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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86/2022
[2023] HKDC 5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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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鄭樹勳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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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滿喜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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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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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 涉案的處所為位於香港九龍旺角荔枝角道123號地下的食肆“礦記生滾粥”(下稱“該處所”)。該處所設有前門及後門,營業時間為每天上午11時至下午10時30分。該處所內有一部收銀機,收銀機的鎖匙一直插在其鎖匙孔內。
3. 於2022年4月27日下午約10時30分,該處所的東主離開該處所,離開前檢查收銀機,內有現金港幣250元,東主在鎖好前後門後離開。
4. 於2022年4月28日上午約11時,東主返回該處所,發現後門打開,有被撬痕跡。經檢查後,東主發現收銀機內的現金港幣250元不見了,於是報警處理。
5. 該處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2022年4月28日時間06:04:24至06:04:51(閉路電視顯示時間比實際時間慢10分鐘)期間,被告人曾身處該處所。
6. 於2022年4月29日下午約6時25分,警員於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巡邏時,截停被告人調查。調查後,警員於同日下午約6時30分拘捕被告人,罪名是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由於失業需要金錢,因此進入該處所偷竊,而偷竊得來的金錢已被他用掉。
7. 警方於2022年4月30日到被告人的居所搜查,結果檢獲被告人在犯案時穿着的衣服。
8. 同日警方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人有以下說法:—
(a) 他在該處所偷竊了現金,後來他把那些現金用來購買食物;
(b) 他是從該處所的後門進入;
(c) 他從該處所內的收銀機偷取現金;及
(d) 警方從他居所檢獲的衣服正是他在犯案時所穿着的。
9. 在案發期間,被告人作為入侵者進入該處所,偷竊了現金港幣250元。
輕判請求
10. 被告人現年58歲,離婚多年,育有一名23歲的兒子但二人並不同住。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三,過往多任職裝修工人。被告人健康情況不佳,過往曾經中風,曾因工傷引致小腿骨折,亦患有糖尿病。
11. 被告人過往共有21次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有15次涉及不誠實的定罪包括盜竊或入屋犯法罪等。單以入屋犯法罪來說,過往共有7次記錄,最後一次入屋犯法罪的定罪日期為2010年,至於最近一次刑事記錄則為2020年時因為盜竊被判處監禁2個月。
12. 辯方陳詞指,事發前被告人因為疫情關係失去工作,經濟陷入困境,但他沒有領取社會援助,最終為了生活鋌而走險犯了本案。辯方說被告人現在非常後悔,只希望服刑完畢,盡快找新工作,重過新生活。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涉及的被盜金額不高,及被告人的健康情況,可盡量給予輕判。
判刑考慮
13. 針對入屋犯法罪,上訴庭有清晰判刑指引。根據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涉及入侵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在沒有任何加刑因素的情況下,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年半,即30個月。
14. 本案是典型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故此上述判刑指引適用本案。考慮到被告人頗惡劣的刑事記錄,法庭有考慮是否應該調高量刑起點,不過,進一步考慮到本案中涉及的被盜財物價值的確相當低,再考慮到被告人雖然有多項同類型定罪,但最後一次因入屋犯法被定罪已經是超過10年前的事。再三考慮後法庭決定不會調高量刑起點。
15. 基於以上理由,法庭以監禁30個月為控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初次答辯已表示會承認控罪,可得三分一的扣減,故此判刑為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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