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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1/2022
[2023] HKCA 2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1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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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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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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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周法官」)2022年3月7日在原訟法庭案件HCAL 781/2019中,撤銷她的暫緩執行訟費命令申請,提出本上訴。
背景
2. 相關的背景可簡述如下:
(1) 申請人在HCAL 781/2019案,就法律援助署署長撤銷她的法律援助證書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2020年6月3日,周法官撤銷她的申請。周法官同時命令申請人支付法律援助署(「答辯人」)的訟費(「周法官訟費命令」)。
(2) 申請人就周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CACV153/2020)。上訴聆訊在2021年10月26日進行。
(3) 2021年12月3日,答辯人就周法官訟費命令開展訟費評估的法律程序。案件排期在2022年5月3日進行提訊。
(4) 2021年12月17日,申請人在HCAL 781/2019案發出傳票,申請在CACV 153/2020案未作判決之前,暫緩執行周法官訟費命令。周法官在2022年3月7拒絕申請,並撤銷申請人的傳票。
本上訴
3. 申請人就周法官的決定提出本上訴。
4. 2022年4月25日,申請人在本上訴存檔傳票(「25/4/2022傳票」),申請押後2022年5月3日的聆訊。申請人亦在2022年4月27日致函法庭,表示因為她的輪椅損壞,要求押後聆訊。
5.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2年4月29日向申請人指出,25/4/2022傳票應該在CACV 153/2020案提出,上訴法庭因此不會在本上訴處理該傳票。
6. 申請人其後在2022年5月19日致函法庭,表示決定撤回該傳票,原因是提訊已如期進行。
7. 至於本上訴,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2年4月29日發出指示,要求申請人提交書面陳詞,解釋何以申請人可以在未獲得法庭給予上訴許可的情況下提出本上訴。
8. 申請人按指示提交了書面陳詞。申請人提出她可以不需要上訴許可,直接提出本上訴,原因可簡述如下:
(1) 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2)條及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1)(f)及(4)條規則,她有當然權利提出上訴。
(2) 她的上訴有迫切性。
(3) 周法官的訟費命令不公義,應該予以撤銷。
(4) 她在CACV 153/2020案的上訴有勝算。她在CACV 162/2021案已成功上訴。
本庭的判決理由
9. 本上訴是針對一項非正審申請的判決的上訴。
10. 《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規定,除非法院規則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就非正審判決或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除非已批予上訴許可。
11. 《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B(1)(a)規則規定,對非正審判決或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只能在判決或命令日期起計14天內向初審法院提出。
12. 《實務指示4.1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第5及18段亦訂明:
「5. 第59號命令第2A至2C條規則規管向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事宜。除非申請人曾先向下級法庭申請許可但不獲批准,否則不得向法庭提出許可申請,但如有特殊情況以致向下級法庭申請許可是不可能或不切實際 的,則屬例外。」
「18. 若違反上文第5段所述直接向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則法庭可不經考慮申請的是非曲直便予以拒絕,待申請人重新向下級法庭進行申請。」
13. 是故,明確的法律原則是,訴訟人不可以未獲法庭批予上訴許可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有關非正審判決的上訴:見Leung So Hung Siem v Carson Wen [2019] HKCA 94; 及 Fok Hing (HK) Trading Ltd & Another v Gunawan-Indra(未經彙編)CACV 74/2014, 判決書日期:2014年7月4日。
14. 申請人書面陳詞的各項陳述都不構成可以不遵從上述確立以久的法律規定的理由。申請人亦沒有提出任何特殊情況以致不能向下級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15. 在未獲得上訴許可的情況下,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屬無效。本庭因此撤銷本上訴,並一併撤銷25/4/2022傳票。
16. 由於本上訴尚處於早期階段,答辯人未需要作實質回應,本庭酌情不就本上訴及25/4/2022傳票作訟費命令。
| (朱芬齡) |
(袁家寧) |
|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 上訴法庭副庭長 |
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律政司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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