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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99/2022
[2023] HKCA 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99號
(上訴原本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22年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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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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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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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鍾宋旺要求獲得許可申請司法覆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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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鍾宋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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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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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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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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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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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 書面陳詞日期 : |
2022年12月19日 |
| 判案書日期 : |
2023年2月8日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於2022 年11月 10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於同日頒發之判案書[1]。本案事實背景及詳情已載於該判案書,本庭不再詳細複述。案件源於申請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許可司法覆核政府按香港法例第599L章《預防及控制疾病 (疫苗通行證) 規例》實施之「疫苗通行證」措施。
2. 2022年2月17日,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拒絕批予許可進行上述司法覆核申請。其後,申請人2022年3月1日入稟本庭上訴陳法官之命令。經聆訊後,本庭於2022 年11月 10日之判案書駁回其上訴,並命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之訟費。
3. 依照《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訴訟雙方所呈交文件,不經口頭聆訊而審理是次上訴許可申請。
4.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1) 款 (b) 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申請人之提出動議通知書,主要提出三論點:
(一) 此案特殊、涉及憲法、法理、政治、醫療、經濟、宗教及人權,而法庭有責任清楚說明《基本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香港法例第241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香港法例第599章) 及「疫苗通行證」之法理問題;
(二) 法庭似乎不理解及無視上述法理問題,亦似乎未有理解清楚及採納申請人之文件內容及案情;
(三) 「疫苗通行證」措施令市民無理被迫接受無效之疫苗、口罩及病毒檢測。
6. 申請人至今未有按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2022年11月21日指示提交書面陳詞。
7. 建議答辯人反對申請上訴許可,並於日期為2022年 12月19日的反對陳詞指出,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內容雜亂無章,且未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同時,建議答辯人指出,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只是重複在上訴時已提出並已被本庭考慮及駁回的論點。答辯人亦指出,申請人未能具體指出本庭的判案書有何錯誤。
8. 依本庭所見,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理由,亦沒有對準回應本庭判案書的進一步論點。申請人也未能證明此擬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問題。因此,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9. 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案件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此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將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決定。
10. 此外,醫務衞生局局長已於2022年第1180號號外公告,發出撤銷疫苗通行證的指示,2022年12月29日起生效;換言之,「疫苗通行證」措施已停止運作。此擬上訴如今已無意義。
命令
11. 因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2022 年11月10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關於這次申請的訟費;數額如無協議,將由本庭以書面方式評定。
| (區慶祥) |
(林雲浩)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黎欣然女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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