮物2,000港元;假期消費2,000港元;醫療/牙齒護理費1,200港元;稅款3,500港元;保險費560港元;供養父母1,000港元;銀行債務13,000港元;學習和專業費用2,400港元。
18. 男方指出家庭子女的支出為12,500港元,包括學費2,200港元;額外補習費3,000港元;學校書簿及文具費用500港元;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1,200港元;醫療/牙齒護理費300港元;課外活動費1,000港元;娛樂費/禮物1,000港元;假期消費1,000港元;服裝/鞋費500港元;保險費700港元;午餐及零用錢800港元;其他交通費,200港元;校服費100港元。
19. 男方指他兒子的支出為總額為18,600港元,包括學費2,800港元;醫療/牙齒護理費300港元;娛樂費/禮物1,000港元;假期消費1,000港元;服裝費500港元,保險費1,000港元;午餐及零用錢1,000港元;子女看顧費9,000港元;其他如奶粉、紙尿片等2,000港元。另外男方提出於2023年1月起,將增加幼兒園學費及課外活動費8,000港元 ,即預期兒子的支出總額為26,600港元。
20. 於審訊時,男方澄清表格E上列出兒子的2,800港元是學前教育班的費用,而其後將增加的8,000港元則為兒子將入讀幼稚園的預期費用,其中包括學費4,500港元,保姆車費用1,800港元,其餘為家庭傭工接送兒子從馬灣居所到荃灣的車費。即當兒子將入讀幼稚園後,不應有2,800港元的學前教育班支出。
21. 男方有賭博的習慣,根據他的銀行帳戶結單顯示,每月經常有大約100,000港元等從他的銀行帳戶轉賬至他的馬會投注戶口,男方指稱那些款項部份是用於生活費用,他指稱在投注戶口提取現金比在銀行戶口提取現金容易,他又指這是他的習慣。
22. 男方承認現時仍然有賭博的習慣,並指他已向現任妻子承諾減少賭博的金額至約每月數千元。
23. 女方表格E申報的個人開支總額34,838港元,包括每月12,000港元因她及家庭子女與父母同住後分擔的家庭開支,以及個人外出膳食費用4,000港元;交通費1,500港元;服裝/鞋費2,000港元;個人儀容2,000港元;娛樂費/禮物1,500港元;假期消費2,000港元;醫療/牙齒護理費1,000港元;保險費1,838港元;供養父母費用4,000港元及學習費用3,000港元。
24. 另外家庭子女的支出總額為19,672港元,包括學費2,630港元;額外補習費3,440港元;學校書簿及文具700港元;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1,200港元;醫療/牙齒護理費1,000港元;課外活動費1,000港元;娛樂費/禮物1,000港元;假期消費1,500港元;服裝/鞋費1,000港元,保險費402港元;午餐及零用錢1,500港元;交通費800港元;子女看顧費3,000港元;校服費500港元。另外女方預期家庭子女需增加補習英文的費用每月4,000港元。
決定
25. 在處理本申請時,法庭必須考慮整體的證供,並權衡雙方目前的情況,包括雙方的經濟狀況,根據上述法律原則而作出決定。
26. 男方於2020年10月簽訂同意傳票時,同意了2020命令的贍養費金額,他當時的月薪已由6萬多港元降至4萬多港元,換句話說,他現時的收入比2020命令時的收入並沒有減少,反而增加。因此本席不接納男方收入降低的說法。男方在審訊時以他2020年4月份的收入為對比是不正確的。
27. 在男方另組新家庭及誕下兒子時,他是清楚知道他須支付贍養費,並供養家庭子女。他組織新家庭引致較大的支出並不是減少他對在前段婚姻中所生的家庭子女和女方應付的贍養費的理由。
28. 男方批評女方的消費,舉例男方在盤問時指女方4,000港元的外出膳食費用為高,但是他自己申報的外出膳食費用4,500港元比女方的支出更高。另外,男方批評女方不應向他的父母支付3,000港元看顧子女費用,男方認為女方父母是家人,不應該斤斤計較。另一方面,男方似乎認為他每月9,000港元的傭人費用是合情合理。本席不同意男方的說法。本席認爲男方的消費支出偏高。
29. 男方又批評女方購買水晶、保健儀器和參與興趣班的開支,並用以支付他減付贍養費的理由。這些費用並不是恆常的開支,而且男方並沒有解釋為何他要求女方省吃省用,而他自己又繼續用每月數千元或以上的款項作賭博。男方又質疑女方購買的水晶是用以圖利,但他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30. 本席認為男方並沒有可接納的理由調低按2020命令應付的贍養費,他提出的傳票應予撤銷。
31. 一般而言,訟費隨結果而定。鑒於本案雙方沒有律師代表,本席酌情對本申請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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