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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84/2023
[2024] HKDC 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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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皓璋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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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君如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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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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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
2. 2023年8月22日深夜,警員在巡邏時見到登記號碼YM7412私家車(“YM7412”)停泊在長沙灣興華街西AA8239號燈柱附近。
3. YM7412引擎開着,被告人躺在司機位。警員拍打車窗叫醒被告人,被告人見到警務人員時顯得慌張。被告人下車接受搜查。
4. 警員從YM7412車上檢獲以下物品:
司機位車門儲物格內
(1)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23個有藍色封口線的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載有內含2.29克可卡因的共2.81克固體;
(2) 一個有紅色封口線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3個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載有內含0.31克可卡因的共0.37克固體;
司機位底下
(3)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47個有藍色封口線的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載有內含5.74克可卡因的共6.68克固體;
變速杆底下
(4) 一個有紅色封口線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5個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載有內含0.57克可卡因的共0.62克固體;
軚盤下方的儲物格內
(5) 一個有紅色封口線、標有字母 “C” 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18個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載有內含2.15克可卡因的共2.56克固體;
(6) 一個有紅色封口線、標有字母 “L” 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23個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載有內含4.41克可卡因的共5.93克固體。
5. 警員拘捕被告人,在他身上檢獲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32,597元。
6. 案中檢獲的可卡因估計市價為港幣12,128.48元。
7. 案發時,被告人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5.47克可卡因的18.97克固體。
背景及求情
8. 被告人現年42歲,香港出生,大學教育程度,有六項相關駕駛車輛的定罪紀錄,另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
9. 莊大律師求情指被告人出生於良好家庭,家境富裕,可惜染上賭癮,欠下巨債,因此犯下本案,涉案可卡因有小量是打算自用。父母及三名姊姊支持他改過自新。
10. 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5至8年(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套用於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本案涉及15.47克可卡因,純以數量而言,量刑基準約是64個月。
本案判刑
11. 本席以6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莊大律師指被告人有小量可卡因打算作自用,但沒有量化,本席酌情減去一個月,以6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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